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原单位被兼并,劳动合同是重签还是变更?
2007年3月,贾某被甲汽车销售公司聘为检测技术员,双方签订了5年期限的长期劳动合同。2008年9月中旬,该公司因经营困难被乙汽车销售公司兼并。兼并时,甲汽车销售公司未解除贾某的劳动合同,乙汽车销售公司派贾某到市区另一销售点继续从事检测。10月,乙汽车销售公司通知贾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贾某认为这是变相解除原劳动合同并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是乙公司规避法律义务,所以拒绝签订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则认为,这次签约属于变更原劳动合同。
案例解析:
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修改或者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是原有劳动关系的承继和发展。根据民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法人组织机构变更后,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享有和承担,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案中甲公司与贾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乙公司作为兼并方,承继了甲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其包括甲公司与贾某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说,是乙公司接替甲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乙公司可以向贾某提出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这种情况下,不能视为解除原劳动合同,而是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者也不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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