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笔记:十五、公基---公文写作(63个)
(本章节一般事业单位才考,教师编与三支一扶一般不考)
1.党政机关公文,即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2.涉密公文按照保密程度由低到高依次为秘密公文、机密公文、绝密公文。
3.秘密公文,是指含有一般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或团体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公文。
4.机密公文,是指含有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或团体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公文。
5.绝密公文,是指含有最重要的秘密,或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绝对地将知情人限定在极小范围内,泄露会使国家或团体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公文。
6.根据对处理时间方面的限制和要求的不同,公文可分为平件、加急件、特急件。
7.平件,是指无特殊时间要求,按工作常规依次传递处理的文件。8.加急件,是指内容重要、紧急而需要优先传递处理的文件。
9.特急件,是指内容非常重要并特别紧急,需立即优先迅速传递处理的文件。
10.公文的稿本是指公文的文稿和文本。
1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13.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1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15.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
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
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16.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7.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18.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19.《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
20.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1.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22.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23.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24.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
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25.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26.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27.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28.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29.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30.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公文加盖印章时,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
31.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32.公文主要有叙述、说明和议论三种表达方式。
33.公文语言的特点主要有准确、庄重、平实、简明。
34.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35.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6.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37.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38.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39.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40.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41.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42.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43.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44.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45.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46.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47.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48.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49.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50.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51.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52.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53.公文办理包括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54.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复核、登记、印制、核发。
55.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
56.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57.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58.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59.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60.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61.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
62.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63.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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