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 关于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不能有这六种行为!
工伤保险遵循的是雇主责任原则,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中的法律责任是多方面的,伴生的风险也是多方面的。了解风险才能管理风险,管理风险才能防患于未然。
小编整理出一张“风险清单”,一起来看用人单位不能有的6种行为——
01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法律后果:强制参加、加收滞纳金、行政罚款、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02
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律后果: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加收滞纳金、强制执行、行政罚款、承担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行申报的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少于实际数字的,即为瞒报。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查询其存款账户、划拨工伤保险费,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或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财产,以抵缴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各地一般都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03
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后果:承担受理前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04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法律后果: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05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调查的法律后果:责令改正、行政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06
用人单位或职工不实申请或骗保的法律后果:变更或撤销工伤、退还待遇、行政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数额和情节不同,可处三年以下直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内容多一点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条例所规定的“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所有形式的企业,按照所有制划分,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按照所在地域划分,有城镇企业、乡镇企业;按照企业的组织结构划分,有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认定和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前款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济南人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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