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向劳动监察投诉期间 仲裁时效中断?
2009年3月4日,初某开办了莱阳某缝配部,类型为个体工商户。2012年8月初,宋某到缝配部工作,2013年11月底被初某辞退。2014年11月7日,缝配部注销。9月2日,宋某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初某拖欠其2013年9月到11月的工资。2015年1月5日,人社局出具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撤销了该案。1月27日,宋某申诉至莱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初某支付被拖欠的工资。仲裁委未予受理,宋某遂起诉至莱阳市法院。 初某辩称,宋某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案例解析:
法院认为:2014年11月7日,缝配部已注销,应由初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因初某未提供向宋某发放工资情况的证据,故对于宋某主张的月平均工资1500元、2013年9月至11月的工资未发放的情况予以确认。宋某于2014年9月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初某拖欠工资,引起仲裁时效中断,故该项请求未超出1年的仲裁时效。据此,法院判决:初某支付宋某工资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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