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二三事(中)——竞业限制的期限

竞业限制二三事(中)——竞业限制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那么,问题来了,双方约定超过2年的竞业限制期限条款是否有效?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可否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劳动者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关于竞业限制协议13个关键问题(全面梳理)

竞业限制|关于竞业限制协议13个关键问题(全面梳理)本文基于“打通法律和管理”的思维,从法律和管理双重视角,全面梳理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对象、保密义务人约定及管理、竞业限制期限、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地域、竞业限制的范围、约定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时间、约定员工违约后的补偿金返还义务、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赔偿、避免格式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