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 ▏熊秋红:《刑事辩护论》(第13期)
出版及版本: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总页数:363页
本书难易程度:易
简介:本书是熊秋红教授早期的科研成果,1996年取得博士学位,1998年7月本书出版。本书在大量搜索掌握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以及广泛参考借鉴外国有关立法和理论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诉讼价值、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责任、辩护人介入侦查程序的意义、起诉便宜主义与保障辩护权的关系、审判方式改革对辩护职能的影响、简易程序和死刑案件中如何保障辩护权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
01
刑事辩护含义
辩护:是指被指控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被指控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狭义辩护权:被指控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辩解以及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
广义辩护权:除包括狭义辩护权之外,还包括其延伸部分,如证据调查请求权、上诉权、申诉权等等,甚至可以说辩护权是被指控人所有诉讼权利的总和,因为被指控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其总体目的均在于针对刑事追诉进行防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02
辩护权的行使贯穿刑事诉讼始终
当一个公民被认为具有犯罪嫌疑因而受到刑事追诉时,他就拥有辩护权。刑事诉讼启动之时,就是被指控人开始行使辩护权之时。辩护权的行使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尽管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辩护权行使的方式及侧重点有所不同。
被指控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各国公认的法律原则,它超越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传统法律文化的界限和阻碍在各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普遍确立。
获得辩护人有效帮助的权利,“是被告人所有权利中最有影响的权利”,因为“它决定着被告人行使其他权利的能力。”
被指控人享有自行辩护权和选任律师协助辩护权。
自行辩护:被指控人是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对象,他对自己是否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如何实施犯罪最为清楚,他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辩护权的基础是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本人有辩护的权利。这是产生委托辩护人辩护权利的根据。
委托律师辩护:由于被指控人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缺乏法律知识,并且往往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程度不同的限制,无法深入了解案件,收集有利于自己的材料,有时会失去自行辩护的基础。这使得律师辩护成为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最为重要的保障。
03
无罪推定是辩护制度的基础
无罪推定的基本表述是: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不仅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也是被指控人享有辩护权的前提。
由此,被指控人有权利申辩自己无罪,被指控人是否有罪有待于诉讼过程中依托于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追诉机关应当听取被告方的辩护意见。
在诉讼中,往往会采取各种措施,限制被指控人人身自由。无罪推定原则从一个相反的角度对追诉机关的认识提出了要求。它要求追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时时注意自己对犯罪事实和被指控人的认识,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以推翻法律上的无罪推定。从被指控人方面来说,法律赋予其辩护权并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有助于制约司法机关的活动,起到防止追诉机关主观片面的作用。
从证明责任分配角度看,无罪推定可被视为证明责任的简单表示:它要求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没有责任证明自己无罪。
换言之,对被指控人所控罪行,控方要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在过去有罪推定原则下,被告方之辩解,很大程度是在承担起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而在无罪推定之下,被指控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他进行辩解是行使权利的体现。
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了法院在决定被告人有无罪上之绝对权威。只有法院才有定罪权。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院的有罪裁判必须经过合法、正当的法律程序作出,无程序无处罚。而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他必须有行使陈述权和知情权的公正的机会。
综上可以说无罪推定原则所包含的各项内容与刑事辩护制度相辅相成,这使得无罪推定原则不仅成为被指控人享有辩护权的依据,而且它保障被指控人辩护权的真正实现。
04
刑事辩护权发展不可忽略的影响力
1、律师制度之发展;
2、刑事诉讼制度之复杂化;
3、人类理性之发达。
尤其是最后一个因素,属最抽象,但对刑事辩护权之发达,乃构成其重要之因素。
(黄东熊教授观点)
05
通过公正程序所得到的“正确”或“事实”与发现真实理论中所指的“真实”
通过公正程序所得到的正确或“真实”结果与真实发现理论中所指的“真实”并非同一概念。
真实发现理论中所指的“真实”通常指的是对“过去发生的事实”的发现,即“实质真实”。
通过公平裁判程序所得出的“真实”结果事实上受到“公平”的限制,即这一结果之所以是真实的,是因为它是通过公正裁判程序得出的。
这里,两种不同的真实概念常被混淆。
事实上,程序是否公正与对案件的真实发现之间没有关系。
程序公正是刑事诉讼的独立目的,但程序公正并非是真实发现的保障,作为独立的目的,程序公正可能妨碍真实发现。
在设计刑事诉讼制度时,往往是过程重于结果、形式重于内容、表象重于真实。
06
刑事辩护制度的重大意义:平等对抗
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三种利益因素:一是以社会安全和法律秩序的维护为内容的一般社会利益;二是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对象进入刑事诉讼过程的被指控人的利益;三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又受诉讼结果直接影响的被害人的利益。
在诉讼发展史上有过两次重要分工,第一次重要分工是司法权从行政权中独立出来,第二次分工则为控诉权与审判权相分离。这两次分工为刑事诉讼中形成合理的诉讼结构提供了前提,然而,如果不建立辩护制度,控诉方就失去了对立面,审判者的中立地位也就无从谈起,刑事司法就会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
基本常识是对私权利侵害最大的是公权力,任何人与强大的国家机器作斗争,都处于劣势。
刑事辩护制度的建立,是诉讼过程中被告方与控诉方拥有相对平等地位的基础,也是审判者相对中立的重要条件。
辩护制度是达成制衡的必需的工具,在大体相同的知识、技能的条件下,给被指控方与控告方进行平等对抗的机会,制衡国家权力,司法公正更有可能得以实现。只有一个相互制衡的机制,才不会对自由构成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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