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能否在不同时段支付员工不同的加班费标准?
我公司由于加班情况较为普遍,且许多员工存在为了获得加班工资故意降低效率的情况,公司决定每天18:00-24:00的加班给1倍的加班工资,24:00到次日凌晨6:00的加班给1.5倍的加班工资,请问是否合法?
案例解析: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8条第1项的规定,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公司根据不同时间段采用不同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公司可以改进绩效考核方式,比如采取计件制的方式对员工进行考核并发放工资,同时加强加班的审批,限制加班的次数和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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