2021年全年时事政治8

2021年8月时事政治

一、国内部分

1.经中央军委批准,武警部队徽于2021年8月1日启用。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象征和标志”。武警部队徽中心图案以国徽为主体,代表武警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武警部队旗为背景,体现旗徽一致,代表武警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集中统一领导;盾牌、长城象征武警部队有效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环绕的橄榄枝象征和平安定。

2.为促进钢铁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自8月1日起我国进一步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出口关税,调整后分别实行40%和20%的出口税率。

3.为期两天的2021全球数字经济大会8月2日在北京启动,大会汇聚全球智慧,致力打造引领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新平台,并发布了北京建设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实施方案。大会还设置了拉萨等分会场,通过20多个平行论坛和现场体验展示数字经济发展的最前沿。活动围绕“创新引领数据驱动——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主题,探讨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和数字化转型对各领域的重大影响,推动跨学科、跨行业、跨区域交流互鉴,打造引领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新平台。

4.2021年8月2日,习近平推动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福建纪事发布。早在福建工作期间,习近平就对福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以及申报世界遗产工作倾注了巨大心力。如:在厦门,主持编制《1985年—2000年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开启了科学保护鼓浪屿的新篇章;

在福州,为保护以三坊七巷为代表的福州古厝做了大量工作,形成保护城市文脉的制度性安排等。2021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调研时说,“绿色是福建的一张亮丽名片。要接续努力,让绿水青山永远成为福建的骄傲。”

5.2021年8月1日,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于9月2日至7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和首钢园区举办。今年服贸会主题为“数字开启未来,服务促进发展”。经介绍,数字服务专区是本届服贸会的一大亮点。

6.2021年8月1日,苏炳添以9秒83的成绩成功晋级到男子100米决赛,创造新的亚洲纪录,并成为首位闯入奥运会男子百米“飞人大战”决赛的中国运动员!决赛上,苏炳添以9秒98的成绩第六个冲过终点。

7.2021年8月2日,浙江正进一步完善省域统筹机制,创新实施山海协作升级版,念好新时代“山海经”【《山海经》是中国先秦重要古籍,也是一部富于神话传说的最古老的奇书】,推动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加快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山海协作工程是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八八战略”的重要内容。

8.2021年8月1日,“昆仑2021”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对危害食品和粮食安全犯罪进行严厉打击。截至6月底,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食药环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3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2万名,涉案总价值135亿元。

9.2021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科技成果评价要坚持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把握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的特点,合理划分政府和市场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角色定位,科学确定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

10.2021年8月2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研究部署实现碳达峰【碳达峰就是指在某一个时点,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后逐步回落】、碳中和【碳中和是指企业、团体或个人测算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实现二氧化碳的“零排放”。而碳达峰则指的是碳排放进入平台期后,进入平稳下降阶段。简单地说,也就是让二氧化碳排放量“收支相抵”】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举措时指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11.2021年8月2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12.2021年8月2日,钟天使和鲍珊菊勇夺东京奥运会场地自行车女子团体竞速赛金牌,这也是中国队历史上获得的第二枚自行车奥运金牌。两人更是以31秒804的成绩,刷新了中国队自己保持的该项目世界纪录。

13.2021年8月3日,北京市建立党组织领导物业管理多方联动服务机制,不断深化党建引领“吹哨报到”改革【“吹哨报到”是指“街道吹哨,部门报到”这种新兴机制,起源于北京平谷区,后经市委的宣传和推广被北京市各界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完善“接诉即办”机制,持续抓好物业管理这个“关键小事”。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不断提升。

14.2021年8月3日,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以视频方式出席中国—东盟(10+1)外长会,东盟10国外长和东盟秘书长与会。中方愿发出四点明确的信息:一是持续深化抗疫合作;二是大力推进经济复苏;三是巩固现有区域合作架构;四是维护南海地区和平稳定。

15.2021年8月3日,国务院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就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全民健身更高水平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健身和健康需求作出部署。《计划》明确,到2025年,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8.5%,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公共健身设施和社区15分钟健身圈实现全覆盖,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2.16名,带动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达到5万亿元。

16.2021年8月3日,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

从今年起,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与地方师范院校采取定向方式,每年为832个脱贫县和中西部陆地边境县中小学校培养1万名左右师范生,从源头上改善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质量,培养造就大批优秀教师。

17.2021年8月4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4周年之际,中央宣传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发布12位“最美新时代革命军人”。其中乔莎莎以密集的课题任务为“磨刀石”,培养了一批研究打仗的“活字典”“专门家”,24人成长为本专业领域核心骨干,5人入选战区骨干人才库。

18.2021年8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一是明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相关措施;二是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三是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四是强化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五是强化法律责任。

19.2021年8月4日,中国气象局气候变化中心组织编制的《中国气候变化蓝皮书(2021)》发布。蓝皮书指出,气候系统的综合观测和多项关键指标表明,气候系统变暖仍在持续,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风险进一步加剧。

20.2021年8月4日19时01分,我国在太原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六号运载火箭,以“一箭双星”的方式成功将多媒体贝塔试验A/B卫星送入预定轨道,发射任务取得圆满成功。

21.2021年8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对浙江提出了建设“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领区”的战略定位,并把“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实现公共服务优质共享”作为六大任务之一。

22.2021年8月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新冠疫苗合作国际论坛首次会议发表书面致辞。

习近平指出,今年5月,我在全球健康峰会上宣布了中国支持全球团结抗疫的五项举措,其中包括倡议设立新冠疫苗合作国际论坛,由疫苗生产研发国家、企业、利益攸关方一道探讨推进全球疫苗公平合理分配。当前,疫情起伏反复,病毒频繁变异。我期待本次论坛会议为全球疫苗公平可及迈出新步伐,为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注入新动力,为人类早日战胜疫情作出新贡献。

23.2021年8月4日,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以视频方式出席第11届东亚峰会外长会。王毅表示,当前疫情形势更加复杂,经济复苏进程仍不平衡,全球和区域治理面临多重挑战。

东亚峰会成员汇聚全球疫苗主要生产国、亚太重要经济体和应对气候变化中坚力量,应团结合作,积极作为,在抗击疫情、恢复经济方面作出应有贡献。

24.2021年8月5日,新冠疫苗合作国际论坛首次会议以视频方式举行。国家主席习近平向会议发表书面致辞。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主持会议。王毅首先宣读习近平主席致辞。王毅说,习近平主席在书面致辞中就进一步推进国际抗疫合作阐述了重要主张,表明中国将秉持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积极推进疫苗国际合作。习近平主席在致辞中宣布,今年全年中国将努力向全球提供20亿剂疫苗,并向“新冠疫苗实施计划”捐赠1亿美元,这是中国落实疫苗全球公共产品承诺的又一重大举措,也将为全球抗疫合作作出新的贡献。

25.2021年8月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一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处理处

分不精准不恰当等问题,阐释执纪执法要旨、政策策略把握、定性量纪理由、纪法条规适用

等内容,持续释放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26.2021年8月6日0时30分,我国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成功

将中星2E卫星【中星2E卫星是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中国卫通的一颗通信广播

卫星,由航天科技集团五院研制,可为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无线发射台和有线电视网等

机构提供广播电视及宽带多媒体等传输业务】发射升空,卫星顺利进入预定轨道,发射任务

获得圆满成功。这次任务是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第383次飞行。

27.2021年8月5日,东京奥运会跳水女子十米台,中国小将全红婵用令人惊叹的“三

跳满分”一战成名,拿到金牌。作为此次中国代表团中年龄最小的运动员,第一次参加国际

比赛,以466.20分打破陈若琳此前保持的447.70分的世界纪录。

28.2021年,8月6日,国内首座跨海高铁桥——福厦高铁泉州湾跨海大桥主桥成功合

龙,标志着福厦高铁向2022年通车目标又迈进一步。大桥全长20.29公里,有9公里跨越

泉州湾中部海域,为我国首座行车时速超过300公里的跨海大跨斜拉桥。

29.2021年8月6日电,为促进我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近日,人民银行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

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从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信息

披露等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强调优化评级生态,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

监督管理。

30.2021年8月6日,距十四运开幕还有39天时,全运村首次对媒体开放,来自全国各

地的运动员、新闻记者及参会人员预计13883名人员生活居住的地方,也终于展现在大家面

前。第十四届全运会开幕式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地点为陕西西安。

31.2021年8月6日,东京奥运会女子标枪决赛中,27岁的中国选手刘诗颖凭借第一投

66米34的成绩夺得冠军。这是她在世界大赛中首次获得金牌,也是中国田径队在本届奥运

会中收获的第二枚金牌。

32.2021年,8月7日,西藏最大航站楼——拉萨贡嘎机场T3航站楼投入运行。是“十

三五”时期西藏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工艺流程复杂、智慧化程度高等

特点。

33.2021年8月7日电,人民日报发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重要论述综述。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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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最重要的指标还是人民健康,这是人民幸福生活的基础。”“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

先发展战略地位,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加快建立完善制度体系,保障公共卫生

安全,加快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和治理模式,实现健

康和经济社会良性协调发展。”

34.2021年8月7日电,今年前7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1.34万亿元,同比

增长24.5%,比2019年同期增长22.3%。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速最快,比重提升。

35.2021年8月8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重要指示

精神,加快推进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近日印发《长城国家文

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

规划》,要求各相关部门和沿线省份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36.2021年8月8日电,《台湾通史》(6卷本)日前在北京举办全国首发式暨座谈会。

据介绍,这部全景展示台湾从远古到现代发展的通史性著作,广泛吸收海峡两岸研究成果,编纂团队中有5位台湾学者。首发式上,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副会长杨毅周致辞说,这

部《台湾通史》的出版,必将有利于海峡两岸同胞正确认识台湾史,为加深两岸的相互理解,增进互信认同注入新的活力。

37.8月8日是“全民健身日”,距离北京冬奥会开幕还有180天。北京冬奥组委组织编

写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公众读本:魅力冬奥》与公众正式见面。本书采用轻

量化快速阅读的设计理念,力求用简短的篇幅、精炼的文字、直观的表达向公众展示冬奥的

魅力,满足公众对冬奥知识的需求,带动更多人参与冰雪运动,营造迎冬奥的良好社会氛围。

38.2021年8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致第32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的贺电。在第

32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上,全团同志表现出色,取得38枚金牌、32枚银牌、18枚铜牌的优

异成绩,实现了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卡收,为祖国和人民赢得了荣誉。党中央、国务院向

你们表示热烈的祝贺和亲切的慰问!

39.2021年8月10日电,“十四五”规划纲要将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13.5%作为经

济社会发展主要约束性指标之一。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经初步研究预测,“十四五”时期,我国将以年均2%左右的能源消费增长支撑5%左右的GDP增速,经济社会发展对能源消耗

的依赖程度进一步降低。

40.2021年8月8日,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

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其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

化改革方向,从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等方

面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41.2021年8月9日,为庆祝全而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如期实现,经党中央批准,中

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写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事记》,近期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大

事记》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亘要思想、科学发

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记述党团结带领人民在中华大地上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光辉历程。

42.2021年8月9日电,日前,北京经开区、天津经开区、广州经开区通过“跨省云签”

的方式签署《京津穗经开区政务服务改革创新合作联盟框架协议》,并正式启动三地国家级

经开区268项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43.2021年8月9日,为表彰我国青少年运动员的突出贡献,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决

定授予中国女子乒乓球队、中国男子乒乓球队2个青年集体“中国青年五四奖章集体”,授

予杨倩、侯志慧等39名青年运动员“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44.2021年8月11日,为表彰我国女运动员在第三十二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上取得的优异

成绩,全国妇联日前作出决定,授子杨倩、侯志慧、孙一文、王涵、姜冉馨、陈云霞、张灵、吕扬、崔晓桐、张雨霏、杨浚喧、李冰洁、陈梦、朱雪莹、黄东萍、卢云秀、巩立姣、陈雨

菲、汪周雨、鲍珊菊、李雯雯、孙颖莎、王曼昱、刘诗颖、徐诗晓、孙梦雅等26名女运动

员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

45.2021年8月11日,我国在杂交马铃薯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中国农业科学院深

圳农业基因组研究所研究员黄三文带领科研团队,创新理论和方法培育杂交马铃薯,用二倍

体育种替代四倍体育种,并用杂交种子繁殖替代薯块繁殖。这是我国“优薯计划”实施以来

取得的重大突破。

46.8月10日,敦当高速控制性工程阿尔金山隧道顺利贯通,为年内实现全线通车奠定

了基础。敦当高速全长196.35公里,起于甘肃敦煌,终点与青海当金山大柴旦段高速公路

相接。通车后,敦煌到青海的时间将从现在的3小时缩短至2小时左右。

47.8月11日,江苏沿海500千伏电网工程主体部分建设完成。工程新建了一条350公

里的电力大通道,可将江苏沿海众多海上风电场接入江苏电网主网,实现我国最大规模海上

风电入网。工程预计今年11月整体投运,每年可输送电力约640万千瓦。

48.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8月10日给“国际青年领袖对话”项目外籍青年

代表回信,对他们积极到中国各地走访、深化对华了解表示赞赏,鼓励他们加强交流互鉴,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青春力量。

49.贯穿云南昆明主城区的轨道交通5号线8月12日全线贯通,铺轨作业即将全面展开。

昆明地铁5号线全长29.96公里,共设车站22座,是连接昆明城市南北的快捷“大动脉”。

50.2021年8月11日电,水利部近日启动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力争用1年半

的时间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及地下水开发利用临界区划定工作,督促各省份明确地下水禁采区

限采区,严格地下水管理与保护,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51.2021年8月12日电,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十四五”现代种业

提升工程建设规划》,对“十四五”我国种业基础设施建设布局的总体思路、框架体系、重

点项目、保障措施等作出了全面部署安排,主要涵盖农作物种业、畜禽种业、水产种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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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3个方面,为加快推进种业振兴,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提供了支撑。

52.8月12日,山东青岛胶东国际机场启用运营,已运行39年的青岛流亭国际机场同步

关闭。青岛胶东国际机场位于青岛胶州市胶东镇,航站楼面积47.8万平方米,按照规划,到2025年可满足年旅客吞吐量3500万人次、飞机起降30万架次的保障需求。

53.8月12日是第10个世界大象日。近几个月来,云南野生亚洲象北移引发各界关注。

它们去年从西双版纳出发,在沿途群众的保护下游历1300多公里,目前正在接近传统的栖

息地。

54.中国石化8月13日发布消息,位于四川盆地的中国石化西南石油局中江气田新增天

然气探明储量340.29亿立方米,累计探明储量1061亿立方米。

55.2021年8月13日电,当前,世界范围内的能源发展面临日益严重的资源紧缺、环境

污染、气候变化等问题。中国工程院院士、全球能源互联网研究院院长汤广福指出:电力系

统在能源转型中将起到核心作用。考虑到我国石油和天然气的对外依存度,以及我们所面临

的能源国际环境,必须大力发挥电力系统在能源转型中的核心作用,电力系统应率先在2050

年实现“碳中和”。

56.2021年8月13日电,浙江探索数字乡村建设,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

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提出,“以数字化改革提升治理效能。强化数字赋

能,聚焦党政机关整体智治、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数字法治等领域,探索智慧

治理新平台、新机制、新模式。”

57.2021年8月13日,“新生活·新风尚·新年画”——我们的小康生活主题美术创作

征集展示活动启动。这次活动将在线上线下展览展示,2022年春节期间,将在北京举办作

品展暨“赏年画过大年”春节群众文化活动。

58.2021年8月13日电,为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

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

若干意见》,从7方面提出25条举措,为创新“松绑”,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管理自

主权。

59.2021年8月14日电,为了精确测量运动员的动作并打磨得更加完美,中国国家跳水

队引入了“3D+AI”跳水训练系统,还为它颁发了工号为001的“国家队AI教练”。此外,“AI教练”不仅能识别出跳水动作和难度系数,还会通过算法为动作完成质量打分、分析

目前问题的原因,并协助教练制定计划解决训练当中的实际问题。

60.2021年8月14日电,国际知名学术期刊《细胞·癌症》,刊发了广东省肺癌研究所

名誉所长吴一龙团队的最新研究成果,即用于中国EGFR突变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一线治

疗的新型联合治疗方法。该方法可延长患者的无进展生存期至17.9个月,意味着疾病进展

风险降低了45%。

61.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8月11日至15日到江苏省扬州市调研

指导疫情防控工作。强调加强重点公共场所室内通风、环境消杀和健康监测,实行预约、错

峰、限流,减少人员聚集。加快补齐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短板,优化医疗资源布局,加强疾控

体系建设,做好大规模核酸检测、疫情监测预警、医用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应对准备,提

高应急处置能力。

62.8月15日电,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农

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农村客运体系,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机制基本建立。

63.8月15日是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76周年。各地举行多种形式的纪念活动缅怀先烈,提醒人们警钟长鸣、勿忘国耻。

64.2021年8月15日,复兴号高寒动车组在牡丹江至佳木斯高铁线成功试跑,为下一步

全线安全运行实验和开通运行奠定基础。牡佳高铁经过区域冬季极端气温可达零下35℃左

右,是我国最东端的高寒高铁,线路全长371.6公里。

65.2021年8月,日前,上海政府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

“十四五”规划》。指出,提升医疗健康服务能级。建设社区医院,鼓励引入市场化家庭医

生服务机构。重点布局国际化专科医院、诊所和前沿医学中心,增加特色化医疗服务供给。

66.2021年8月15日电,新能源车产业的起步,让动力电池成了行业关注的焦点。今年

以来,国内动力电池企业也纷纷建厂。据证券机构统计,我国头部企业的动力电池规划产能

已达到1100GWh,可供高达2200万辆车使用。

67.2021年8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抓好政策落实,针对经济运行新情况加强跨周期调节;审议通过“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全面强化就业优

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要继续把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政策优先位置,强化政

府责任,坚持市场主导,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68.8月16日出版的第16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

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69.2021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西藏和平解放70周年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

金银纪念币共2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纪念币体现了民族团结之花开遍雪域高

原,也展示了西藏日新月异的巨大变化。

70.2021年8月16日,基于我国首颗全球二氧化碳监测科学实验卫星(碳卫星)的观测,科学家近日获取了全球碳通量数据集。这标志着我国已具备全球碳收支的空间定量监测能

力,将助力盘点各地碳收支。碳卫星于2016年发射,是我国首颗、全球第二颗专门用于监

测全球大气中二氧化碳含量的卫星。

71.2021年8月17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

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制定出台《条例》,建立专门保护制度,明确各方责任,提出保障促进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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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72.2021年8月17日电,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国务院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近日印发通知,决定建立专业团队年度评估机

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月抽查检查机制、医疗机构一把手负责制和每月研究机制、追责问

责机制“四项机制”。

73.2021年8月17日,第十六届夏季残奥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在京成立。代表团总人数为

437人,其中运动员251人,其他辅助人员186人。第十六届残奥会将于2021年8月24日

至9月5日在日本举行,此次为我国第十次派团参加夏季残奥会。

74.2021年8月17日电,近日,中国气象局宣布在湖北宜昌设立三峡国家气候观象台。

这是中国气象局于2019年遴选出24个国家气候观象台后增设的首个国家气候观象台。按照

地球系统综合观测站、研究型业务平台、生态与气候服务平台、国内外开放合作平台和人才

培养平台“一站四平台”的五大功能定位进行建设。

75.习近平2021年8月17日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扎实促进共同

富裕问题,研究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做好金融稳定发展工作问题。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

要讲话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

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关系发展和安

全,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76.2021年8月17日,中俄两国首座跨江铁路大桥——同江中俄黑龙江铁路大桥全线铺

轨贯通。大桥位于黑龙江省同江市与俄罗斯下列宁斯阔耶市之间,全长7194米,项目设计

年过货能力2100万吨,可使我国东北铁路网直接与俄罗斯西伯利亚大铁路连通,将极大改

善中俄两国贸易运输条件。

77.2021年8月18日电,日前,人社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

78.2021年8月18日下午,由甘肃省气象局、四川三星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举行

的新舟60国家作业飞机首飞在甘肃顺利完成。数据显示,本次飞行飞机沿雨带在甘肃定西、白银等地作业1.5小时,作业影响面积达2.1万平方千米。

79.2021年8月19日6时32分,我国在太原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四号乙运载火箭,成

功将天绘二号02组卫星发射升空,卫星顺利进入预定轨道,发射任务获得圆满成功。这次

任务是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第384次飞行。

80.2021年8月19日10时,庆祝西藏和平解放70周年大会将在拉萨布达拉宫广场举行。

人民日报刊发社论《奋力谱写雪域高原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指出,中国共产党团

结带领西藏各族人民创造了彪炳千秋、利泽万代、亘古未有的历史功绩。今天,西藏发展站

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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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习近平指出,人民健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

广大医务工作者是人民生命健康的守护者。2021年8月19日是第4个中国医师节,今年的

主题是“百年华诞同筑梦,医者担当践初心”。全国1300多万医务工作者牢记总书记嘱托,修医德、行仁术,怀救苦之心、做苍生大医,支撑起世界上最大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努力

谱写护佑人民健康新篇章。截至2020年底,我国共有医师408.6万人,全国各类卫生人员

累计1347.5万。2020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数达到77.4亿,我国医师队伍支撑

起世界上最大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82.2021年8月19日电,国家主席习近平向第五届在宁夏银川开幕的中国——阿拉伯国

家博览会致贺信。指出,近年来,中阿双方不断加强战略协调和行动对接,共建“一带一路”

合作成果丰硕,中国持续保持阿拉伯国家第一大贸易伙伴国地位。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国

和阿拉伯国家携手抗疫,树立了守望相助、共克时艰的典范。

83.2021年8月20日,鞍钢重组本钢正式启动。辽宁省国资委将所持本钢51%股权无偿

划转给鞍钢,本钢成为鞍钢的控股子企业。重组后,鞍钢粗钢产能将达到6300万吨,营业

收入将达到3000亿元,产能位居国内第二、世界第三。

84.2021年8月20日电,8月20日14时33分,经过约6小时的出舱活动,神舟十二

号航天员乘组密切协同,航天员聂海胜、刘伯明安全返回天和核心舱,比原计划提前了约1

小时,空间站阶段第二次航天员出舱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85.国家林草局有关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办2021年8月2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十四五”期间,全国规划完成5亿亩国土绿化任务,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将达到24.1%,森林蓄积量达到190亿立方米,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将达到57%,湿地保护率达到55%,以国

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面积占陆域国土面积的比例将超过18%。到2035年,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升,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坚实牢固。

86.中共中央宣传部2021年8月20日授予李桓英“时代楷模”称号。李桓英是世界著

名麻风病防治专家,她推广的“短程联合化疗”方法救治了成千上万的麻风病患者,为我国

乃至世界麻风病防治工作作出了巨大贡献。

87.2021年8月20日电,全国妇联日前作出决定,追授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山街道古

县村党支部书记孙丽美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她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谋福祉。2021年8

月6日,在防抗台风“卢碧”中,她冲锋在前,不惧危险,不幸被洪水和淤积物卷走,因公

殉职,年仅44岁。

88.2021年8月20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意

见》,围绕强化农村邮政体系作用、健全末端共同配送体系、优化协同发展体系、构建冷链

寄递体系等4个体系建设,从分类推进“快递进村”工程、完善农产品上行发展机制、加快

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继续深化寄递领域“放管服”改革等4个方面提出一系列重

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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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021年8月21日,G6京藏高速公路那曲至羊八井段通车试运行,至此,全长295

公里的G6京藏高速公路那曲至拉萨段全线通车,西藏高等级公路通车总里程达1105公里。

那拉高速公路建设于平均海拔4500米以上的地区,双向四车道,是世界上海拔最高的高速

公路。

90.2021年8月21日电,日前,工信部、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发展

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要求“十四五”期间,要培育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10万

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1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1000家“单项冠军”企业。

力争到2025年,梯度培育格局基本成型,更好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助力

实体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

91.2021年8月21日电,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围绕寄递物流、长租公寓、民宿、网约房等新业态新领域,有针对性地加强治安管理,推动落实主管部门监

管责任、企业单位主体责任,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共同维护新领域安全稳定、促进新业态健

康发展。

92.2021年8月22日,正于宁夏银川举行的第五届中国——阿拉伯国家大健康产业论坛

暨第三届“互联网+医疗健康”应用大会上,数字技术与卫生健康的深度融合成为与会嘉宾

关注交流的焦点。

93.2021年8月22日电,国家卫健委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儿童微量元素检测监督执

法工作,不得将微量元素检测作为体检等普查项目。指出严格规范儿童微量元素检测工作,非诊断治疗需要不得针对儿童开展微量元素检测,不得将微量元素检测作为体检等普查项

目。

94.2021年8月22日电,水利部近日联合8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

导意见》,要求各地在“十四五”期间稳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向农村供水保障转变。到2025

年,全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8%;到2035年,基本实现农村供水现代化。

95.2021年8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监察官法、法律援助法、医师法、新修订的兵役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入口与计划生直法的决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

法》自2021年11月1旦起施行。

96.2021年8月23日电,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印花税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认为,增

强印花税法律制度的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减少自由裁量权,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规范。

97.2021年8月23日至25日,以“智能化:为经济赋能为生活添彩”为主题的2021

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在重庆举办。重庆将以此为契机,让智能化落地生根,构筑产业发

展新动能,推动全市经济转型不断升级。

98.2021年8月23日电,国家主席习近平向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数字经济产业论坛、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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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致贺信。强调,在上海合作组织成立20周年之际,中国愿同

各成员国弘扬“上海精神”,深度参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让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经

济社会发展增添动力,开创数字经济合作新局面。两者同期举办,在重庆市开幕。

99.2021年8月23日,2021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正式启动。今年的宣传周是我国第三十

一个全国节能宣传周,于8月23日至29日举办,主题为“节能隆碳,绿色发展”。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云”上活动,普及节能降碳知识。

100.2021年8月23日电,《中国天然气发展报告(2021)》显示:我国天然气多元供

应体系持续完善,“全国一张网”基本成形。“十三五”时期累计建成长输管道4.6万千米,全国天然气管道总里程达到约11万千米。

101.2021年8月23日电,中央宣传部、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

印发〈全国县级以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应迁尽

迁、集中管护”的原则,重点对县级以下(含县级)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集中整修,从根

本上改善县级及以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体面貌大力提升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红色教育功能。

102.2021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

1月1日起施行。

103.2021年8月24日,全国政协“加强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适应”重点

提案督办协商会在中国气象局召开。要建立健全青藏高原大气、冰川、积雪、冻土、湖泊、林草等多圈层综合立体观测网络;要建立高原气候变化风险预警系统;开展高原重大工程气

候可行性论证;要加强高原气候资源科学开发和利用;要抓住气候暖湿化带来的“窗口期”;

要建立健全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部门联席工作机制等措施。

104.2021年8月24日电,近期,教育部强化重大主题教育整体设计,研究制定了《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课程教材指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中小学课程教材

指南》《革命传统进中小学课程教材指南》《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大中

小学国家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指导性文件。

105.2021年8月24日19时15分,我国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二号丙运载火箭/

远征一号S遥二上面级,成功将融合试验卫星01/02星送入预定轨道,发射任务获得圆满成

功。此次任务是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第385次飞行。

106.2021年8月24日,由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办的中非互联网发展与合作论

坛以线上方式举办。论坛以“共谋发展,共享安全,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主题。

中国外交部部长助理邓励表示,中方愿与非方共同制订并实施“中非数字创新伙伴计划”,建议加强数字基建;发展数字经济;开展数字教育;提升数字包容性,服务非洲普通民众;

共创数字安全;搭建合作平台。

107.2021年8月24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会

议。李克强指出,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必须下更大力气深化改革。持续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推

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要加快东北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东北振兴说到底是要

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

108.2021年8月23日至24日,习近平在河北省承德市考察。23日下午,习近平在塞

罕坝机械林场月亮山考察时强调,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塞罕坝精神,切实抓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

展各项工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

任务,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

109.2021年8月26日电,《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近日向社会公布,这是我国制

定出台的第一部系统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各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市场

主体登记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优化和统一,确立了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

110.2021年8月25日电,教育部等八部门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

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就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进行

部署,确保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111.2021年8月25日,韩正主持召开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专题会议。

强调要全面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紧紧围绕2025年前适时启动全岛封

关运作这个目标,积极稳妥推进“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试点工作等多项内容。

112.2021年8月24日23时41分,我国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成功将通信技术试验卫星七号发射升空。此次任务是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第386次飞行。

113.2021年8月25日,满载着汽车配件等货物的列车,从江苏连云港中哈物流基地发

出,将沿着新亚欧大陆桥向西,最终抵达波兰马拉舍维奇,标志着“韩国中国(连云港)一

波兰(马拉舍维奇)”国际班列直次整列发出,连云港中欧班列线路再增新通道。据统计,1一7月,连云港已开行中欧班列350列。

114.2021年8月26日,中宣部发布文献《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与行动价值》,并举

行新闻发布会。文献以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介绍中国共产党的

百年奋斗历程,深刻阐释党的治国理政理念、实践和成就。中国共产党具有强大领导力执政

力。

115.2021年8月26日,东京残奥会举重项目迎来首个比赛日。第一次参加残奥会的中

国举重队选壬郭玲玲在女子41公斤级比赛中以108公斤的成绩夺得冠军,同时打破了由她

个人保持的世界纪录。

116.2021年8月26日,山东省智慧化工综合管理平台正式上线。据介绍,这是一个工

业互联网+化工园区综合服务平台,也是全国首个省级智慧化工综合管理平台。

117.2021年8月26日电,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日前,工信部等六部门联合

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就提高优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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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优质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为促进制造业企业走向高端

化、智能化、绿色化,《意见》提出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制造业融合发展。

118.2021年8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

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算

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119.2021年8月27日电,中国是世界上保存石窟寺文物最多的国家。国务院办公厅印

发《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在2035年前完成重要石窟寺

的考古报告出版工作”。从项目开始,与此前最大的区别,就是数字化测量记录技术(即计

算机三维建模技术)的引进和应用。

120.2021年8月27日电,国务院日前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明确了“十四

五”时期促进就业的基本原则,即坚持就业导向、政策协同,坚持扩容提质、优化结构,坚

持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坚持聚焦重点、守住底线。提出,到2025年,实现就业形势总体

平稳、就业质量稳步提升、结构性就业矛盾有效缓解、创业带动就业动能持续释放、风险应

对能力显著增强等目标。

121.2021年8月28日电,为深入推进网络生态治理,构建诚信网络,建设网络文明,中央网信办在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上线运营三周年之际,于8月26日至9月3日期间

举办“聚辟谣之力扬文明之光”系列主题宣传活动。

122.2021年8月28日电,9月2日至7日,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将在北京

举办。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表示“服贸会是专门为服务贸易搭建的国家级、国际性、综合型

展会和交易平台。”如期举办2021年服贸会彰显了我国推动高水平开放的信心决心,体现

了我国支持全球抗疫合作、推动世界经济贸易复苏的大国担当。

123.2021年8月28日电,为进一步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扩大改革措施覆盖

面,经部分省市试点推行,9月1日起,第一批推广应用驾驶证电子化的北京、长春、南宁

等28个城市开始推广应用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

124.2021年8月28日电,2021年是校园安防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收官之年,公安部新闻

发言人张明介绍说“截至目前,全国98%的中小学实现封闭化管理、92%中小学已配备保安

员。”

125.8月30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对中

小学考试做出细致严格的要求。其中包括: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其他年级由学校

每学期进行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

126.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

8月30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强化

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战略和应急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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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更加有效发

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

127.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30日上午在京开幕,围绕“建

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协商议政。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出席开幕会。

128.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31日发布通知,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秋季学校食品安

全工作。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学前全面开展自查。发生洪

涝灾害地区的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不得使用洪水浸泡过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二、国外部分

1.2021年8月1日电,博鳌亚洲论坛近日发布《全球新冠疫苗应用图景报告》指出,从

全球范围看,疫苗接种呈现严重的国际不均衡态势,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疫苗接种率普遍偏低。

非洲大陆已接种的疫苗占全球不到2%,低收入国家只有0.9%的人口接种了至少一剂新冠疫

苗。

2.2021年8月2日,法国圣艾尼昂市博瓦勒野生动物园宣布,中国雌性大熊猫“欢欢”

2日凌晨在园内顺利诞下双胞胎,“欢欢”和两只幼崽状态良好。

3.2021年8月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互致贺电,庆祝两国建交

50周年。2010年两国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后,各领域交流合作有序推进。双方高度重视双边

关系发展,将继续推进土中战略合作。

4.2021年8月3日下午,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以视频方式出席东盟与中日韩(10+3)外

长会。王毅表示,10+3国家是东亚合作的中坚力量。我们要以明年10+3合作启动25周年

为契机,制定《10+3合作工作计划(2023—2027)》,规划未来合作路线图,服务东亚共

同体目标。一是共筑东亚抗疫屏障。二是共推东亚经济融合。三是共谋东亚转型发展。四是

共铸东亚价值基础。

5.2021年8月4日,中国成为对外提供疫苗最多的国家,为促进全球疫苗公平合理分配、共同筑牢抗疫防线不断作出重要贡献。中国疫苗企业已在阿联酋、印尼、马来西亚、埃及、巴西、土耳其、巴基斯坦、墨西哥等国启动合作生产,产能超过2亿剂。

6.2021年8月6日,中泰合作“1+X电子商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在“云端”开班。

经过筛选,来自28所泰国职业院校的80名优秀学生从980多名报名者中脱颖而出,进入培

训班,系统学习了中国电商生态和发展现状、新型电商模式,以及中泰跨境电商发展经验等。

7.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8月6日以视频方式出席第二十八届东盟地区论坛外长会。王毅

表示,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必须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通过加强团结合作,共同应对好本地

区面临的五大安全挑战。

8.2021年8月9日电,由中国国家电网承建的中巴经济走廊首个大型输电项目——巴基

斯坦默蒂亚里—拉合尔默拉正负660千伏直流输电工程启动送电,标志该项目进入大负荷送

电阶段。作为中巴经济走廊优先实施项目和巴基斯坦南电北送的首条直流输电通道,能够为

当地约1000万户家庭提供稳定、优质的电能,促进巴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

9.中国通过“新冠疫苗实施计划”供应的首批疫苗当地时间2021年8月10日晚和8月

11日凌晨分别运抵孟加拉国首都达卡和巴基斯坦首都伊斯兰堡。按计划,两国将分别收到

347余万剂和610余万剂疫苗。中国疫苗已在100多国获准使用,获批进入世卫组织紧急使

用清单。上个月,中国国药疫苗和科兴疫苗进入“新冠疫苗实施计划”疫苗库,可开始向该

计划供应疫苗以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疫情防控。首批供货对象包括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和阿尔

及利亚。截至8月4日,中国已通过援助、出口、联合生产等多种方式向世界提供7.7亿剂

疫苗和原液,居全球首位。

10.2021年8月10日,第五届东南亚中国图书巡回展在泰国曼谷拉开帷幕。近白家中国

的出版社(集团)、6000余种优质中国图书将相继亮相泰国、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

11.2021年8月13日电,“西部·联合—2021”演习13日在陆军青铜峡合同战术训练

基地正式结束。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魏凤和与俄罗斯国防部长绍伊古共同观摩实兵行动演

练、举行会谈,并见证签署合作文件。

12.2021年8月13日电,奥地利邮政公司日前在首都维也纳举行奥中建交50周年纪念

邮票发行仪式。该纪念邮票面值4.30欧元,图案主体为中国名花牡丹和奥地利名花雪绒花。

13.欧盟统计局2021年8月13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在新冠肺炎疫情下,欧中经贸合作

保持强劲韧性,今年上半年中国继续保持欧盟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今年上半年欧盟向中国

出口商品1126亿欧元,同比增长20.2%;从中国进口商品2101亿欧元,同比增长15.5%。

2020年,欧盟与中国货物贸易在疫情中逆势双向增长,中国首次取代美国成为欧盟最大贸

易伙伴。

14.2021年8月15日电,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总承包建

设的新加坡首个大型浮体光伏发电项目——胜科腾格浮体太阳能发电厂坐落新加坡的腾格

水库。日前,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在出席项目投运开幕式时强调:“这标志着新加坡在推动环

境可持续性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15.2021年8月16日,是中国与伊朗建交50周年纪念日,在两国关系发展中具有重要

意义。今年3月,双方签署了中伊全面合作计划,规划长远合作前景,挖掘两国在经济等领

域的合作潜力,进一步推动中伊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提质升级,更好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

16.2021年8月26日,第九届中韩公共外交论坛以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在北京举行。两

国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企业家及媒体等各界人士参加,重点围绕“中韩友好关系之过去、现在与未来”进行深入交流。表示应构建更长效的中韩文化与教育合作机制,拉近双方情感

距离;中韩应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日生效,共同维护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

17.8月29日电,由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宜昌航道局联营体承建的孟加

拉国首个海上机场跑道扩建项目29日在该国科克斯巴扎尔地区举行开工典礼。孟加拉国总

理哈西娜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出席仪式并致辞。她表示,该项目是孟上届政府大选时承诺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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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民生项目之一,政府将努力把科克斯巴扎尔地区建成一个国际航空枢纽,为当地经济发展

注入新活力。

18.2021年8月26日,由中国外文局当代中国与世界研究院和中欧论坛共同主办的;全

球治理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线上国际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此次论坛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

创全球治理新格局”为主题。

19.2021年8月28日电,《习近平用典》西班牙语版新书发布会26日晚在哥斯达黎加

国立大学举行。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哥斯达黎加独立200周年之际,面向广大拉美

地区出版发行具有重要意义,将为哥及其他拉美国家民众感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魅力、领略

习近平主席的为民情怀和治国方略打开新的窗口,为中拉民心相通架起新的桥梁。

20.2021年8月30日,第十二次中日韩文化部长会议在日本北九州召开。会上,三国

部长审议通过了《第十二次中日韩文化部长会议北九州宣言》,并分别向2022年度“东亚

文化之都”中国温州市、济南市,日本大分县和韩国庆州市颁授纪念牌匾。

2021年8月时政文件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为在新发展阶段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当前

法治政府建设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贯彻落实5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多措并举、改革创新,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不断加强,责任督察和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实施,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基本形成;“放管服”

改革纵深推进,营商环境大幅优化;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日益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初

步建立,行政决策公信力持续提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法水平普遍提高;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面加强,违法行政行为能够被及时纠正查处;社会

矛盾纠纷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预防化解机制更加完善;各级公务员法治意识显著增

强,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当前,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

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推

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对法治政府建设

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立足全局、着眼长远、补齐短板、开拓进取,推动新时代法治政

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

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法治政府建设

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

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

政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给行政权

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具有

中国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和路径;坚持统筹推进,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推动、协同

发展。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

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

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为到

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着力实现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把该管的事务管

好、管到位,基本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职

能体系。

(四)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完善经

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

社会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

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

管理体制,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

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

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高效履职尽责。2022年上半年编制完成国

务院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公开、动态调整、考核评估、衔接规范等配套机制和办法。调整完

善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严格执行市场

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

(五)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托全国一体化政

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坚

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推行行政审批告

知承诺制。大力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

革全覆盖,将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改革。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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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改善

投资环境。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

据。

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健全以“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

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分领域制

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做到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

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首问负责、一

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到2021年年底前

基本实现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集

成服务。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增强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优化整合提升各

级政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坚持

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

(六)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稳

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时总结各地优

化营商环境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适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

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

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

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

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

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实现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并重并进,增强针

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努力使政府治理各方面制度更加健全、更加完善。

(七)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民族

宗教、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反垄断、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

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制定修改传染病防治

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制度。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

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

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加强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立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修改国务院

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20

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行政备案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八)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

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

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

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丰富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修改法规规

章备案条例,推进政府规章层级监督,强化省级政府备案审查职责。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强

化计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

(九)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

策效应相互抵消。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

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

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着力实现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落实、决策质量

和效率显著提高,切实避免因决策失误产生矛盾纠纷、引发社会风险、造成重大损失。

(十)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

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

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

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和对行

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

(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增强

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

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

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

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十二)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

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依法推进

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一经

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和责任倒查机制。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着眼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水平普遍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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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

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省

(自治区)原则上不设行政执法队伍,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县(市、区、旗)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原

则和要求。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在行政许可权、行

政处罚权改革中,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

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坚持依法下放、试点先行,坚持权随事转、编

随事转、钱随事转,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上一

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实现违法

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两法

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加快制定不同层

级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

(十四)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

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

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建立

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畅

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

励和严格保护。

(十五)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除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外由省级政府统筹本

地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制发、在岗轮训等工作,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

本系统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相关规范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

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全面梳理、规范和

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

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除有法定

依据外,严禁地方政府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十六)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

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

免予处罚清单。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要定期发布指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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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着力实现越是工作重要、事情紧急越要坚

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实施应急举措,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十七)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系统梳理和修改应急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国家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国家突发公

共事件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与之相衔接配套的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

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对

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规范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济途径。完善特大城市风险治

理机制,增强风险管控能力。健全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机制制度,切实保护公

民个人信息。加快推进突发事件行政手段应用的制度化规范化,规范行政权力边界。

(十八)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各地区各部门防范化解

本地区本领域重大风险责任。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突

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完善各类突

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依

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

(十九)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完善乡镇(街道)、村(社

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推动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明确社会组织、慈

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完善激励保障

措施。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着力实现人民群众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尊严获得应有尊重,推动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

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二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

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推进矛盾纠纷化

解。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

(二十一)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建

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规

范行政裁决程序,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明确

行政裁决适用范围,稳妥推进行政裁决改革试点。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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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研究推进行政裁决法律制度建设。

(二十二)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

地方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2022

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建

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

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全面

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二十三)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健全行

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

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

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着力实现行政决策、执行、组织、监督既

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覆盖、无缝隙,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二十四)形成监督合力。坚持将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全局

统筹谋划,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

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行政机关公职

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

问责、慎重问责,既要防止问责不力,也要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要求,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切实调动各级特别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

性,充分支持从实际出发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二十五)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组织开展政府督查工作,重点

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

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保障政令畅

通,督促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积极发挥政府督查的激励鞭策

作用,坚持奖惩并举,对成效明显的按规定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依

规依法严肃问责。进一步明确政府督查的职责、机构、程序和责任,增强政府督查工作的科

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二十六)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

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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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

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

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围绕中心工作部署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严

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二十七)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用政府更加公

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

开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

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

色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二十八)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

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

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

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

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

(二十九)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建成本地区各级互

联、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村(社区)网上政务全覆盖。

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

慧城市建设,促进城市治理转型升级。加强政府信息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整合各类数

据、网络平台,防止重复建设。

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2年年底前实现现行有效的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开查询;2023年年底前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实现本地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三十)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政

务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各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形成高效运

行的工作机制,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加快推进身

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善于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运

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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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

(三十一)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加强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2022

年年底前实现各方面监管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积极推进智慧执法,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

的配置和应用。推行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

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的难题。加快建设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将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汇聚一体,建立全国行政执法数据库。

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作用,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到工作全局更加突出的位置。

(三十二)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

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

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安排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

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

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作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进、抓实抓好。

各地区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

(三十三)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2025年前

实现对地方各级政府督察全覆盖。扎实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创建促提升、以

示范带发展,不断激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

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指标引领。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

权重,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十四)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

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

其义务的决定。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国务院各部门根据职能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法治

专题培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

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市县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

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加强各部门和市县政府法治机构建设,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

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

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

表彰奖励。

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做好政府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加

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

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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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建设,完善管理办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制定行政复议执业规范。加强法律顾问和

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加强行政裁决工作

队伍建设。

(三十五)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鼓励、推动高等法学院校成立法治政府建设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专家

库,提升评估专业化水平。加大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宣传力度,传播中国政府法治建设的

时代强音。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本纲要精神和要求,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中央依法治国办要抓好督促落实,确保纲要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

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

义。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

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为进一步加强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

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

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切实提升非物

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精神力量。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铸牢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

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坚持依法保护,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坚持守正创新,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弘扬其当代价值。

27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得到有效保护,工作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显著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当代、造福人民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到2035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传承活力明显增强,工作制度更加完

善,传承体系更加健全,保护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在推动经济社会

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中的作用更加彰显。

二、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四)完善调查记录体系。开展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完善档案制度,加强档

案数字化建设,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运用现代科技手

段,提高专业记录水平,广泛发动社会记录,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

传承人进行全面系统记录。加强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整合共享,进一步促进非物质

文化遗产数据依法向社会开放,进一步加强档案和记录成果的社会利用。

(五)完善代表性项目制度。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代表性项目分类体系。健全国家、省、市、县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加强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夯实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责任,加强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加强与代表性项目相关的文化空间保

护。积极做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报和履约工作。

(六)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健全国家、省、市、县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以传承为中心审慎开展推荐认定工作。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

团体(群体)。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和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实施中国非物质文

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进一步提升传承人技能艺能。加强传承梯队建设,促进传统传

承方式和现代教育体系相结合,拓宽人才培养渠道,不断壮大传承队伍。

(七)完善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得以孕育、发展的文化和自然

生态环境进行整体保护,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继续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落实有关地

方政府主体责任。促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有效衔接,提高区域性整体

保护水平。挖掘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中国传统村落、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乡村旅游

重点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

升乡土文化内涵,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全面推进“非遗在社区”工作。

(八)完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在现有基础上,统筹建设利用好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推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配套改建

新建传承体验中心,形成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在内,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传承体验设

施。研究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管理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备案和评估定级制度。

28

(九)完善理论研究体系。统筹整合资源,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研究力量,建

设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文化工程中涉及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重大问题等,建立多学科研究平台。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非

物质文化遗产学术期刊质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出版工作。定期举办中国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年会、学术会议。

三、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

(十)加强分类保护。阐释挖掘民间文学的时代价值、社会功用,创新表现方式。提高

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的实践频次和展演水平,深入实施戏曲振兴工

程、曲艺传承发展计划,加大对优秀剧本、曲本创作的扶持力度,增强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生命力。推动传统体育、游艺纳入全民健身活动。继续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推动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中药炮制及其他传统工

艺在现代生活中广泛应用。将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企业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支持符合条件

的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丰富传统节日、民俗活动的

内容和形式,深入实施中国传统节日振兴工程。

(十一)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加强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

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国

家重大战略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建立区域保护协同机制,加强专题研究,举办品

牌活动。加大对黄河流域丰富多样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传承利用。在雄安新区、北京城市

副中心以及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生动呈现中华文化独特创

造、价值理念和鲜明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发

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农耕

文化保护、城市建设相结合,保护文化传统,守住文化根脉。

(十二)促进合理利用。在有效保护前提下,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高

质量发展。深入挖掘乡村旅游消费潜力,支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等业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出一批具有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

品和演艺作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机融入景区、度假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景区。

鼓励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文艺创作和文创设计,提高品质和文化内涵。利用互

联网平台,拓宽相关产品推广和销售渠道。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支

持其产品和服务出口。

(十三)加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建

立东中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作机制,鼓励东部地区加强对中西部地区的协作帮

扶。加强革命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鼓励传承人创作以红色文化为主题的作品。坚持以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促进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树立和突出各民族

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开展边疆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推动与周边

29

国家开展联合保护行动。加大对脱贫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支持,进一步推动非物

质文化遗产助力乡村振兴,鼓励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业工坊,促进当地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四、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普及力度

(十四)促进广泛传播。适应媒体深度融合趋势,丰富传播手段,拓展传播渠道,鼓励

新闻媒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专栏等,支持加强相关题材纪录片创作,办好有关优秀

节目,鼓励各类新媒体平台做好相关传播工作。利用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

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培训、展览、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在传统节

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期间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展示活动。加强专业化、区域性非物质文化

遗产展示展演,办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活动。

(十五)融入国民教育体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贯穿国民教育始终,构建非物质文

化遗产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识教育读本。在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

遗产特色课程,鼓励建设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特色中小学传承基地。加强高校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体系和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自主增设硕士点和博士点。在职业

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师资队伍培养力度,支

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授课和教学科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培训,广

泛开展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建设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实践基地。鼓励非物质

文化遗产进校园。

(十六)加强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配合重要活动、节庆、会议等,举办对外和对

港澳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传播活动。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

产领域的合作,拓展政府间多边、双边合作渠道,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非物

质文化遗产交流,提升我国在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话语权,维护国家主权和文化安全。

加强国际文化专家队伍建设和中外智库交流合作,提升国际学术影响力。鼓励各驻外使领馆、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驻外旅游办事处、中资企业以及海外侨胞和出国留学人员等积极开展我

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推广。推出以对外传播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要内容的影视剧、纪录片、宣传片、舞台剧、短视频等优秀作品。通过中外人文交流活动等形式,交流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先进经验,向国际社会宣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推

动内地和港澳、大陆和台湾地区的交流合作,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增进文化认同、维

系国家统一中的独特作用。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

性的认识,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健

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

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合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形成有利于保护

传承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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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完善政策法规。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完善相关地

方性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取和惠

益分享制度。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执法检查机制。综

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法教育。

(十九)加强财税金融支持。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

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购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品和服务。

采取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非物质文化

遗产相关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金融服务。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二十)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法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职能部门,统筹使用编制资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实施全

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能力提升工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内

容。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智库建设,进一

步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光辉篇章》白皮书

目录

前言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辟人权事业新境界

1.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光辉历程

2.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人权内涵

3.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人权意义

二、消除绝对贫困实现基本生活水准权

1.贫困人口食物权得到稳定保障

2.贫困人口饮水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3.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得到充分保障

4.贫困人口基本医疗得到有效保障

5.贫困人口住房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三、以发展促人权增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1.疫情防控奉行生命至上

2.卫生健康服务公平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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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活质量显著提高

4.就业更加充分

5.公共文化服务不断优化

6.受教育权利得到更好保障

7.社会保障体系覆盖全民

8.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9.人类发展指数大幅提升

四、实行良法善治维护公民权利政治权利

1.拓展人民民主权利

2.保障人身权利

3.保障个人财产权

4.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5.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五、促进社会公平保障特定群体权益

1.农民权益保障全方位改善

2.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保障持续加强

3.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进一步完善

4.残疾人权益保障更加有力

结束语

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和标志,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文明的基本精神,也是中国

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谋幸福的政党。中国共产党的100年,是争取人

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的100年,极大提高了中国人权文明水平,丰富发展了

人类文明多样性。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为增进人民福祉、提高全体人民人权保障水

平、实现国家现代化而实施的一项重大国家发展战略。2021年7月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代表党和人民庄严宣告,“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

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正在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

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这是中国人权进程中一个激动人心的时刻、一个载入史册的时刻、一个继往开来的时刻。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真实写照。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下,中国人民奋力决胜全面小康,最终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到总体小康直到全面小康的历史

跨越。

全面小康是经济富裕、政治民主、文化繁荣、社会公平、生态良好的小康,是城乡区域

均衡发展、惠及全体人民的小康,是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人权的小康。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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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夯实了人权基础,丰富了人权内涵,拓宽了人权视野,意味着人权的全面发展和全民共

享,谱写了中国人权事业的新篇章,创造了人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奇迹。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辟人权事业新境界

在中国,“小康”是一个古老的词汇,指免于劳苦和匮乏,生活水平处于温饱与富裕之

间的一种较为殷实幸福的状态。享有安宁、祥和与幸福的生活是人们自古以来的美好愿景。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根据自身具体国情提出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蕴含着关注和增进民生福

祉、保障和促进人权的丰富内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辟了全面保障人权的新时代。

1.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光辉历程

建设小康社会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宏伟战略。基于对中国发展实际的分析和判断,中国共产党提出坚持以经济建设

为中心,通过经济发展带动整个社会进步。从那时起,“小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

面建成小康社会”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阶段性奋斗目标。

1979年12月,邓小平提出建设“小康之家”的设想,创造性地借用“小康”这个富有

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概念来表述“中国式的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与目标。1982年中共十二

大报告明确,从1981年到20世纪末的二十年,力争使全国工农业的年总产值翻两番,解决

人民的温饱问题。1992年中共十四大报告指出,11亿人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正在

向小康迈进。

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宣告,“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并进一步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

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

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

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文化软实力显著增

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2017年中

共十九大报告提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紧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筹推进经济

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攻坚克难,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

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2021年7月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代表党和人民庄严宣告,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

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标志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迈出关键一步,实现了中国共产

党和中国政府向人民、向历史作出的庄严承诺。

2.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人权内涵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也是中国人权事业全方位发展的进程,始终体现和包含着解

放人、保障人、发展人的战略、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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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首先要保障生存权。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小康社会建设将解

决温饱问题、保障生存权作为首要目标,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在全面建

成小康社会进程中,人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衣食住行用都有较大改善,生存权保障水平稳

步提升。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然要实现各类人权协调发展。全面小康强调保障物质文明、政治文

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惠及人民。坚持人权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基

本原则,既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又保障公民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和民主政治权利,全方位增进各类人权和基本自由。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要促进所有人的人权。全面小康,本质上是全民共享人权的小康。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中国构建起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权利公平的社会公平

体系,切实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发展、共同促进发展、共享发展成果。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

坚持人权主体的普遍性,确保全面小康路上不让一个人掉队;坚持共同富裕方针,通过一部

分人先富带动全体人民共富,让发展成果平等惠及全民,实现分配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确保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

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无差别地享有人权,受到同等的尊重;坚持保护弱势

群体,以坚定决心、精准思路、有力措施,举全社会之力,向绝对贫困发起总攻,重点保障

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基本权利。

3.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人权意义

人权是善治之本。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始终坚持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促进人权的

价值遵循,将增加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人权保障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物质基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

中,中国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保持经济长期快速增长,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

题;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改革收入分配格局,人民收入水平不断提升;开展精准扶贫、精准

脱贫,决胜脱贫攻坚,加强对各类弱势群体的保护;基本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

民健康和医疗卫生水平大幅提高;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构建高效泛在的信息网络;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权利更加公平可及,各类

主体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领域的平等参与和平等发展,更加切实和顺畅便捷。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人权保障与发展奠定了坚实民主政治基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稳步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程序化建设不断推进,民主形式更加丰富,民

主渠道更加畅通,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初步构建,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

社会生活之中,公民权利更有保障,民主政治权利更加充分。

34

35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了人权法治保障持续加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成为治国理政重要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

不断健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

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行

政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取得实效,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有

效实施。人权保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培育了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了中

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公共文化服务

水平不断提高,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更好构筑了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文化自信得到彰显,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大幅提升。全

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也是每一个人对自身价值、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认识不断提升的过

程,促进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文化氛围的形成。

二、消除绝对贫困实现基本生活水准权

贫困是实现人权的最大障碍。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高度关注农村贫困问题,持续推进

扶贫开发事业,在消除贫困道路上不断取得新突破。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政府把贫困人口

全部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组织实施了人类历史上规模空

前、力度最大、惠及人口最多的脱贫攻坚战,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

根据中国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生活水平在2300元以下(2010年不变价)的现行贫困标准,经过中共十八大以来8年持续奋斗,到2020年底,中国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

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改

革开放以来,按照现行贫困标准计算,中国7.7亿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按照世界银行国

际贫困标准,中国减贫人口占同期全球减贫人口70%以上。中国提前10年实现《联合国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减贫目标,为全球减贫事业发展和人类发展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

1.贫困人口食物权得到稳定保障

中国政府通过发展农业生产奠定免于饥饿的坚实基础。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提

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产品产量稳定增长,解决食物匮乏和营养不良问题。全国粮食

总产量由1949年的11318万吨提高到2020年的66949万吨。目前,全国人均粮食占有量超

过474.4公斤,高于人均400公斤的国际粮食安全标准线。通过增加收入保障贫困人口粮食

获取。建立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机制。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13年的6079

元增长到2020年的12588元,2013年至2020年年均增长11.6%。贫困人口粮谷类食物摄入

量稳定增加,“不愁吃”问题基本解决,重点贫困群体健康营养状况明显改善,免于饥饿的

基本权利得以切实保障。通过营养改善计划保障贫困儿童食物供给。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

改善项目,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6-24月龄婴幼儿每天免费提供1包辅食营养补充品,截至2020年累计1120万儿童受益。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学生提供营养

36

膳食补助,覆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3.2万所,每年惠及3800余万名学生。

2.贫困人口饮水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2005年以来,中国政府投入大量财政资金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到2015年末共解决

了5.2亿农村居民和4700多万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基本得到

解决。“十三五”规划期间,又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累计解决2889万贫困人

口饮水安全问题,3.82亿农村人口受益。贫困地区自来水普及率从2015年的70%提高到2020

年的83%。各地通过实施水源置换、净化处理、易地搬迁等措施,累计解决952万农村人口

饮水型氟超标问题。

3.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得到充分保障

深入实施《教育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和《深度贫困地区教育脱贫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实现义务教育有保障,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大力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

校办学条件,持续提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全国中小学(含教学点)互联网

接入率达到100%,拥有多媒体教室的学校比例达到95.3%。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

设岗位计划,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贫困地区任教。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

助惠及8万多所学校、127万名教师,累计选派19万名教师到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

区支教。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不断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对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给予生活费补助。全国每年约1.5亿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杂费并获得免

费教科书,约2500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生活补助,约1400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实

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农村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辍学问题实现动态清零,2020年

贫困县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4.8%。

4.贫困人口基本医疗得到有效保障

实施健康扶贫工程,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着力提

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持续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

服务体系,除符合基本医疗有保障标准、可不设立的外,实现每个乡镇和每个行政村都有一

个卫生院和卫生室并配备合格医生,每个贫困县至少有1家公立医院;98%的贫困县至少有

一家二级以上医院;贫困群众常见病、慢性病基本能够就近获得及时诊治。把贫困人口全部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范围,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稳定在99.9%以上,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实施大病集中救治、慢病签约管理、重病兜底保障

等措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数量增加到30种,包括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重性精神疾病等。2000多万贫困患者得到分类救治,曾经被病魔

困扰的家庭挺起了生活的脊梁。

5.贫困人口住房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通过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集体公租房等措施,帮助数千万贫困农民告别原来的破旧泥草

房、土坯房等危房,住上安全房,农房抗震防灾能力和居住舒适度得到显著提升,农村贫困

人口住有所居和基本住房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其中,2008年至2020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

2842.5亿元补助资金,支持2762.2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群众改造危房,帮助8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住上了安全住房。

三、以发展促人权增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中国坚持以发展促人权,推动全面落实经济社会权利、文

化教育权利以及生态环境权利,人民生活更加富足安康、和谐幸福。

1.疫情防控奉行生命至上

新冠肺炎疫情是百年以来人类经历的最严重的全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国坚持人民至

上、生命至上,不惜付出巨大经济社会代价,在疫情暴发之初就采取最全面最严格最有力的

防控措施,有力扭转了疫情局势,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疫情暴发初期,中国举全国之力实施了规模空前的生命大救援,从全国调集最优秀的医

生、最先进的设备、最急需的资源千里驰援武汉市和湖北省。2020年1月24日至3月8日,全国共调集346支国家医疗队、4.26万名医务人员、900多名公共卫生人员驰援湖北;紧急

调集4万名建设者和几千台机械设备,分别仅用十多天时间就建成了有1000张病床的火神

山医院、有1600张病床的雷神山医院和共有1.4万余张床位的16座方舱医院。湖北省共成

功治愈3000余位80岁以上、7位百岁以上患者,多位重症老年患者都是从死亡线上抢救回

来,充分体现了对每一个生命的尊重和保护。

全力以赴救治患者,不遗漏每一个感染者,不放弃每一位病患者,及时出台救治费用保

障政策,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医疗机构不因费用问题影响收治,最大程度提高

了治愈率,降低了病亡率。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不断巩固疫情防

控成果。大力推进新冠疫苗接种,加快构筑免疫屏障。

2.卫生健康服务公平可及

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中国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实施健康

中国战略,推进健康中国行动,推行普惠高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升医疗卫生服务

的公平性、可及性、便利性和可负担性。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包含医院、基层医疗机构、专业公共

卫生机构)由1978年的17万个大幅增长到2020年的102.3万个。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

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防治、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等各种专业机构在内的公

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城乡居民免费享受的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项目由2010年的9类扩展到2020年的12类,项目内容覆盖居民生命的全过程。持续

实施脑卒中、心血管疾病高危筛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癌症早诊早治等项目,慢性病防控

效果显著增强。主要传染性疾病得到有效遏制。通过提升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中国在2000

年消灭了脊髓灰质炎,在2012年消除了新生儿破伤风,在2020年消除了疟疾,2021年被

世界卫生组织认证为无疟疾国家。艾滋病整体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结核病成功治疗率保

37

38

持在90%以上。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健全。中国致力于建立优质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

善医疗卫生资源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居民就医感受明显改善。2020

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达911万张,其中医院713万张,乡镇卫生院139万张;卫

生技术人员总数达1066万人,其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408万人,注册护士471万人;

全年总诊疗人次78.2亿人次,孕产妇产前检查率达96.8%,住院分娩率为99.9%。合理配置

医疗资源,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取消

以药补医机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实

行零差率销售。

人民健康指标稳步改善。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总体上优于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中国人

均预期寿命从1981年的67.8岁增长到2019年的77.3岁。婴儿死亡率从改革开放初期的

37.6‰下降到2020年的5.4‰。孕产妇死亡率从2002年的43.2/10万下降到2020年的16.9/10

万,被世界卫生组织誉为“发展中国家的典范”“妇幼健康高绩效国家”。基本医疗卫生与

健康促进法通过并实施,为全方位全周期维护人民健康、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法治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不断引导居民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城乡居民在工作之余锻炼身

体、关注饮食健康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风气。

3.生活质量显著提高

居民收入水平持续提升。中国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增长,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

385元增至2020年的72000元。2020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2189元。居民消

费结构日益优化。2020年全国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0.2%,比1978年降低33.7个百分点。基

本居住条件显著改善。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从1978年的4.2平方米增长到2019年的

39.8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从1978年的8.1平方米增长到2019年的48.9平方

米。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从1981年的1.5平方米增长到2019年的14.36平方米。实施城

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帮助约2亿困难群众改善了住房条件。交通基础网络日益完善,人民出

行更加安全便利。截至2020年,全国铁路运营里程达14.6万公里,其中高速铁路运营里程

3.8万公里。公路总里程达519.81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里程16.1万公里。城市轨道交通运

营里程达7354.7公里。信息化生活品质大幅提升。中国政府大力实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多的信息化发展成果。2020年,全国移动电话普及率达113.9部/百人;

互联网普及率达70.4%,其中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55.9%。截至2021年6月,全国已建

设开通5G基站84.7万个。互联网在线购物等消费新业态蓬勃发展。2020年,全国网络购

物用户规模达7.82亿,占网民整体的79.1%;全国网络零售额11.76万亿元,比2019年增

长10.9%。

4.就业更加充分

中国政府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突

39

出强调“要优先稳就业保民生”,致力实现充分就业、体面就业、和谐就业的美好愿景。建

立起覆盖省、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的五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体系。截至2020

年,全国共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4.58万家,全年为2.9亿人次劳动者提供了就业、择业和流

动服务;全国就业人数为75064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数为46271万人。2019年,中国城

镇新增就业1352万人,连续7年保持在1300万人以上。在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下,2020年中国城镇新增就业仍达到1186万人。民营企业提供了80%以上城镇就业岗位。新产

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创造了大量兼职就业、灵活就业岗位。劳动者工资收入快速增长,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均工资从1978年的615元增加到2019年的90501元。

5.公共文化服务不断优化

经过40多年的发展,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文艺创作持续繁荣,文

化体育事业蓬勃发展。2020年,全国共有公共图书馆3212个,博物馆5788家,文化馆3321

个,乡镇综合文化站32825个,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575384个。全年出版各类报纸277

亿份,各类期刊20亿册,图书101亿册(张),人均图书拥有量达7.24册(张)。全国广

播节目综合人口覆盖率为99.4%,电视节目综合人口覆盖率为99.6%。全年生产电视剧202

部7476集,电视动画片116688分钟,故事影片531部,科教、纪录、动画和特种影片119

部。实施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等文化惠民工程,促进基

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累计建设

可供全国共享的数字资源约1274TB,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已覆盖全国39家省级图书馆、376

家市级图书馆,服务辐射2760个县级图书馆。建设完善公共体育场、全民健身中心、体育

公园、健身步道、足球场、多功能健身场地等多种类型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倡导全民健身。

2020年,全国共有体育场地371.3万个,体育场地面积31亿平方米,人均体育场地面积2.2

平方米,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基本实现全覆盖,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37.2%。

6.受教育权利得到更好保障

中国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把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受教育权保障水平显著

提升。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从2010年的56.6%提高到2020年的85.2%,实现了学前教育

基本普及。2020年,全国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为95.2%,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世界高收入

国家的平均水平。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95%以上。建立覆盖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

的全学段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目标基本实现。倾斜支

持农村教育、中西部地区教育,全国96.8%的县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更多农村和中

西部地区孩子享受到更好更公平的教育。全国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从2000年的42.8%提

高到2020年的91.2%,超过中等偏上收入国家平均水平;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从2000年的

12.5%提高到2020年的54.4%,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超过4000万人,建成世界上最大规模

的高等教育体系。

7.社会保障体系覆盖全民

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2020年,全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3.4亿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2亿人,参保

总人数超过13.6亿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23567万人。截至2021年6月,全国参加城镇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46709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54735万人;参加失业保

险人数2222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7399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9082万人;

参加生育保险人数23546万人。国家还通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在基本医保制度

之外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予以保障。构筑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

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

补充,应救尽救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截至2020年,全国共有805万人获得城市最低生

活保障,3621万人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31万人获得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447万人

获得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全年临时救助1341万人次,全国共实施医疗救助18608万人

次,支出资金546.8亿元。为保障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2020年为困难群众发放价

格临时补贴资金218亿元,惠及4亿人次;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有244万人新纳入低保,有254万人次获得临时救助。

8.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中共十八大以来,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家发展“五

位一体”总体布局,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坚

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切实保护公民环境权利。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空气更加清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较2005年下降48.4%,提前

完成比2005年下降40%至45%的碳排放目标。天然气、水电、核电、风电等清洁能源消费

量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从2016年的19.1%上升到2020年的24.3%(初步核算数)。全国337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2020年空气质量达标的城市占59.9%。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水质持

续优化。2020年,1940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中,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83.4%,比2019年上升8.5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为0.6%,比2019年下降2.8个百分点;全国

近岸海域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为77.4%,比2019年上升0.8个百分点;劣四类水质比

例为9.4%,比2019年下降2.3个百分点。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

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

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4年至2019年,全国依法依规关停涉重金属行业企业3500

余家,实施金属减排工程850多个。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治理修复等工作,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总体稳定。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人居环境

不断改善。2020年,全国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超过68%,生活垃圾进行收运处理的行政村

比例超过90%,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25.5%;46个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居民

8300万户,居民小区覆盖率94.6%,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超过90%。实

施最严格的生态保护。截至2020年,全国共建立自然保护地近万处,保护面积覆盖陆域国

40

土面积的18%,约90%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和85%的重点野生动物种群得到有效保护。全国

森林覆盖率由20世纪70年代初的12.7%提高到2020年的23.04%。在全球森林面积持续净

损失达1.78亿公顷的不利形势下,中国森林面积近十年年净增约249.9万公顷,居全球第一。

2012年至2021年6月,累计完成防沙治沙任务面积超过1900万公顷,封禁保护面积达到

177.2万公顷。中国率先实现了荒漠化土地零增长,为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提出的2030年全球退化土地零增长目标作出重要贡献。

9.人类发展指数大幅提升

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人类发展报告”,1990年中国还处于低人类发展水平

组,1996年便进入了中等人类发展水平组,2011年又步入高人类发展水平组。中国的人类

发展指数从1990年的0.499增长到2019年的0.761,是自1990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全球

首次测算人类发展指数以来,唯一从低人类发展水平组跨越到高人类发展水平组的国家。

四、实行良法善治维护公民权利政治权利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

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人民依法享有更加

广泛、更加充分、更加真实的权利和自由。

1.拓展人民民主权利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

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人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民主选举有序发展。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

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县级及以下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强调保障人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选举结果人民满意。2016年开始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

举中,登记选民10亿多人,直接选举产生近248万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全国共有五级人

大代表262万多名。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稳步健全。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不断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以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开展广泛协商。

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推动协商履职成果更

好运用。2012年1月至2021年6月,全国政协共收到58768件提案,48496件立案,大多

数提案的建议得到采纳和落实。

基层群众自治不断完善。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

和规范居委会、村委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全国农村已普遍开展10轮以上村委会换届

选举,98%以上的村委会依法实行直接选举,村民参选率达95%。拓展流动人口有序参与居

住地社区治理渠道。在脱贫攻坚中,特别注重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凡是涉及脱贫攻坚惠民政

策的落实、惠民资金的分配使用、民生工程项目的建设,都广泛开展议事协商,凝聚群众共

识,取得群众支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不断健全,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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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制定了36个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保障职工参与管

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制定修改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水平,保障公民知情权。“互联网+政务服务”服务能

力持续提升。通过推行“一网通办”,全国一半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缩短40%以上,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受理和“最多跑一次”比例超过82%,50个高频服务事项和200个

便民服务实现“跨省通办”。根据《2020年联合国电子政务调查报告》,中国电子政务服

务的在线服务指数与电子参与水平均列全球第9位,进入领先行列。推进民主立法,完善立

法座谈论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使每一项立法反映人民意志。截至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就87件次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不断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

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提

高决策民主化水平。完善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诉求表达渠道,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广

泛汇集社情民意,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公民合理诉求,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监督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2018年至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一府一

委两院”工作报告52个,共对19部法律和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围绕“十四五”规划

纲要编制、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等内容开展18次专题调研,开展8次

专题询问。把握政协民主监督性质定位,加强和改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突出政协民主监督

重点、丰富政协民主监督方式,不断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和沟通

协调机制,寓监督于协商之中,更好发挥协商式监督优势作用。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依法全

方位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保

障公民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权利。

2.保障人身权利

尊重人格尊严和价值,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

公民人身自由得到尊重和保护。非由法律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限制公民人身

自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十三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通过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国务院2020

年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废除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制度,彰显国家尊重和保

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及依法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人权理念。

人员流动更加便利。不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促进有能

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更好保障人民公平享有民生权利。2020年,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4%,比2012年提高10.1个百分点。2010年以来,共为1500

余万无户口人员办理了落户,基本解决全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严格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颁布实施民法典,加强人格权保护。加强数据安全

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2016年以来,通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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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行动依法办理一批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事件,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案事件得到有效

遏制。2019年在全国范围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治

理无隐私政策、捆绑授权和强制索权、未经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突出问题,App隐私政

策透明度大幅提升。2021年3月,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

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39类常见类型移动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2021

年5月至7月,相关部门共组织对12种常见类型、用户下载量大的1035款App开展专项

检测评估,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351款App进行公开通报,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

的52款App依法依规采取下架处罚措施,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逐步减少。依法

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2017

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1393

件、2315件、2627件、2558件,一审审结隐私权纠纷案件数量分别为273件、292件、331

件、395件。依法审理手机应用擅自读取用户通讯录信息、网络信用平台滥用个人征信数据

等案件,准确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对散发诽谤他人言论的网络平台,根据受害人请求

责令删除相关信息。2019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分别为4059件、4058件。检察机关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新领域重

点部署推进,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切实保障被羁押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规范强制措施,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实

行看守所在押人员入所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建立在押人员投诉调查处理机制。完善相关法律

制度,保障被羁押人的人格尊严及律师会见、申诉、医疗等合法权利。深化狱务公开,强化

检察监督和执法监督,保障罪犯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实行人文关怀,开展罪犯离监探亲活动。

制定实施社区矫正法,坚持依法管理与尊重保障人权相统一,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统一,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提供临时救助和社会保险、就业就学等政策,依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截至2020年,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37万人,累

计解除矫正473万人,在册社区矫正对象64万人,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一直

处于0.2%的较低水平。健全完善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制度,落实社会救助和就业安置措

施,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3.保障个人财产权

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加强对各种所

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

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宪法规定公民的合

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典明确规定

对所有财产权平等保护,强化对个人信息、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的保护,完善了权利保护

和救济规则,形成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公民财产权法治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毫不动摇地坚持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

一系列方针政策,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自主

经营权,以及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坚持刑法的谦抑性,严格规范涉及民营企业的执

法司法行为,坚决禁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

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一系列涉及民营企业

司法保护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指导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案。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完善体现

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彰显激励和保护创新的鲜明态度,净化市场竞争

环境,促进创新发展。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审理重大典型案件,确

立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标准,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统一指导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构建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机制。加强国际知识产权执法司

法对话、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4.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加强对司法活

动的监督,维护人民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

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方位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全

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健全有序放权、科学配权、规范用权、严格限权的司法管理体制和

司法权力运行体系。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检察

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诉讼程序制约作用,完善执法司法权力运行程序、行使方式、责任要求,健全执法司法机关之间工作衔接机制,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

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体制机制,构建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工作体系。

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办

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规范司法人员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惩戒办

法,明确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有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非因法定事由、非经

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建立健全司

法人员受到侵害救济保障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坚决打击侵害司法人员合法权益的行

为,推动形成尊重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的社会氛围。完善抚恤优待办法,为法官、检察

官的人身、财产等权益提供与其职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障。

坚决纠正和防范冤错案件。建立健全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程序

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罪刑法定、无罪推定、证据裁判,严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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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落实国家赔偿

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2019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分别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

审改判刑事案件1774件、1818件;依法宣告637名、656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751名、384

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8164件、18433件,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

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刑事抗诉1325件,同期

法院改判685件、发回重审134件;提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616件,同期法院改判214件、发回重审6件。“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于英生杀妻案”“陈满故意杀人案”等一批重大

冤错案件得到依法纠正。

加强对执业律师权利的保障。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护制度,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

业权利的规定》等文件,对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以及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

辩护等各项诉讼权利作出全面规定,健全完善了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建立了维护律师执

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权通道,确保律师权利被侵犯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

济。全国律协、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全部设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专门负责维护

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监督纠正执法司

法机关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问题,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截至2020年,全国共有

律师事务所3.4万多家,律师52.2万多人。

全面推进阳光司法。深入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和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

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推进智慧司法建设,执法司法信息化

水平不断提升,保障当事人获得更为高效便捷诉讼服务。截至2020年,全国98%的法院建

成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诉讼服务体系,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诉讼服务;98%的法院开通诉

讼服务网,为当事人、律师提供网上预约立案、案件查询、卷宗查阅、电子送达等服务。全

国检察机关自2014年10月1日部署应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以来,截至2021年6月30日,“案件信息公开网”已导出案件程序性信息15023598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142802件、公开法律文书6597917件,接受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558872人次。2019年,“案件信息公

开网”统一并入“12309中国检察网”,网上服务进一步优化升级,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

进入信息化、常态化、规范化的快速发展轨道。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发布实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在法院、看守所普遍设

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加强刑事法律援助,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

范围的规定,积极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逐步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聚焦打赢脱贫攻坚战,以法治扶贫

为切入点,扩充法律援助事项、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惠及更多困难群众。提升法律援助服务

质量,发布并落实全国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

准。2020年,全国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近140万件,受援人达216万余次,提供法律咨

询1466余万人次;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不含法律咨询)74万余件,其中参与认罪认罚

从宽案件68万余件。截至2020年,在全国乡镇(街道)司法所及仲裁、法院、信访等矛盾

纠纷相对集中的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7万余个,方便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5.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国政府支持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法律

范围内进行各种宗教活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不干

涉各宗教内部事务,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2017年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贯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依法保障中国公民及境内外国人的

宗教信仰自由。依法打击宗教极端主义以及打着宗教活动名义开展的“邪教”活动。中国现

有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14.4万处,宗教院校92所,信仰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

教和基督教等宗教的公民近2亿人,宗教教职人员38万余人。不断加大宗教教职人员社会

保障力度,宗教教职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6.5%,养老保险参保率达89.6%,基本实现了

宗教教职人员社保体系全覆盖。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充分保障,呈现出宗教和顺、社会

和谐的良好局面。

五、促进社会公平保障特定群体权益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也不能少。中国切实维护和促进农民权益,高度重视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及少数民族等特定群体权益的保障,使他们享有均等机会,以平等身

份充分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共享发展成果。

1.农民权益保障全方位改善

土地制度改革极大增进农民财产性权利。改革开放后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

农民的温饱问题;全面取消农业税费,减轻了农民负担。中共十八大以来,稳定农村土地承

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赋予农

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融资担保权能,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增

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截至2020年,31个省(区、市)均开展了承

包地确权工作,承包地确权面积达15亿亩,完善土地承包合同2亿份,颁发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书2亿份。

农民工生活条件不断改善。2012年至2020年,全国农民工人均月收入从2290元上升

到4072元。进城农民工居住环境明显改善,人均居住面积达到21.5平方米,住房中有洗澡

设施的占85.4%,能上网的占94.8%,拥有电冰箱、洗衣机、汽车(包括经营用车)的比重

分别为67%、68.1%、30.8%。

关爱农村留守人员。随着返乡创业就业、就业扶贫、随迁子女就地入学等工作的持续开

展,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从2016年的902万名下降到2020年的643.6万名。印发《关于

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进一步加

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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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顶层设计。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结合各地实际,面向

有困难、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相应关爱服务。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

务工作的意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政策已实现省级层面全覆盖,有力保障了特殊困

难老年人基本生活。

农村人居环境极大改善。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扎实开展农村厕所革命,梯次推进农

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村容村貌。截至2020年,全国95%以上村庄开展了清洁行动。2019

年至2020年,累计安排144亿元中央财政资金实施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奖补政策,安排

中央预算内投资60亿元支持中西部省份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中央

财政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39个县给予激励支持。

2.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保障持续加强

法律政策体系日臻完善。中国于20世纪90年代先后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

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对三项法律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制定母婴保健法、反家庭暴力

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为保障妇女儿童

老年人权益奠定了法律基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意见》,切

实从法规、规章、政策的源头上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2020年颁布

民法典,增设居住权,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增加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等条款,进一步提

高了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群体的保护水平。中国政府先后制定实施三个周期的中国妇女发展纲

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五个老龄事业发展纲要(规划)。

妇女经济社会参与能力不断提升。全国15岁及以上女性文盲率由1979年的20.5%降至

2017年的7.3%,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在校女生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由1978年的24.1%提高

到2019年的51.7%。全国女性就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人数的比重超过四成。2018年修订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2018年十三届全

国人大代表中有742名妇女代表,占比24.9%,比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大提高了3.7个百分

点;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有440名女性委员,占比20.4%,比1983年第六届全国政协提

高了7.6个百分点。

妇女儿童健康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2020年,全国孕产妇产前检查率为97.4%,住院分

娩率为99.9%。实施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免费检查项目,将宫颈癌和乳腺癌纳入国家大

病救治范围。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截至2020年,累计1120万儿童从项目中受

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1991年的61‰下降至2020年的7.5‰。

儿童得到特别关爱和特殊保护。2020年,全国有儿童社区服务中心2.9万个,社区服务

站24.9万个,城乡社区家长学校36万个,城乡社区儿童之家32万余个。全国乡镇一级配

备儿童督导员5.6万名,村一级配备儿童主任67.5万名,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和儿童关爱

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加强对孤儿、残疾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

47

关爱保护。加大孤儿保障力度。2019年,中央专项资金对孤儿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提高50%,东、中、西部分别补助300元/月、450元/月和600元/月。截至2020年,全国儿童福利机

构集中养育孤儿6万名,基本生活保障月平均标准达1611.3元/人;社会散居孤儿13.4万名,基本社会保障月平均标准达1184.3元/人。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

作的意见》,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面纳入制度保障范围。截至2020年,全国共有25.4万

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全国平均保障标准达每人每月1184.3元。坚持对侵害

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2017年至2020年,各级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16.02万人,起诉21.85万人。在司法程序中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推行具备

取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功能的“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截至2020年,全国共建

成“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1029个。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多元综合救助,2019年共向4306

名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等发放救助金6200余万元。

老年人生活和权益保障状况持续改善。中国大力发展养老服务,逐步建立居家社区机构

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推进老年人

家庭适老化改造和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将赡养老人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抵扣范围,努力让老

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2020年,国家将1834万困难老年人及时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388万老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

老年人补贴制度实现省级全覆盖。截至2020年,全国享受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

的老年人分别为3058.9万、81万和23.5万。截至2020年,全国建成各类养老机构3.8万个,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有28万个,养老床位合计823.8万张。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件,强调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

困难。

3.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进一步完善

少数民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严格落实宪法法律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治机关领导人员中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规定,以及关于少数民族人大代表选举的规

定。选举法明确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全国人大代表一人。55个少数民族均有

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438名,占

14.7%。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生活水平大幅提升。国家制定专项规划,实施西部大开发、兴边富

民行动、对口支援以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等一系列政策

措施,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三个多民族省份2018年至2020年的总体经济增长幅度超过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的150多元增长到2020年的24534元。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中国通过发展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举办预

科班、民族班,在广大农牧区推行寄宿制教育,着力办好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等举措,促进教

48

49

育公平,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民族地区已全面普及从小学到初中9年义务教育,西藏

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南疆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

地区四地州实现了从学前到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

少数民族文化事业蓬勃发展。在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依法保障各民族

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截至2020年,民族自治地

方共设置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等播出机构729个。全国各级播出机构共开办民族

语电视频道279套,民族语广播188套。元上都遗址、土司遗址、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拉萨布达拉宫历史建筑群(含罗布林卡和大昭寺)、“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

等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中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的

42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少数民族项目有15项,占37.5%。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了11个国

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全国25个省(区、市)已建立民族古籍整理与研究机构,截至2020年,抢救、整理散藏民间的少数民族古籍约百万种(不含馆藏及寺院藏书),包

括很多珍贵的孤本和善本。组织实施《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编纂工程,全部完成后

将收录书目约30万种。

民族地区人民生活安宁祥和。在统一多民族的中国,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

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在各族人民群众共

同支持下,国家依法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

会稳定,人民的生活安宁权、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等得到有效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

感不断提升。

4.残疾人权益保障更加有力

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

度。截至2020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数有1212.6万人,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人数有1473.8万人。截至2020年,共有2699.2万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

1140.5万残疾人领取养老金;1076.8万残疾人获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其中重度残疾人641.4

万人;680.1万重度残疾人中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比例达到96.7%;另有303.7万非重度残疾

人享受全额或部分代缴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

残疾人康复服务普惠可及。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建立残疾儿童康复

救助制度,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发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推进康复辅助器具

产业发展,为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和产品。2020年,1077.7万名残疾

儿童及持证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242.6万名残疾人得到各类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自2018

年建立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以来,全国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达67.6万人次。残

疾预防工作取得积极成效。2017年国务院批准将每年8月25日设立为“残疾预防日”,提

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制定发布《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有效控制

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着力防控疾病致残、努力减少伤害致残和显著改善康复服务等四

项行动取得积极进展,主要任务目标基本实现。

残疾人受教育水平稳步提高。着力办好特殊教育,大力发展融合教育,努力保障残疾人

享有平等受教育权。2020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2244所,专任教师6.62万人,在校学生

88.08万人,比2013年增加51.27万人,增长139.3%。不断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在

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规模不断扩大,由2013年的19.1万人增加到2020年的43.58

万人,增长128.2%。近10年来,残疾学生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比例均接近或超过50%。全国

实现了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从小学到高中阶段教育的12年免费教育。

残疾人就业权利得到更好保障。中国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拓展就业渠道、完善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实现。截至2020年,全国共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2811家,国家级

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478家,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855.2万人。积极开展残疾人扶贫。

2015年至2020年,全国共建立4581个残疾人扶贫基地,扶持近40.9万残疾人就业增收;

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人均纯收入由2015年的2776.2元增长到2019年的8726.2元。

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大力推进。制定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截至2020年,1753个市、县开展无障碍建设,全国累计创建469个无障碍市县村镇。全国村(社区)综

合服务设施中有81.05%的出入口、56.58%的服务柜台、38.66%的厕所进行了无障碍建设和

改造。2016年至2020年,全国共有65万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得到了无障碍改造。截至2019

年,全国已建成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2341个,康复设施1006个,托养服务设施887

个;共有省级残疾人专题广播节目25个、电视手语栏目32个;设立盲文及盲文有声读物阅

览室1174个。全面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增强信息无障碍终端产品供给,推进无障碍产品

和服务技术推广应用,拓宽残疾人参与信息社会的渠道,推动信息化与无障碍环境的深度融

合,消除“数字鸿沟”,助力社会包容性发展。

全面小康,贵在全面。中国始终把人民安危冷暖、安居乐业放在首位,全力解决好人民

群众关心的问题,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

有所扶上取得显著进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惠益了全体人民,使中国人民享有了比任何时候

都更为充分的人权。

结束语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全体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拼搏奋斗的一项伟大壮举。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积累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宝贵经验。这就是在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坚持人权的普遍性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坚持以人

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坚持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坚持以发展促人权,坚持人民

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坚持人权法治保障,坚持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

运共同体。

中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近五分之一。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世界人权事业发展史

上的重要里程碑。中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所创造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

50

做法和经验,为增进人类福祉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

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中国人权发展进步的新起点。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中国共产党将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继续带领全体人民为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和更高水

平的人权而奋斗。中国必将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三节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五章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六章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

益。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

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51

第五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

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七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

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

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第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

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

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加

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

护的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国际

交流与合作,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等互认。

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

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

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

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四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52

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

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

同意。

第十五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

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十六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

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

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第十八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

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个人信息处理

者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

第十九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

必要的最短时间。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应

当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该约定不影响个人向其中任何一个个人信息处理者要求行

使本法规定的权利。

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二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

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

息;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

53

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

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

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个人信息处

理者的义务。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

意。

第二十三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

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

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

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

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

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

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

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

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

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

第二节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

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

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

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

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依照本法规定可

以不向个人告知的除外。

54

第三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

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

规则。

第三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规定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者作出

其他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本节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节

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或者告知将妨碍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

供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

信息,适用本法关于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

第三章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

(二)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三)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的条件等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达到本法规定

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第三十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

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

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第四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

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

55

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

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存储于境内

个人信息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

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危

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

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予以公告,并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

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

取措施。

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

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条,第

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

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第四十六条,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

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

时更正、补充。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

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三)个人撤回同意;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

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56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

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五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

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

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四)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二条,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个人

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

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五十三条,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负责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并将

有关机构的名称或者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五十四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

行合规审计。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三)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

(四)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五)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五十六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

(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

57

(三)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五十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

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通知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信息种类、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

害;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的补救措施和个人可以采取的减轻危害的措施;

(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造成危害的,个人信息处

理者可以不通知个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认为可能造成危害的,有权要求个人信

息处理者通知个人。

第五十八条,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

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

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

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

提供服务;

(四)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接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受托人,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协助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本法规定的

义务。

第六章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

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

定。

前两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一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一)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指导、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二)接受、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

(三)组织对应用程序等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

58

(四)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二条,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推进下列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标准;

(二)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以及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

(三)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

共服务建设;

(四)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评估、认证服务;

(五)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第六十三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

料;

(三)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

(四)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

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

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

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

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五条,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

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

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

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

59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

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

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

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

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

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赔偿数额。

第七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

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法。

法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档案管理活动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有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

织、个人。

(二)自动化决策,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

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

(三)去标识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

定自然人的过程。

60

(四)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四章监察官的任免

第五章监察官的管理

第六章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第七章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八章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

权益,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根据宪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建设忠诚干净担当

的监察官队伍。

第三条,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

(三)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

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

员;

(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

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

变的表率。

61

第五条,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

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

集体研究。

第七条,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官的监督制度和机制,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监察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八条,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监察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二)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四)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

(五)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

第十条,监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

策部署;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四)依法保障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监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

信息予以保密;

(七)严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八)自觉接受监督;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监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三)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四)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62

第三章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十二条,担任监察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忠于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廉洁作风;

(四)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法施行前的监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和考核,具

体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察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

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

(三)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监察官的选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

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

第十六条,录用监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

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十七条,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国共产党

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

人员担任监察官。

第十八条,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从事与监察

机关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

察官。

第四章监察官的任免

第十九条,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国家

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

63

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

会主任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其他监察官的任免,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监察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一条,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其监察官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监察官职务的;

(三)退休的;

(四)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五)因违纪违法被调离或者开除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监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

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执业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但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二十三条,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

地域回避。

第二十四条,监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

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上述人员和其他监察官;

(二)监察委员会机关同一部门的监察官;

(三)同一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官;

(四)上下相邻两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五章监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依次为总监察官、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

察官,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察官、六级监察官。

第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总监察官。

第二十七条,监察官等级的确定,以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

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监察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作出特别贡献

的,可以提前选升。

第二十八条,监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64

第二十九条,初任监察官实行职前培训制度。

第三十条,对监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培训应当突出政治机关特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提高专业能力。

监察官培训情况,作为监察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监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监察官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

开设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

第三十三条,监察官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任职交流。

第三十四条,监察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依照规定

的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监察官有依法应当予以辞退情形的,依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

辞退监察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监察官,并

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章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监察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

度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监察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监察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十八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监察官等级、工资以及监察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监察官本人。监察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第四十条,对在监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监察官、监察官

集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监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履行监督职责,成效显著的;

(二)在调查、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三)提出有价值的监察建议,对防止和消除重大风险隐患效果显著的;

(四)研究监察理论、总结监察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监察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五)有其他功绩的。

监察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四十二条,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对监察官

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

65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监察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四条,对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

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等监

督人员,对监察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六条,监察官不得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对于上述行为,办理监察事

项的监察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未经批准不得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与

其进行交往。对于上述行为,知悉情况的监察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

案。

第四十七条,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

举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

决定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八条,监察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监察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得私自

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监察工作秘密。

监察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第四十九条,监察官离任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

突的职业。

监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

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外。

监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

属代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五十条,监察官应当遵守有关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

定。违反规定的,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监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该监察官所任职

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五十二条,监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66

(一)贪污贿赂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

告、不处置,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

案材料的;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五)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六)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七)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变相体罚

的;

(八)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处置涉案财物的;

(九)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

当的;

(十)其他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监察官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影响监察官队伍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依法追究

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监察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审查、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

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

第五十四条,实行监察官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

追究责任或者进行问责。

监察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应当追究负有责

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五条,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将监察官调离:

(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二)按规定实行任职交流的;

(三)因机构、编制调整需要调整工作的;

(四)因违纪违法不适合继续从事监察工作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监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对任何干涉监察官依法履职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拒绝并予以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有违

纪违法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监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67

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

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第五十八条,监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

到损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

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监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第六十条,监察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享受监察官等级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奖金、保险、福利待遇。监察官的工资及等级津贴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监察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监察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

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六十二条,监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

第六十三条,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监察官权利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提出控告。

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本人。

第六十四条,监察官对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处分和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的

程序申请复审、复核,提出申诉。

第六十五条,对监察官的政务处分、处分或者人事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

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

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有关监察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监察官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

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

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68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

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

发展的措施。”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贫困地区”修改为“欠发达地区”。

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

个子女。”

五、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

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

就业服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

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

和公平性。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

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

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

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

利条件。”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

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

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去第四款,将第五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在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

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

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69

十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其中的“奖励”修改为“奖励和社会保障”,“较大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

十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

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

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十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

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

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

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第四项中的“或者社会抚养费”,将“行政

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九、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

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二十、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二十一、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第一处“计划生育”修改为“卫生健康”,删去“卫生”;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将其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修

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将其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

整,重新公布。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十四五”时期,实现更加充分更高

质量就业,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是践行以人民为

中心发展思想、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提出了“十四五”时期促进就业

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推动就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指

70

引。

一、发展环境

“十三五”期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

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

展优先位置,创新实施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国城镇新增就业6564

万人,城镇调查失业率均值控制在5.2%,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0.2年提高到10.8

年,技能劳动者总量由1.3亿人增至2亿人,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就业结构持续优化,就业

质量不断提升。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

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当前和

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问题,实

施就业优先战略,为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提供了根本保证;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

段,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为就业长期稳定创造了良好条件;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新兴就

业创业机会日益增多;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孕育巨大发展潜力,新的就业增长点不断涌现;

劳动力市场协同性增强,劳动力整体受教育程度上升,社会性流动更加顺畅,为促进就业夯

实了人力资源支撑。

但也要看到,“十四五”时期就业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变化新趋势。人口结构与经济结

构深度调整,劳动力供求两侧均出现较大变化,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进步对劳动者技能素质

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才培养培训不适应市场需求的现象进一步加剧,“就业难”与“招工难”

并存,结构性就业矛盾更加突出,将成为就业领域主要矛盾。城镇就业压力依然较大,促进

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任务艰巨,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还有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

需要转移就业,规模性失业风险不容忽视。同时,就业歧视仍然存在,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

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亟待加强;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技术加速应用,就业替代效应持续显现;

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对就业的潜在冲击需警惕防范。总之,就

业形势仍较严峻。必须深刻认识就业领域主要矛盾的变化,深入分析面临的挑战和风险,坚

持问题导向,采取务实举措,抓住机遇,调动各种积极因素,不断开创就业工作新局面,努

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

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

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

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主要目标,深入实施就业优

71

先战略,健全有利于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培训服务、注

重权益保障,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容量,努力提升就业质量,着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切实

防范和有效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就业导向、政策协同。继续把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政策优先位置,作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头等大事,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和经济运行合理区

间的下限,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宏观政策取向、聚力支持就业。

——坚持扩容提质、优化结构。兼顾容量、质量与结构,抓住主要矛盾,在多措并举创

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的同时,更加重视日益凸显的结构性就业矛盾,聚焦劳动者技能素质

提升,突出抓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推动形成劳动力市场更高水平的供需动态平衡。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调控。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既要坚持市场化社

会化就业方向,加快破除制约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决定性

作用,又要强化政府责任,优化整合各类资源,为促进就业提供强有力政策支持和基础性服

务保障。

——坚持聚焦重点、守住底线。紧盯就业领域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瞄准重点地区、重

点行业和重点群体,制定更加精准有效的举措,因地因企因人强化分类帮扶援助,切实兜牢

民生底线。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要实现以下目标:

——就业形势总体平稳。城镇新增就业5500万人以上,努力实现更大规模,城镇调查

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重点群体就业保持稳定。城乡、区域就业机会差距逐步缩小,劳

动力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劳动报酬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覆盖城乡劳动者的

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劳动权益保障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更多劳动者实现体

面劳动。

——结构性就业矛盾有效缓解。人力资源质量大幅提升,更加匹配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

量发展的需要。全国高技能人才总量稳步扩大,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3年,新增劳动力受过高等教育比例达到55%。

——创业带动就业动能持续释放。创业引领作用更加凸显,对高质量就业的带动能力不

断增强。创业环境更加优化,政策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创业机会更多、渠道更广,更多人可

以通过创业实现人生价值。

——风险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就业领域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处置机制不断健全,失业人

员保障范围有效扩大、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体得到及时帮扶,就业安全保障更加有

力。

72

三、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不断扩大就业容量

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形成高质量发展与就业扩容提质互促共进

的良性循环。

(四)全面增强就业吸纳能力。

强化就业优先导向的宏观调控。将就业优先政策置于宏观政策层面并持续强化,完善调

控手段,充实政策工具箱,强化财政、货币、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支持就业的导

向,实现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持续促进消费、增加有效投资拉动

就业,通过保市场主体保就业。健全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制定实施宏观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对

就业的影响,提升重大政策规划、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生产力布局对就业的促进作用。健全

就业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建立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考核评价体系,探索开展高质量就业地

区试点工作。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就业。实施制造业降本减负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融

资,提升制造业盈利能力,提高从业人员收入水平,增强制造业就业吸引力,缓解制造业“招

工难”问题。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职业技能培训深度融合,促进制造业产业链、创新链

与培训链有效衔接。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发展。注重发展技能密集型产业,推动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赋能、延伸产业链条,开发更多制造业领域技能型就业岗位。立足

我国产业规模优势、配套优势和部分领域先发优势,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做大做强新兴

产业链,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打造更多制造业就业增长点。

扩大服务业就业。聚焦产业转型升级和消费升级需要,构建优质高效、结构优化、竞争

力强的服务产业新体系,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更大空间和更多选择。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

入,深入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促进服务业数字化转型、线上线下双向发展,推动现代服务

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外包创新发展,加快生活服

务业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鼓励商贸流通和消费服务业态与模式创新,引导夜间经济、便民

生活圈等健康发展,稳定开发社区超市、便利店、社区服务和社会工作服务岗位,充分释放

服务业就业容量大的优势。

拓展农业就业空间。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现代化示

范区建设,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提升农业价值链,吸纳带动更多就业。实施农民合作社规范

提升行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和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跟进、广大小农户参与的农业产

业化联合体,实现抱团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就业。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发展和用工的制度环境和政策体系,构建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持续减轻中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负担,激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活力,增强就业岗位创造能力。优化中小

微企业发展生态,取消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支持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73

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支持力度,加强普惠金融服

务。

(五)培育接续有力的就业新动能。

促进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创业。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催生更多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培育多元化多层次就业需求。健全数字规则,强化数据

有序共享和信息安全保护,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就业容量大的数字

产业集群。深入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推进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转型赋能,创造更多

数字经济领域就业机会。促进平台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规范健康发展,带动更多

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创业。

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破除各种不合理限制,建立促进多渠道灵活就

业机制,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鼓励传统行业跨界融合、业态创新,增加灵活就业和

新就业形态就业机会。加快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建立完善适应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引导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

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水平。规范平台

企业用工,明确平台企业劳动保护责任。健全职业分类动态调整机制,持续开发新职业,发

布新职业标准。

(六)提高区域就业承载力。

推动区域就业协调发展。支持东部地区发挥创新要素集聚优势,率先实现产业升级,开

拓高质量就业新领域,培育高质量就业增长极。加快完善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基础设施,提升

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效能,引导产业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有序梯度转移,推动就业机会向中

西部和东北地区扩散。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根据国家战略导向和发展重点,对接先进生产

要素和创新资源,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布局新兴产业,厚植就业创

业沃土。

实施特殊类型地区就业促进行动。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统筹各类政策

资源,强化后续扶持,以脱贫地区为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吸纳就业效果好的

富民产业。支持革命老区、边境地区等发展本地特色产业,推进资源型地区加快培育发展接

续替代产业,完善就地就近就业配套设施,做好边民、少数民族劳动者和失地农民、下岗矿

工、停产企业员工等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对高失业率地区开展专项就业援助,针对性开发和

推荐就业岗位,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壮大县乡村促就业内生动力。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推动县乡

村联动发展,促进产镇融合、产村一体,打造“一县一业”、“一乡一特”、“一村一品”

经济圈,做好产业和就业帮扶。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补短板强弱项,增强

综合服务能力,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吸引各类生产要素向县城流动聚集,做大做强县域经济,扩大县城就业需求。支持乡镇提升服务功能,增加生产生活要素供给,为发展产业、带动就

74

业创造良好条件,把乡镇建设成拉动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区域中心。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

发展体系,丰富乡村经济业态,促进乡村产业多模式融合、多类型示范,打造乡村产业链供

应链,加快乡村产业振兴步伐,培育乡村就业增长极。

四、强化创业带动作用,放大就业倍增效应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持续推进双创,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七)不断优化创业环境。

深化创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实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制度,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评估、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最大

限度解除对创业的束缚。提升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建立便利、高效、有序的

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实行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

加强创业政策支持。加大对初创实体的支持力度,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提升初创企业

持续发展能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提高贷款便利度和政策获得感。拓展创业企

业直接融资渠道,健全投资生态链,更好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作用,加大

初创期、种子期投入。提升创业板服务成长型创业企业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

债券。

实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强化大企业在市场拓展、产业链协调、带动中小企业创业方面

的作用,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专项行动,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场景、应用、需求,打造基于产业链供应链的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国家科研平台、科技报告、科研数据、科研仪器设施、高校实验室进一步向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放,创造更多创业机会。促进

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放企业(项目)资源,建立项目对接机制,吸纳人才创

业。

(八)鼓励引导各类群体投身创业。

激发劳动者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实施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行动,壮大新一代乡村

企业家队伍。实施大学生创业支持计划、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引导有创业

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建立科研人员入乡兼职

兼薪和离岗创业制度,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倡导敬业、精益、专注、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

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创业人才。大力发展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培育一批创业拔尖人才。

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

效的人才政策,加大创业人才引进力度,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业提供便利。健全以创新

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创新创业人才评价体系,加强创新创业激励和保障。

(九)全面升级创业服务。

75

打造全生态、专业化、多层次的创业服务体系。加快完善创业服务网络。加强服务队伍

建设,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等服务。推广创业导师制,推行科技特

派员制度,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到基层开展创业服务。实施创

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组织各类创业大赛和创业推进活动,办好全国双创活动周,开展创业

型城市示范创建,营造浓厚的创业氛围。

建设特色化、功能化、高质量的创业平台载体。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

园相互接续的创业平台支持链条。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模式,支持大企业与地方政府、高

校共建,提高利用率。实施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改造提升工程,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提升

孵化服务功能,新认定一批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优化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布局,充分发

挥双创示范基地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地方开辟退役军人创业专区和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依托各类产业园区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加强大学生创业园等孵化载体建设。支持地方

进一步加快建设留学人员创业园,持续推动省部共建。

五、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增强就业保障能力

聚焦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与政府帮扶相结合,促进多渠道就

业创业。

(十)持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拓宽高校毕业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结合国家重大战略布局、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创造更多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长和智力优势的知识技术型就业岗

位。健全激励保障机制,畅通成长发展通道,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东北、艰苦边远地

区和城乡基层就业。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服务乡村建设行动和基层治理,扩大基层教育、医

疗卫生、社区服务、农业技术等领域就业空间。为有意愿、有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提

供资金、场地和技术等多层次支持。

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健全校内校外资源协同共享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完

善多元化服务机制,将留学回国毕业生及时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加强职业生涯教育

和就业创业指导,加大就业实习见习实践组织力度,开展大规模、高质量高校毕业生职业技

能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实施常态化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精准组织线上线

下就业服务活动,举办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专场招聘,加强户籍地、求职地、学籍的政

策服务协同,提高供需匹配效率。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实名制帮扶,健全困难高校

毕业生就业援助机制。强化择业就业观念引导,推动高校毕业生积极理性就业。开展“最美

基层高校毕业生”学习宣传活动。

(十一)高度重视城镇青年就业。

为城镇青年创造多样化就业机会。聚焦城镇青年(主要包括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青年、转岗青年职工等,下同),完善就业支持体系。在推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

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中,开发更多适合城镇青年的就业岗位,带动更多城镇青年到新

76

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领域就业创业。对接产业优化布局、区域协调发展和重点行业企业人

才需求,完善人力资源需求发布、要素配置、协同发展机制,支持城镇青年到人才紧缺领域

就业。

增强城镇青年职业发展能力。发挥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产业企业园区、青年之家、青年

活动中心等各类平台作用,支持城镇青年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体验、创业实践、志愿服务等

活动。探索组织青年职业训练营、就业训练工场。打造适合城镇青年特点的就业服务模式,畅通信息服务渠道,提高择业精准度。

强化城镇青年就业帮扶。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对城镇长期失业青年开展实践引导、分类指导和跟踪帮扶,促进其进入市场就业创业。将劳动精神、奋斗精神融入指导和实践,引导城镇青年自强自立。为城镇困难失业青年提供就业援助。

(十二)加强退役军人就业保障。

改革完善退役军人安置制度。科学制定安置计划,改进岗位安置办法,推进落实安置政

策,压实属地安置责任,规范接收安置程序,提高安置质量。优化安置方式,探索市场化安

置改革,实现多渠道、多元化安置。推广“直通车”式安置,健全“阳光安置”工作机制。

鼓励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城乡基层安置。加强各种安置方式统筹协调,强化政策制度衔接。

支持退役军人自主就业。将退役军人按规定纳入现有就业服务、教育培训等政策覆盖范

围。探索推开“先入校回炉、再就业创业”的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高职学校,落实招收、培养、管理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适时调整退役军人就业岗位目录。协调各方资源,加强行业企业合作,拓展就业供给领域,挖掘更多适合退役军人的就业岗位,促进退役军人

到民营企业就业。实施“兵支书”协同培养工程,推动退役军人在乡村就业。设立退役军人

就业实名台账,强化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就业服务功能,及时提供针对性服务。

(十三)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稳定和扩大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规模。广泛开展区域间劳务协作,健全劳务输入集中区

域与劳务输出省份对接协调机制,加强劳动力跨区域精准对接,发展劳务组织和经纪人,有

序组织输出地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培育一批有地域特色、行业特征、技能特点,带动农村

劳动力就业效果好的劳务品牌。实施农民工素质提升工程,推进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

计划。创建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

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依托县域经济、乡村产业发展,为农村劳动力创造更多

就地就近就业岗位。重大投资项目、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吸纳更多当地农村劳动力参与。

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广泛组织当

地农村劳动力,优先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工程建设以及建成后的维修养护,并及时足额

发放以工代赈劳务报酬。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

登记户口制度。推动地方逐步探索制定城乡双向流动的户口迁移政策,确保外地和本地农业

77

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标准一视同仁,推动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具有落户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

便捷落户。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相关政策。调整城镇建设用地年度

指标分配依据,建立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和提供保障性住房规模挂钩机制。依法保

障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健全农户“三权”市场

化退出机制和配套政策。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

(十四)统筹其他重点群体就业。

稳定脱贫人口就业。健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长效机制,保持脱贫人口

就业领域的扶持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健全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机制,将脱

贫人口作为优先保障对象,稳定外出务工规模。支持脱贫地区大力发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继续发挥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等就业载体作用,为脱贫人口创造就地就近就

业机会。聚焦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积极引进适合当地群众就业

需求的劳动密集型、生态友好型企业(项目),增加本地就业岗位,组织专项就业服务活动

实施集中帮扶。

持续开展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零就

业家庭人员、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细化服务,扩大公益

性岗位安置,加强对就业帮扶效果的跟踪与评估,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落实残疾人按

比例就业制度。开展就业援助月等各类帮扶活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最低

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促进其他群体就业。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大龄劳动者就业帮扶和权

益保护,制定完善保障措施,及时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技能培训等支持,促进人力资源充分

利用。持续做好产业结构调整、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中的人员转岗再就业。

六、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把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改善劳动力要素质量,建设一支符

合高质量发展要求、适应现代化经济体系、具备较高职业技能和道德素质、结构比较合理的

劳动者队伍。

(十五)大规模多层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面向市场需求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

制度,制定“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稳步扩大培训规模,重点加强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青年、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脱贫人口、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技能培训,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突出高

技能人才培训、急需紧缺人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储备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积

极发展养老、托育、家政等生活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广泛开展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从业

人员技能培训,确保“十四五”期间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7500万人次左右。强化安全

生产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安全生产素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推动职业技能竞赛科学

78

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实现培训供给多元化。构建以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

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的多元培训载体。推动培训市场全面开放,采取优化审批服务、探索实

行告知承诺等方式,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有效增加培训供给。充分发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

的主体作用和职业院校培训资源优势,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

院校开放。新建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并优化功能布局、提高开放性,完善企业利用公共实训

基地开展实训有关制度。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行动,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机制,开展县域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试点。

切实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引导培训资源向市场急需、企业生产必需等领域集中,动

态调整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采取政府按规定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等

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广泛开展订单式、套餐制培训,探索“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统筹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加强集约化管理和使用,健全分层分类的培训补贴标准体系,畅通培训补贴直达企业和培训者渠道。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监督评价考核机制。探索建立个人

培训账户,形成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实现与就业、社会保障等信息联通共享。

提高劳动者职业素养。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

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鼓励劳动者通过诚实辛勤劳动、创新创业创造过上幸福美好生

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培养敬业精神和工作

责任意识。推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提高产业工人综合素质。

(十六)构建系统完备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推动职业技术教育提质培优。突出职业技术教育类型特色,深入推进改革创新,优化结

构与布局。完善职业技术教育国家标准,推行“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实施

现代职业技术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建设一批高水平职业技术院校和专业。健全职普融通机制,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实现职业技术教育与普通教育学习成果双向互通互认、纵向流动。

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高质量职业技术教育,增强职业技术教育适应性。大力发展技工教

育,建设一批优质技工院校和专业。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强化人才培养就业导向,健全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联动预警机制,增强人才培养前瞻性。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教育提质扩容工程,着力培养创新型、应用

型、技能型人才。优化高校学科专业布局,推进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及时减少、撤销不

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加快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加强重点专业学科建设,研究制订国家重点支持学科专业清单,大力发展新兴专业。加大数

字人才培育力度,适应人工智能等技术发展需要,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数字人才培养机制。

完善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推动高水平

大学开放教育资源,完善注册学习和弹性学习制度。健全终身教育学习成果转换与认证制度,推进“学分银行”试点,探索学分积累转换制度。促进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建立统一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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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学历继续教育制度,畅通在职人员继续教育与终身学习通道。规范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

积极发展在线教育,完善线上、线下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机制。创新发展城乡社区教育。

深化技能人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技能中国行动”,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压减准入类职业资格数量。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

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相关系列职称评审贯通机制。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企

业在国家职业技能等级框架范围内增加技能岗位等级层次。加快构建国家资历框架,畅通管

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及技能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

七、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持续加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着力打造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劳动力市场供需匹配效率。

(十七)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引导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围绕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供精准专业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管

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大力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寻访、人

才测评等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开展“互联网+

人力资源服务”行动。深化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探索建设国家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

地。

提高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化水平。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放管服”改革,规范实施人力资源

服务许可,持续优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化、人力资源服务标准

化和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和制度。组织开展诚

信服务活动,选树一批诚信人力资源服务典型。

(十八)健全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健全户籍地、常住地、参保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机制,推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覆盖全体城乡劳动者。支持各类市

场主体在注册地、经营地、用工地免费享受劳动用工咨询、招聘信息发布等服务。推动公共

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实现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便利共享。持续改善革命老区、边境地区等公

共就业服务水平和质量,缩小区域间差距。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完善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平台,构建覆盖城乡

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合理配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加强职业指导、职业信息分析、创

业指导等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组织动员各类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参与提供公共就业服

务,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

增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完善设施设备配置、人员配置等

指导性标准,统一公共就业服务视觉识别系统,统一核心业务流程和规范。加快公共就业服

务智慧化升级,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移动终端、自助平台延伸,打造集政策解读、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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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于一体的人工智能服务模式,逐步实现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

息化建设。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需求分析、社会满意度调查和第三方

评估。创建一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建设。

八、优化劳动者就业环境,提升劳动者收入和权益保障水平

提高劳动者工作待遇,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提升劳动者获得感和满意度,让广大劳动

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十九)改善劳动者就业条件。

合理增加劳动报酬。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

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

报酬,实现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基本同步提高。完善工资指导线、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

布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实施企业薪酬指引计划。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健全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改革完善体现

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完善

国有企业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营造良好劳动环境。实施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压

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加强矿山、冶金、化

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加

强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监管。推动简单重复的工作环节和“危繁脏重”的工作岗位尽快实

现自动化智能化,加快重大安全风险领域“机器换人”。

加强劳动者社会保障。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持续推进全民参保计划,提高劳动者

参保率。加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力度,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规范发展第

三支柱养老保险。推进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向职业劳动者广覆盖,实现省级统筹。完善全国

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二十)促进平等就业。

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深化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同步推进户籍制

度、用人制度、档案服务改革,加快破除妨碍劳动力和人才市场化配置和自由流动的障碍,搭建横向流动桥梁、纵向发展阶梯,形成合理、公正、畅通、有序的社会性流动格局。拓展

基层人员发展空间,加大对基层一线人员奖励激励力度。

努力消除就业歧视。建立劳动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就业机制,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逐步消除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身份、残疾、宗教信仰等各类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

制或就业歧视,增强劳动力市场包容性。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劳动

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权益,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

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

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建立投诉

81

处理机制和联合约谈机制,及时纠正含有歧视内容和不合理限制的招聘行为。健全司法救济

机制,依法受理涉及就业歧视的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

(二十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扎实做好劳动权益保障。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招聘过程

中的虚假、欺诈现象,强化劳务派遣用工监管。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鼓励企业与劳动者签订

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劳动用工指导。督促企业

依法落实工时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完善欠薪治理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根治拖欠

农民工工资工作。推进智慧劳动保障监察系统建设,强化大数据分析能力和监控预警功能,提高执法效能。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推动企

业建立多种形式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新机制,提升企业与劳动者沟通协商的制

度化程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引导中小企业依法成立工

会组织,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推动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推进集体协商制度

建设,巩固提高集体协商覆盖面和实效性。深入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

动计划,推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改革创新。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劳动

关系形势分析和风险监测预警。创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强化调解仲裁队伍建设,推进“互联网+调解仲裁”。

九、妥善应对潜在影响,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

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处置,及时制定完善应对重大公共安全、卫生等事件的稳就业

预案,切实做好失业保障。

(二十二)健全监测预警机制。

完善就业失业统计监测调查体系。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立体化的就业失业监测网络,实

现劳动力市场、企业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个体全覆盖,全面反映就业增长、失业水平、市场供

求状况。完善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统计方法,探索进行就业质量、就业稳定性等方面的

分析。推进大数据在就业统计监测领域的应用。

增强风险预警预判能力。健全就业形势科学研判机制,建立“政府+高校+企业”的就

业联合实验室,组建专业分析团队,开展就业重大问题研究,提升形势感知、分析研判和科

学决策水平。完善企业规模裁员减员及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加强风险评估,适时发布失业预

警信息。推动县级以上政府进一步完善失业风险预警制度。

(二十三)全面强化风险应对处置。

健全风险应对处置机制。制定分级政策储备和风险应对预案制度。加强规模性失业风险

应急处置,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允许困难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基础上,采取依法调整工作时间安排、薪酬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指导企业依法依规裁员。

完善失业保障体系。稳步推进失业保险扩围,进一步畅通申领渠道,提高政策受益率。

82

用好用活失业保险促进企业稳岗、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等政策,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

率,充分发挥保生活基本功能作用,有效发挥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畅通失业人员求助

渠道,建立失业人员常态化帮扶机制,实现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生

活保障联动。

积极应对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技术应用对就业的影响。建立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技术应用对

就业影响的跟踪研判和协同应对机制,避免其就业替代效应短期内集中释放。构建不同行业、不同业态间的转岗机制,加快劳动者知识和技能更新速度,广泛开展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技术

应用适应性、储备性培训,提升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技术通用技能,充分放大其就业创造效应。

十、实施更加有力的保障措施,确保规划任务落实落地

(二十四)加强党的领导。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

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促进就业工作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确

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调

整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

(二十五)强化资金保障。

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各级政府

的投入责任。按规定统筹各类就业资金,提高使用效率。健全就业领域投融资机制,进一步

拓宽资金渠道,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在返乡入乡创业、技能培训、职业技术教育、就业服务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二十六)提升政策效果。

实施就业政策快办帮办行动,及时公布政策清单和网上办理渠道,依托大数据比对主动

识别政策对象,精准推送信息,扩大政策知晓度。完善政策宣传机制,开展政策推介解读,努力提高政策落实率。加强对就业政策实施效果的跟踪调查评估。

(二十七)鼓励探索创新。

对规划确定的重大举措和创新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推动就业领域相关法

律法规修订。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围绕规划重点任务,创新思路和形式,积极探索多

种务实有效的实施方式和有用、管用的落实措施,着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

制度性成果。

(二十八)认真组织实施。

充分发挥国务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推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尽责。创新规划组

织实施方式,针对重大任务,专题专项推进。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及效果的评估,推进以评

估为依据的政策改进,及时总结推广政策实施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强化监督检查,层层压实

责任,抓好任务落实。

83

习近平出席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8月27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

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准确把握和全面贯彻我们党关于加强和改进

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

题的正确道路,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民族地区加快

现代化建设步伐,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推动新时代

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

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而团结奋斗。

李克强主持会议。栗战书、王沪宁、赵乐际、韩正出席会议。汪洋作总结讲话。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回顾党的百年历程,党的民族工作取得的最大成就,就是走出了

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强调中华

民族大家庭、中华民族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理念,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贯

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积累了把握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宝贵经验,形成了党关

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概括起来有以下方面。一是必须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

略高度把握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谋划和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二是必须把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

家共同奋斗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促进各民族紧跟时代步伐,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三是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推动各

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四是必须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增强对中华民族的认

同感和自豪感。五是必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

理,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六是必须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促进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

家庭中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七是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党中央政

令畅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支持各民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

裕。八是必须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使各民族人心归聚、精神相依,形成人心凝聚、团结奋进的强大精神纽带。九是必须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在理想、信

念、情感、文化上的团结统一,守望相助、手足情深。十是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

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一是必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教育引导各民族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十二

是必须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提升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我们党

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是党的民族工作理论和实践的智慧结晶,是新时代党

的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全党必须完整、准确、全面把握和贯彻。

习近平强调,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

作的主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84

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维护各民族根本利益的必然

要求,只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起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坚固思想长城,各

民族共同维护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才能有效抵御各种极端、分裂思想的渗透颠覆,才能

不断实现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民族根本利益。铸牢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只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能有效应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民族领域可能发生的风险挑战,才能为党和国家

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重要思想保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

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必然要求,只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能增进各民族对中

华民族的自觉认同,夯实我国民族关系发展的思想基础,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

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党的民族工作开创新局面的必然要求,只有顺应时代变化,按照增进共同性的方向改进民族工作,做到共同性和差异性的辩证统一、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才能把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做好做细做扎实。

习近平指出,党的民族工作创新发展,就是要坚持正确的,调整过时的,更好保障各民

族群众合法权益。要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是民

族工作的重要原则。要正确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引导各民族始终

把中华民族利益放在首位,本民族意识要服从和服务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时要在实现

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利益进程中实现好各民族具体利益,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不

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要正确把握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华文化是主干,各民族文化是枝叶,根深干壮才能枝繁叶茂。

要正确把握物质和精神的关系,要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

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让中华民族共同体牢不可破。

习近平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要向

此聚焦。要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要在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

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中,深入总结我们党百年民族工作的成功经验,深化对我们党关于加强

和改进民族工作重要思想的研究,加强现代文明教育,深入实施文明创建、公民道德建设、时代新人培育等工程,引导各族群众在思想观念、精神情趣、生活方式上向现代化迈进。要

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

习近平指出,要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要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支

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民族地区要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条件、比较优势等实际,找准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切入点和发力点。要加大对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力度,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不断增强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支持民族地区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农牧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牧民富裕富足。要完善沿边开发开放政策体系,深入推进固边兴边富民行动。

习近平强调,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要充分考虑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实际,统筹城乡建设布局规划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完善政策举措,营造环境氛围,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要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着力深化内涵、丰富形式、创新方法。要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搞好社会宣传教育。

习近平指出,要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

民族实际,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突出区域化和精准性,更多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要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习近平强调,要坚决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要守住意识形态阵地,积极稳妥处理

涉民族因素的意识形态问题,持续肃清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思想流毒。要加强国际反恐合作,做好重点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海外少数民族华侨华人群体等的工作。

习近平指出,加强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是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

各级党委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牢记“国之大者”,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把党的领导贯穿民族工作全过程,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要加强基层民族工作机构建设和民族工作力量,确保基层民族工作有效运转。要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努力建设一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态度特别坚决、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的民族地区干部队伍,确保各级领导权掌握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手中。要更加重视、关心、爱护在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一线干部,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要重视培养和用好少数民族干部,对政治过硬、敢于担当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要充分信任、委以重任。要加强民族地区基层政权建设,夯实基层基础,确保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到基层有人懂、民族工作在基层有人抓。

李克强在主持会议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全面回顾了我们党民族工作百年光辉历程和历史成就,深入分析了当前党的民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系统阐释了我们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明确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重点任务、政策举措,为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是党的治国方略在党的民族工作领域的集中体现。要认真学习领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各项任务贯彻落实。

汪洋在总结讲话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立意高远、思想深邃,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民族工作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等重大问题,是党的民族工作实践的最新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要完整准确全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理解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要从党的百年奋斗征程把握现阶段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和重要使命,深刻认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必然性、极端重要性和现实针对性,使之贯穿民族工作各领域全过程。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好会议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宣讲活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搞好协调、强化督查,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有关领导同志等出席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民族工作负责同志,各计划单列市和自治州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有关金融机构和企业、军队有关单位、有关研究机构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分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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