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刑法学100讲》,我是张明楷。
可能许多法律人知道我,不过,在这里我还是想跟你正式介绍一下自己。
我现在任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40多年来我从事的唯一工作就是研究和讲授刑法学。法律专业的朋友可能看过我写的《刑法学》教材,上下两册一共1200多页,190多万字,封皮是黄色的,所以,学生们给这本教材起名太皇太后,我想,这应该是个爱称。
在法律界,流传着这么一种说法,说不管你是做非诉业务还是诉讼业务,也不管你是刑辩律师还是民商律师,司法考试通过不算什么,只有刑法考了高分,才能让人刮目相看。
这种说法确实有道理。因为,刑法学可以说是所有法学科中最考验事实归纳能力、逻辑能力、语言能力甚至数学能力的学科之一,也是最考验正义感的学科之一。
你如果不是法律从业者,可能要问,刑法研究的不就是刑事案件吗?刑事案件怎么判,刑法典里不是规定得很清楚吗?比如一个故意杀人罪,我拿本刑法典,就按照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去分析案件,按照法条的规定去定罪量刑,不就行了吗?这难在哪儿了呢?
当然没这么简单。我就问你一个最简单的问题,你怎么知道你手上的案件就一定成立故意杀人罪呢?为什么不是故意伤害致死呢?你要知道,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不仅罪名不同,量刑上也是有很大差别的。
而且,生活中发生的案例远比你想象的更复杂。我举个例子,我们知道,拐卖妇女罪是指拐卖14周岁以上的女性,那我要问了,行为人以为自己拐卖的是15岁的男性,但实际上拐卖的是15岁的女性,该怎么处理呢?
或者反过来,行为人以为自己拐卖的是15岁的女性,但实际上拐卖的是15岁的男性,又该怎么处理呢?这都能成立拐卖妇女罪吗?如果不成立拐卖妇女罪,那行为人是否就不成立犯罪了呢?
你看,刑法典上确实是明确规定了拐卖妇女罪这个罪名,但实际发生的案情要复杂得多,有没有法条可以适用、适用哪个法条、是不是照搬法条就能解决,都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去分析,去推理。
所以啊,要想做出准确的判断,你当然要熟悉法条,但光熟悉法条可不够。要想得到一个正义的结论,首先你要做一个预判,找到一个方向。比如刚才的例子,行为人以为拐卖的是15岁的男性,实际拐卖的是15岁的女性。这时候你可能会先预判,这应该成立拐卖妇女罪啊,因为行为人确实拐卖的是妇女啊。
好,我们来看看你这个预判对不对,按照这个预判,你就要去寻找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就是去分析能不能适用拐卖妇女罪。
接下来,你要做的就是归纳案件事实,判断事实能不能和拐卖妇女罪的法律规范相对应。在刚才的例子里,如果你把事实归纳为拐卖妇女,那问题就来了,行为人本意是要拐卖一个15岁的男性啊,他没有拐卖妇女罪的故意,没有故意就不能成立拐卖妇女罪。
这时候,就等于推翻了你原先的预判,你就得接着想这个案情是不是能成立别的罪?比如,非法拘禁罪?
那我们再看看案件事实,如果行为人的拐卖行为确实侵害了人的自由,他主观上也有侵害自由的故意。那我们就可以把案件事实归纳为侵害人的自由,这样就可以和非法拘禁罪相对应了。
你看,在这个过程中,你要不断地把事实向法律规范拉近,也要不断地把法律规范向事实拉近,最终才能形成正义的结论。
而在这个过程里,最困难的是,法律规范的含义和事实的性质都不是固定的,而是在不断变化的。
刑法学研究的都是真实的社会问题,而我们的社会变化又太快,总是不断出现新问题。
举个例子啊,1997年刑法就规定了盗窃罪,当时法律界一般认为,盗窃罪的对象是有体物,比如货币、汽车、金银首饰这些。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的形式慢慢发生了变化,一些虚拟的财物跟普通财物具有相同的价值。
那问题就来了,比如,盗窃比特币的行为能成立盗窃罪吗?如果你认为可以成立,那么盗窃罪的对象,也就是对财物的解释就不能再局限于有体物了。
作为刑事司法工作者,我们必须不断地重新挖掘和再次解释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才能解决当下的问题。
说到解释刑法条文的含义,这就是刑法学最考验正义感和逻辑的部分了。
刑法的铁律是罪刑法定原则,就是要求必须是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才算犯罪,我们在解释刑法条文的时候必须遵守这一点。
但有的时候,你可能会觉得,如果严格按照法条,好像没办法得出正义的结论。比如,刑法明文规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成立抢劫罪的加重犯,也就是定罪量刑的时候要比一般的抢劫犯更重。
但是,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该怎么处理呢?如果你认为只能把冒充军警人员解释成假的军警人员,那么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是不能成立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这个加重的法定刑的,只能成立一般的抢劫罪。
但你再想想,就会觉得这里有问题啊。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肯定比假的军警人员抢劫,危害性更大啊,怎么定罪量刑还轻了呢?
其实会造成这种结果,是因为我们还没有穷尽对法条的解释可能。
我相信你对刚才说的这个情况,应该也会有这么一个预判,那就是,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也应该适用加重的法定刑。这个时候,我们就会面临一个解释上的难题,就是:怎么把真正的军警人员给包含在冒充军警人员这个法条的文字含义之内呢?
我想到的办法是,把冒充这个词拆分为假冒和充任,既然有充任这层含义,那么就可以包含真正的军警人员了。这是我的解释方法,或许等你学习完如何解释刑法,你会有比我更好的解释方法。
说到这里,我更想强调的是,刑法学并不是一个智力游戏,它背后是沉甸甸的社会责任。经常有人说,司法人员办的不只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刑事司法尤其如此。
更重要的是,刑法学关注的不仅仅是个别人的命运,而是关乎着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最紧要的问题。因为刑法划定了这个社会关于自由的边界,也划定了我们每一个人的行为边界。
所以我相信,只要一个人开始试图了解刑法学,他一定会乐于思考刑法学提出的问题。
我也相信,我们身边那些真正善于思考的人,一定也在生活中践行着刑法学的这套思维模式,就是用严谨的逻辑去解决复杂的问题,就是用智慧去追求正义。
我们既要为了正义去寻求最优解,同时这个追求最优解的过程又是极其严谨和复杂的。这就是刑法学的艰难之处,但这也是刑法学的魅力所在,同样也是学习刑法学的乐趣所在。可以说,刑法学就是人类智慧的高峰,是每个人都应该攀登的高峰。
为了和你一起攀登刑法这座高峰,我在课程里一共设计了100个具体的问题,每个问题我都会尽可能通过案件来拆解刑法的思考过程,我希望这门课能带你体验深度思考的快乐。
最后,我想重申的是,学习刑法学的过程,是追求正义的过程。法不正解心不朽,这是我一直坚守的情怀。我相信,公平正义也一定是你内心的追求。而学习刑法学,就是我们用智慧追求正义的开始。
好,欢迎你加入《刑法学100讲》,我们课程里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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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斌律师₁₅₈₁₈₉₈₆₃₃₅</span><span class="comments-vote">3 赞</span></dt><dd class="comments-user-post">我的浅薄之见冒充解释为假冒和充任超出了一般人口语表达的范围,真的军警人员去抢劫相当少,立法者根本不担心,用一般抢劫就可以了。
作者
回复
我是读了春秋左传才想到这样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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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把真警察当成,冒充 充当真警察抢劫的法定升格性加重犯。这样解释好吗,我本来是警察冒充警察?最高法院出来解释性文件了,真警察抢劫就是一般抢劫!
作者
回复
司法解释本身不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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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需要用智慧去追求正义?
因为假若「正义无边界」,则「罪行无定义」。
我们需要以边界去划定行为自由的范围,从而构建安定的社会;
我们也需要去惩处侵害他人边界内自由的行为,从而维持社会的安定。
穷尽思考、倚仗智慧、追求正义,这大概就是《刑法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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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最杰出的智慧,
世世相继,代代相承,
由人类经久不断的经验和理性构成,
经由阳光与真理的检验,精致而优雅。
没有人比法律更聪明,
立法者也没有法律聪明,
所以我们一定要信仰法律遵守法律。
张明楷教授「无处不在的刑法学」演讲节录
你想要的的赚钱又快又多的办法
张明楷老师都已经帮你写在他的「犯罪论」里了
只是你得要经得住 13 次的烧脑
365天不间歇地辗转反侧
以及410回相爱相杀后还能不改初心
方才敢自诩世界上只有一种真正的「楷粉」
就是认清犯罪论的研习绝非易事之后
依然热爱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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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囹圄好几年
刑事诉讼法所有流程都走了一遍
刑拘-审讯-预审-取保候审-缓刑-缓刑撤销收监-申诉-再审-减刑-释放
是该好好学学刑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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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本在读学生,得知张老师开课的消息就火速赶来了,刑法学一直是我热爱并想以此为事业的学科,我坚信刑法学能提高社会的正义感。
「刑法学是自由的边界,同时也是正义的兜底」!接下来的日子我会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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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放张老师的原音嘛?感觉播音腔虽然很好,但是没有楷哥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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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厉害了,把刑法学泰斗级人物产品带到了我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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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张明楷教授的课表,发现内容极其正统,几乎就是法学院的刑法体系,再一次以得到用户的身份为荣,更以能成为张老师的学生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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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一种法律社会现象,对于刑法既可以主要以刑法规范为对象进行规范分析,也可以以刑法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为主要对象进行社会学分析。刑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社会发展变化,迟早会直接间接地引起刑法的发展变化。只有联系社会发展变化的规律,才能深刻理解刑法发展变化的规律。刑法制度刑法规范不是专凭立法者法学家编织出来的,在一定程度上则是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社会情况的反映。这也使得我们对刑法问题的思考在一定意义上变成了对社会问题的思考,并在联系社会问题的思考中加深对刑法本质的潜挖、掘进与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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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司法工作者,一直守到发布第一时间,毫不犹豫加入,反复聆听、反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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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法学里最有趣的,没有之一!
搬好小板凳,重新做一回幸福的小学生,认真跟张教授学一遍,还要找小伙伴天天讨论。
感谢得到,得到用户太幸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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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说民法有着慈母般的眼睛,我觉得刑法就是那位慈父,虽然手舞大棒,可是基于对公民的爱忱束手束脚。
刑法一方面通过刑罚警告人们不要犯罪,另一方面,甚至是更重要的,是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因此,刑法遵循最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就不能定罪处罚。
为实现这种最严格的罪刑法定,法律人会用到一种独特的法学方法:法教义学,即视法律文本为法律人的圣经,它是不容置疑的大前提,司法活动必须在法律文本的含义范围内展开,运用各种解释手段将案件与文本相对接。这就决定了刑法学是困难的,是必须深刻学习的,不是简单读读条文就能领会的。
我想说,每个人都应当学一学刑法学,感受一下刑法适用的慎之又慎,感受一下刑法理念的人文关怀,感受一下刑法体系的博大精深。走入刑法的门,不做武断的云法官。
主讲人张明楷教授,是每一个进过中国法学院大门的人都听说过的名字。先生绝对是中国刑法学届的泰斗、学术权威,还是中国刑法学术新范式的推广者。他的课,绝对权威、绝对前沿、绝对超值,我先学为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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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课表这么刺激,电车难题都出来了。
可以想象很多问题都是极度牛角尖式的问题。
但恰恰是这样的问题能开拓思维的边界。
条文法,道德,正义感,甚至塑造国民性的目的 都会不同程度的影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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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风暴初听诧异,因为我对刑法的条条框框认知很肤浅,以为照章办事而已;看过课程大纲、学过发刊词,才意识思维风暴再贴切不过,一款简洁的条文,一个普通的案例中藏着如此多思辨的机锋。让这场风暴来得更猛烈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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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的法律书籍,张明楷老师的书是最爱!老师充满着智慧,能在得到学习到老师100讲课程,太超值!太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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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跟着张老师的这门刑法学,重新梳理一下法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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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学生在得到听张明楷老师的刑法课,另有一番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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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刑法学,是追求正义的过程。正义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如何让抽象的正义概念落地,成为可以操作的方法论,是法学家们孜孜不倦探讨的问题,也是我们法律从业者来在日常办案中需要不断实践的过程。为了实现普遍正义,我们有时要牺牲个体正义。刑法是一门非常讲究思辨的艺术,希望跟着张老师重新学习刑法学,让大学的学习和思考回归,让思辨指导办案实践,推动案件朝着满足社会正义的目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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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期待了,要好好跟着张教授学习这门课程~《刑法学》,不惧怕生僻的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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