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工作地点变更,辞职仍可获得补偿?
今年27岁的崔某于2012年7月毕业于某职业技术学校烹饪专业。2012年9月,崔某应聘到一所民办高校的食堂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在该校的老校区。2014年,学校通过置换土地方式新增了一个校区,崔某被抽调去新校区食堂工作。由于离家太远,崔某不愿意去,和学校负责人协商了好几次也没有结果。双方关系闹僵,崔某决定辞职。辞职之后,崔某觉得学校应该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学校却认为,崔某是主动辞职的,学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析:
劳动仲裁经过审理认为,虽然表面上是崔某主动提出辞职,但原因却是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变更,劳动合同已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学校可在特定范围内对崔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现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崔某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新校区的工作,学校也不愿意安排崔某继续在老校区工作,故崔某辞职学校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说法】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动者的主动辞职只是一种表象,关键是这种表象背后的真实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劳动者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崔某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新校区的工作,可视为单位已经无法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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