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职工离职单位未尽告知义务 被判支付失业金损失?
单位辞退职工后,未书面告知职工可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事宜,导致职工未能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失业金,而被判决赔偿职工失业金损失。
2011年5月26日,刘先生与某电气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5月14日,电气公司辞退刘先生,并出具了辞退通知书。2014年11月,刘先生去社保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结果因超时无法领取,他为此诉诸法律。一审法院审理后,刘先生不服,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解析:
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电气公司与刘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后,未书面告知他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送达职工名单,造成刘先生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电气公司应赔偿刘先生相应经济损失。据此,中院判决电气公司支付刘先生失业保险金损失42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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