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高管白干一年半讨薪劳动关系不存在被驳?
钟先生是一家彩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二〇一一年,钟先生的公司和另一家印刷公司达成了合作,双方签订了一份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的其中一项就是要求钟先生在对方公司处担任总经理,并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一开始,钟先生认为这是个一展宏图的好机会,上任后立即着手组建生产、业务团队,并订立了公司未来的发展目标。可钟先生没想到对方公司却对他处处牵掣,让他放不开手脚,甚至在他担任总经理期间连一分钱工资都没有发过,钟先生在失望之余决定离开这家公司,想到自己在这家公司付出了汗水却丝毫没有回报,钟先生一气之下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补偿金等共计33万6千元,仲裁裁决部分支持了钟先生的请求,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庭上提交了双方公司之间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
案例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印刷公司与彩印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印刷公司的义务之一系聘用钟先生出任总经理,彩印公司的义务之一系保证被告最少在印刷公司处正常工作经营三年以上,因此,钟先生作为彩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印刷公司处担任总经理,系基于该《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受彩印公司的指派,目的系为了履行上述协议,并非基于印刷公司与钟先生之间达成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印刷公司告与钟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印刷公司无需支付钟先生工资、补偿金等。宣判后,钟先生不服判决起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钟先生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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