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业务指引(2018年版)
目录
第一章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第一节 个人外币储蓄业务
第二节 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节 个人外汇汇款业务
第四节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
第五节 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二章 个人外汇业务介绍
第一节 个人外币储蓄业务
第二节 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节 个人外汇汇款业务
第四节 个人境内划转业务
第五节 个人外币理财业务
第六节 个人外汇买卖业务
第七节 账户贵金属业务
第八节 账户外汇业务
第九节 账户原油业务
第十节 账户农产品业务
第十一节 账户基本金属业务
第十二节 账户天然气业务49
第十三节 账户贵金属指数业务51
第十四节 个人异地托收业务 53
第十五节 特色业务53
第三章 个人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节 个人外币储蓄业务
第二节 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节 个人外汇汇款业务
第四节 个人异地托收业务
第五节 个人外币理财业务
第六节 个人外汇买卖及账户交易业务
第七节 特色业务
第四章 个人外汇业务表样
附录1 国家个人外汇政策重要文件目录
附录2 工行个人外汇重要文件目录
第一章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第一节 个人外币储蓄业务
一、个人外汇账户管理
(一)基本规定
个人外汇账户按交易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进行管理。按交易主体分为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按交易性质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
1.境内个人:(1)居住在中国境内 16 岁(含)以上的中国公民,审核本人居民身份证。(2)原则上居住在中国境内 16 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办理外汇业务,审核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3)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审核本人居民身份证。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审核军人身份证或武装警察身份证外,还应
审核其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2.境外个人:(1)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审核本人中国护照和境外永久居留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审核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审核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3)外国公民,审核本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4)外交人员,审核我国外交部发给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身份证件,包括外交人员证、行政技术人员证、国际组织人员证三类证件。为防范个人提供虚假申请资料和冒用他人资料办理业务,对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明显无任何个人或业务关系,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关合理性的证明文件。
如银行在办理客户身份确认过程中,在审核上述身份证明资料后,仍无法有效确认客户基本情况的,可要求客户提供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必要时可拒绝其办理业务申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境内个人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二)个人外汇账户类型
1.经常项目账户
(1)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是指用于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办理时应区分主体为境内个人还是境外个人。对于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2)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收支范围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
2.资本项目账户
(1)投资并购专用账户。投资并购专用账户只能为境内个人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外汇收入。经办机构为该账户内资金办理结汇、境内资金划转或汇出境外时,需凭账户开立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开立的核准件。
(2)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可按有关规定在我行开立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后,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资本变动收入。通过该账户办理结汇、境内资金划转或汇出境外时需凭账户开立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开立的核准件。
(3)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只能为境外个人开立,用于保留需要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而从境外汇入的项目投资资金。经办机构可根据由外汇局签发的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核准件为客户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通过该账户办理结汇、境内资金划转或汇出境外时,需凭账户开立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开立的核准件办理。
二、存取款业务管理
(一)存款
1.无论境内个人还是境外个人,向个人外币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可直接办理。
2.超过上述金额的,凭身份证件以及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身份证件以及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经办机构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工行××分行××网点、×年×月×日存款××元”,并留存复印件。
3.外国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办理外币现钞存款业务时,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外交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身份证》办理,交易金额不受上述限额的控制。
4.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二)取款
1.无论境内个人还是境外个人,从本人外汇账户提取外币现钞时,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可直接办理。
2.超过上述金额的,客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管理局进行报备,银行凭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见附录,有效期30天)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同时网点应留存《备案表》原件。
3.客户直接从解付外币票据的资金中提取现金或者从汇入款中直接解付现金视同从存款账户取现,需按取款限额的相关规定办理。
4.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办理外币现钞取款业务时,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外交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身份证》办理,交易金额不受上述限额的控制。
5.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三、携带外币出境管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携带外币出境的相关规定同时适用于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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