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期限

关于竞业禁止协议期限的思考

关于竞业禁止协议期限的思考《劳动合同法》24条第2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对此期限,我在法律服务中产生一些疑虑,进行思考,内容如下:《竞业保密协议》中所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能否中断、中止这需要确认2个关系:●中止和中断不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