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这30个问答,你有必要知道!

今天,小编再带大家了解一下工伤保险政策。

我精心准备了30个问答,

以帮助广大劳动者更好地了解工伤保险政策。

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基本政策篇】

问题一:请问苏州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

问题二:请问用人单位可以不参加工伤保险吗?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题三:请问参加工伤保险由谁缴费?

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认定篇】

问题四:请问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题五:请问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题六:请问哪些情形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基本待遇篇】

问题七:请问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康复待遇、工伤停工留薪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工伤死亡待遇。

 问题八:请问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哪些?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费、异地就医食宿费、辅助器具费。

问题九:请问工伤伤残待遇包括哪些?

工伤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题十:请问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是多少?

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问题十一:请问工伤死亡待遇包括哪些?

工伤死亡待遇包括: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问题十二:请问哪些情形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工伤认定篇】

问题十三:请问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问题十四:请问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有规定吗?

有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以上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问题十五:请问哪些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2)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3)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工伤医疗篇】

问题十六:请问治疗工伤要去什么样的医院?

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问题十七:请问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认定后待遇篇】

问题十八:请问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的义务有哪些?

(1)及时救治受伤职工;(2)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3)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关费用。

问题十九:请问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问题二十:请问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4)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

问题二十一:请问七至十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准标准为: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为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问题二十二:请问哪些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3)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题二十三:请问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应如何支付费用?

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问题二十四:请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多久?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问题二十五:请问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由谁支付?

答: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问题二十六:请问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

 由所在单位负责。

【具体经办篇】

问题二十七:请问工伤认定还未作出,不确认是否为工伤,现在要办理出院结算,是否可以刷医保卡?如果刷了医保卡还能报工伤保险吗?

工伤报销不可以刷医保卡。这种情况可以先在医院交押金,待确认为工伤或不是工伤后,再去医院自费结算或医保结算。

问题二十八:请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后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工伤职工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问题二十九:请问职工在同一单位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能否重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存在伤残等级的,可以多次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

问题三十:请问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死亡的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因死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上就是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这30个问答,你有必要知道的所有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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