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粉丝读者咨询,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那么,今天小普就《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规定的,并且就这些情形如何理解,为大家做一下简要介绍。
1、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并没有届满,而且劳动者也并未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产生重大事故,而在劳动者不同意解约时单位强行解约。
这种情况下,单位就违反了劳动保护法,那么劳动者能得到的就不仅仅是经济补偿金了,而是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两倍!本来按上种情况只能拿到25000元的补偿金,而现在就能拿到50000元的经济赔偿金了。
2、不正当克扣员工工资
用人单位以自己内部不正当的规章条例来对员工进行管理,比如我们常听说的迟到罚款200、强行要求员工捐款、病假算作旷工扣除当天3倍工资等,这些霸王条例实际上就是在剥削压榨员工。规章制度本身不合法,因此单位以这些理由扣员工工资也是违法的,员工因此离职,单位需要赔偿。
辞退与昂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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