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默写笔记:法律知识默写之民法典(继承)☆☆☆
1.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不可成为遗产的财产:
①承包经营权:
②国有资源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
3.代位继承是指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但是没有代数的限制。比如,康熙死之前,雍正就死了,那么雍正的儿子乾隆就参加继承。
4.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是法定继承。
5.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前,随时可以变更和撤销遗嘱。
6.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7.撤销和变更被公证过的遗嘱,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正才有效。
8.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9.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10.遗赠抚养协议效力大于法定继承效力。老刘的妻子死了,但是刘妻立下遗嘱,把自己的遗产给隔壁老王,
那么隔壁老王就能得到遗产,而老刘一点办法没有。
11.无人继承又无人遗赠的遗产应归国家。
12.遗嘱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律继承。
13.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要第一继承人没死绝,第二顺序人不参加继承。
14.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
继承的份额。转继承实质上发生了两次继承。
15.遗嘱必须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否则该部分(不是全部)无效。
16.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7.宅基地和土地承包权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
18.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19.继承权的丧失情形如下: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20.继承人有前述第3项至第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
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民法典新增的宽恕制度】
21.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22.遗赠抚养协议是公民与抚养人订立的,由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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