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关于时间及罚款--总结
各种违法行为的罚款:
违法行为 |
违反会计法规行为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
单位 |
30005万 |
5000-10万 |
|
直接责任人 |
20002万 |
3000-5万 |
50005万 |
总结:各种法的通过、实施时间
通过时间 |
首次修订 |
二次修订 |
实施时间 |
|
预算法 |
1994年3月22日 |
1995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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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实施条例 |
1995年11月2日 |
1995年11月22日 |
||
会计法 |
1985年 |
1993年 |
1999年10月31日 |
2000年7月1日 |
注册会计师法 |
1993年10月31日 |
1994年1月1日 |
||
政府采购法 |
2002年6月29日 |
2003年1月1日 |
会计考试报名及免试条件
证件 |
报名条件 |
免试科目 |
考试科目 |
|
会计从业证 |
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 |
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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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高中以上学历 |
无 |
《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 |
|
中级 |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大专5年 本科4年 双学士或研究生2年 硕士1年 博士0年 |
无 |
《财务管理》 《经济法》 《中级会计实务》 |
|
高级 |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博士任会计师职务二年以上; 硕士任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本科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参加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 |
无 |
《高级会计实务》 |
【注意】学历:国家认可;工作年限: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之和.
吊销会计从业证或专业技术资格的情况:
违法违纪行为 |
处罚 |
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考试违纪 |
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 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
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事项 |
时限 |
注册登记 |
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 |
离岗备案 |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 |
调转登记 |
90日内 |
接受继续教育 |
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
对账工作每年至少一次。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档案保管期限
档案类别 |
保管期限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 |
25年 |
原始凭证 其他 |
15年 |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财政总预算保管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 国家金库年报 基本建设拨货款年报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
10年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账单 固定资产卡片账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 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簿 |
5年 |
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3年 |
现金使用限额:
一般 |
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
最多 |
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15天) |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开立 |
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
|
变更 |
存款人更改名称 |
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
单位法人、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更改 |
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
|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 |
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
|
撤销 |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 |
银行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
银行结算账户的总结:
转账结算 |
缴存现金 |
支取现金 |
开立 |
|
基本存款账户 |
√ |
√ |
√ |
2个工作日--核准 |
一般存款账户 |
√ |
√ |
× |
5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
专用存款账户 |
√ |
× |
× |
5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
临时存款账户 |
√ |
√ |
√ |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
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事项 |
违规事项归类 |
经营性存款人处罚金额 |
非经营性存款人处罚金额 |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
变更事项 |
1000元 |
1000元 |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账户开立、撤销及造假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
|||
4.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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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使用违规 |
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
|||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
|||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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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
关于票据各类时间性规定的总结:
票据种类 |
提示承兑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票据权利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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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 |
银行汇票 |
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出票日起1个月 |
出票日起2年 |
商业汇票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到期日起10日 |
到期日起2年 |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
见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 |
||||
本票 |
出票日起2个月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 |
出票日起10日 |
出票日起6个月 |
|||
追索权 |
6个月 |
||||
再追索权 |
3个月 |
||||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 |
不超过6个月 |
票据记载事项之总结:
绝对记载事项 |
相对记载事项 |
授权补记事项 |
基本当事人 |
分类 |
|
支票 |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③确定的金额 |
①付款地 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②出票地 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
①金额 |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
商业汇票 |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
(1)付款日期:未记载见票即付 |
无 |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
背书 |
背书人签章 被背书人名称 |
背书日期 |
|||
保证 |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 |
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
附有条件的承兑、背书、保证
附有条件的类型 |
影响 |
承兑附有条件 |
视为拒绝承兑 |
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 |
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
保证附有条件的 |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
签发支票有误,被退票并罚款:
错误类别 |
银行 |
持票人 |
空头支票 |
1. 退票 2. 罚款: max(票面金额5% , 1000元) |
支票金额2% |
签章不符 |
||
密码错误 |
||
屡次签发有误导支票 |
停止其签发支票 |
表3.1 税收的分类
分类标准 |
类型 |
代表税种 |
征税对象 |
流转税类 |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
所得税类 |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
财产税类 |
房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 |
|
资源税类 |
资源税 |
|
行为税类 |
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
|
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 |
工商税类 |
绝大多数 |
关税类 |
进出口关税 |
|
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 |
中央税 |
关税、消费税 |
地方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营业税 |
|
中央地方共享税 |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证券(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
|
计税标准 |
从价税 |
增值税、营业税 |
从量税 |
资源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
复合税 |
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 |
税务登记
时间 |
地点 |
|
开业登记 |
自起30日 外出经营,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生产经营所在地 |
变更登记 |
自起30日 银行存款账户发生变化,15日内 |
|
停业、复业登记 |
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注销登记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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