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从一家公司辞职的时候,除了履行必要的提前告知和工作交接义务外,就是记得在离开公司的当天,拿到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简单的来说就是离职证明,代表我们已经离开公司了,目前没有和任何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但如今有很多公司,因为短时间内没有办法招聘到合适的人选,又或者是出于其他目的考量并不希望员工离职,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便会拒开离职证明,以次来要挟离职人员多留一段时间。
问题是,既然已经提出了辞职,代表员工已经想清楚并找好了下家,谁又肯继续留在这里浪费时间,拖得久了搞不好入职下一家公司的机会也就黄了,而且《劳动合同法》不也有明确规定,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就能走人吗?
显然,公司拒开证明的行为已经违法了,因为这种行为会导致离职人员在求职的过程中受阻,如果没能提供离职证明,即便找到了一份心仪的工作,也很有可能会被对方拒绝录用,那么为此公司要承担什么风险呢?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职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要员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王美丽在这件事的处理上并没有任何过错。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天,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给离职人员,所以王美丽的原公司很显然违法了。
最后《劳动合同法》也说了,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没有向离职人员提供离职证明的话,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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