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工会委员任职期间严重违纪 能否解除合同?
李某为某公司的一部门负责人,同时兼任该公司的工会委员。2014年2月,他与下属职工发生争执,并辱骂、殴打下属职工,公司以其违反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合同。李某不服,以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理由是:他担任公司的工会委员,根据《工会法》规定,在其任职期间,用人单位无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最终,仲裁委裁决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解析:
《工会法》第18条规定:“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中规定:“工会法第18条规定的‘个人严重过失’,是指具有《劳动法》第25条第2项、第3项或者第4项规定的情形。”《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该公司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是有依据的。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