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教育专升本法学复习题:刑事诉讼法网上作业题参考答案

东北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刑事诉讼法网上作业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A

3A

二、多项选择题

1 ABD

2 ACDEF

3 CD

4 ABC

5 BC

6 AC

7 AC

8 ABCE

9 BD

10 ACDE

11 AB

三、名词解释

1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机关解决双方的争议。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去理解,一是由原告、被告和裁判者构成基本诉讼主体的活动;二是一系列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

2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可以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称为刑事诉讼阶段。

4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5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进行或参加刑事诉讼的机关或个人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产生的相互问的权利义务关系。

6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

7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是否独任审判,以及独任法官的指定,由院长或庭长决定。

8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除法律规定可以独任审判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应由合议庭审判。

9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10是由在公民中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审判制度。

11是人民检察院内部对检察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提请产生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任免。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12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13 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14 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15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四、简答题

1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

(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是:

(1)一定诉讼过程的直接任务。

(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

(3)进行诉讼行为的方式。

(4)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

(5)诉讼的总结性文件。

3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是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之一。

(2)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

(3)是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4 (1)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

(2)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

5 当事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是在刑事诉讼中要么处于原告的地位,要么处于被告的地位,他们的诉讼活动对诉讼的启动、进展和终结起着关键的推动作用。

五、案例分析题

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 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侦查工作所具有的特殊性,往往 是情况比较紧急,时间性很强。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犯罪,查获犯罪人,防止因侦查人员回 避而影响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 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县公安局对李某回避请求的处理是符合法律的。

2 人民法院应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妥善 处理此案。(1)被告人甲的受贿事实已经查明,并且是检察院已指控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 可以加以认定。但是甲走私的犯罪事实,是检察院未指控的犯罪事实,依职权,检察院未 指控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不宜加以认定。(2)依刑诉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甲的交待合情合理,但无其他证据,实 际上也不能仅凭被告人交待就加以认定。(3)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可以延 期审理,而不能直接按数罪并罚处理。

第二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l D 2 B 3 B 4 C 5 B

6 A 7 D 8 D 9 B lO C

11C 12 A

二、多项选择题

l AD 2 ABC 3 BD 4 ABCD 5 BCE

6 ABCD 7 ABC 8 ABCD 9 ABDE 10 ABCD

11 ABCDE 12 ABD 13 BD 14 CD 15 ABCE

三、名词解释

l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又称刑事诉讼之主义,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四、简答题

l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

立行使职权原则;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一切公民在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审判权和检察权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3《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诉讼,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全体公民同等适用,不存在任何例外,也不准搞任何特权或歧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但是,审判公开原则有其例外情况。

5《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五、案例分析题

1本案反映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项原则是解决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起

诉、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则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工作,充分体现r三机关之问的分工负责。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并提出了起诉意见书;在此

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并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

进行审判;之后,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反映了三机关的互相配合。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法院针对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认为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抗诉等这些程序叉体现了三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为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

保证。

2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是合法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

一律公开进行。这表明,在我国,公开审理是一项原则。所谓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以外,都公之于众。不仅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但对于审判公开原则,法律明确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

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

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星、李元均为17岁,按照法律规定,一般不应予以公开审理。而第三被告人陈连广只有15岁,按照法律规定,一律不予公开审理。因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予公开审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妥当的。

第三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l C 2 D 3 D 4 A 5 C

6 D 7 C 8 D 9 D 10 A

11 C 12 A 13 B 14 D

二、多项选择题

l ABD 2 ABD 3 ABCD 4 ABC 5 ABD

6 BCD 7 ABD 8 ABC 9 AB 10 ABC

11 ABC 12 BD

三、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2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极限划分。

3审判管辖,是解决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4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嗣。

5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6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7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8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

9主要犯罪地,指数个罪行中的主要罪行的犯罪地,也包括一种罪行的某个主要事实情节的犯罪地。

10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四、简答题

l依法管辖的原则、准确及时的原则、便利诉讼的原则、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2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分工,以及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不同情况确定的。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案例分析题

从级别管辖上看,某甲犯有盗窃、抢劫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死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这类第一审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地区管辖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而犯罪地在数个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中抢劫杀人行为为主要犯罪行为,该行为发生于江苏省徐州市,因此该案应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A 2 B 3 B 4 C 5 A

6 A

二、多项选择题

l ABCD 2 AB 3 ABE 4 AB 5 BCD

6 ABCDE

三、名词解释

l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2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自行主动地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

3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法定应当回避的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时,而提出要求他们回避的申请。

4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四、简答题

1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2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3根椐法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应当视其所在诉讼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

五、案例分析题

1韩某自行提出回避符合法律规定。韩某是侦查人员,属于法定回避人员范围。本案韩某与当事人之一是堂兄弟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符合法定回避理由。韩某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有权作出回避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韩某不能停止其所进行的侦查活动。

2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审判员郑某回避符合法律规定。审判员郑某在本案中曾担任过证人,可能对案件事实或案件的实体结局产生先人为主的预断,根据法律规定,郑某符合回避理由,应当回避,其所在法院院长有权作出回避决定。

3检察院领导的做法不正确。因为杨某曾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可能对案件事实产生先人为主的预断,根据设立回避制度的宗旨,杨某应当回避,不得负责本案的审查起诉工作。

4李某应当回避。因为李某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符合法定回避事由,其所在法院院长有权作出回避决定。

5检察长的做法正确。赵某应当回避,因为赵某和本案当事人有同学关系,且关系密切,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符合法定回避理由。

第五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B 3B 4B 5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 ABCDE 3 ABCD 4 ABCDE 5 BCDE

6 BDE 7 ABCDE 8 ABCDE

三、名词解释

l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

2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3指定辩护是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

4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5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四、简答题

l第一,指定辩护必须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第二,被告人必须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第三,指定辩护的时间,只能在审判阶段,且由人民法院指定。第四,指定辩护的对象,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我国刑事辩护人的范围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第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第二,被宣告缓刑的人;第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第四,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五.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第六。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第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第八,本院的人民陪审员;第九,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

4下列情况下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第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

5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公诉案件中的代理;第二,自诉案件中的代理;第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五、案例分析题

l侦查机关的做法正确。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本案属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侦查机关有权决定犯罪嫌疑人能否聘请律师。

2人民法院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符合应当指定回避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3该区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因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符合应当指定辩护的条件。

4马某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指定辩护只适用于案件的审理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无义务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5律师马某的做法不正确。因为马某是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其是周某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唯一职能是辩护,绝对不能充当第二控诉人,去检举、揭发被告人。本案中马某的做法与其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不相符,也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辩护人的责任和职能。

6律师赵某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辩护人有权通过行使法律赋予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履行辩护人的责任,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_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7检察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另外,检察机关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被害人知情权的实现。

8该律师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本案律师的诉讼行为违反r上述诉讼义务。

9本案律师的诉讼行为不正确。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向被害人一方调查取证,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吉人一方同意,方可进行调查取证,本案中律师向被害人取证,并未征得检察机关的同意。另外,律师利用威逼、利诱手段致使被害人改变证言,也违反了法定诉讼义务。

第六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A 2 C 3 A 4 B 5 B

6 D 7 D 8 D 9 C 10 B

11 C 12 D 13 D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 2BCDE 3 ABC 4 BCD 5 ABE

6 ABCD 7 AB 8 BCD 9 BC 10 ABCD

11 AB 12 AC 13 ABCD 14 ABC 15 AB

16 ABCDE 17 ABD

三、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2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

3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4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5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6.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

四、简答题

1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2)强制措施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2 (1)性质不同。(2)对象不同。(3)法律根据不同。 (4)适用的机关不同。(5)适用的时间不同。 (6)稳定程度不同。 (7)法律后果不同。

3 (1)性质不同。 (2)对象不同。 (3)法律依据不同。 (4)适用的机关不同。 (5)稳定性不同。

4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 保证人的条件是:(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6拘留有以下几个特点:(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 (2)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处置办法。 (3)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7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五、案例分析题

本案程序上存在着如下错误:(1)人民法院不接受群众的扭送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2)公安局直接拘留崔某不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l款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3)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不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的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4)公安局在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情况下不释放崔某不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5)上一级检察机关经过复核,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做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6)人民法院派法警逮捕崔某的做法不当,而是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l D 2 D 3 D 4 D 5 C

6 C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 2 BD 3 ABCD 4 ABD 5 ABCD

6 ABCD 7 ACD 8 ABCD 9 ABCD 10 ABD

11ABCD 12 ABCD 13 ABCD 14 ABCD 15 ABCD

16 ABCD 17ABCD 18ABCD 19ABCD 20ABCD

21 ABCD 22 BCD 23 AC 24 ABCD 25 ABD

26 ABC 27 ABC 28BD 29ABC 30BD

31 AD 32 BD 33 ABC 34 ACE

三、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证据: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物证: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3书证: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4证人证言:指知道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二三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真相的陈述。

5被害人陈述: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司法工作人员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7鉴定结论:指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的判断。

8勘验、检查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勘验、检查笔录要由勘验、检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

9视听资料: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相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10言词证据:证据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来反映.以语言形式表现的证据。

11实物证据:以各种物品的特性,存在的状态和变化以及各种物品之间的联系形成以物理状态、自然现象表现出来的证据形式。

12直接证据:指能够用来独立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13间接证据:指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的某种情况的证据。

四、简答题

1 (1)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专门性问题的专门知识,而证人只要求了解案件某些情况,不要求具有专门知识。(2)鉴定人是案件发生后,根据需要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

的,具有选择性和可代替性,而证人是由案件本身决定的.具有不可选择和不可代替性。 (3)鉴定人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限制,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就应当回避:而证人不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限制,在任何情况下,证人都没有回避的问题。(4)鉴定人和

证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

2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4)由于证人是以知道案件情况为条件的,具有不可代替性,这决定了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优先地位。 (5)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

3 (1)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如果间接证据本身不可靠,当然不可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2)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 (3)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互相脱节。 (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主要事实只能作出惟一性的结论。

五、案例分析题

1.物证:(1)被害人尸体;(2)被害人血迹;(3)路面上刹车的痕迹;(4)解放牌大卡车;(5)解放牌大卡车漆皮脱落痕迹;(6)被害人骑的摩托车;(7)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

书证:(1]被害人手上指的时问手表;(2)肖山某厂的出车登记表;(3)证明离肖山15公里的里程碑。直接证据:(1)设害人尸体;(2)妇女张某的证言;(3)司机刘某的供述;(4)同车司机赵某的供述;(5)法医鉴定结论;(6)勘验现场的事故全景照片。

2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诉讼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因此,赵某虽然年仅20岁,但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可以作为证人;王某以高位截瘫也不影响其辨别能力与表达能力,李某虽患间歇性精神病但其妻证明其在案发当天没有发病,所以李某案发当时也具有辨别与表达能力.王某、李某也可以作为证人。但小区居委会由于没有辨别与表达能力。因此.其证明不能作为证据。

3(1)因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人的想象、推理、臆断、虚构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杨某托梦完全是虚构的东西。不符合证据客观性特征,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陈某的供述是受侦查人员的欺骗后作出的,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陈某的脚印以被证实与本案无关,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特征,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1)张某将李某刺伤,伤口为物证;

(2)张某丢下的匕首为物证;

(3)张某在行凶前与李某的谈话被录音机录下,属于视听资料;

(4)张某遗留在现场的笔记本上有行凶计划,属于书证;

(5)公安机关根据报案进行现场勘验所作的笔录,属于勘验检查笔录;

(6)张某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后称自己有间歇性精神病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7)指定医院对张作司法鉴定,书面结论是:张某一切正常属于鉴定结论;李某向公安机关作了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王某向公安机关作了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5(1)王某的脚印属于物证.

(2)陈某被烧死对杨某来说是无罪证据,对公安机关来说是有罪证据。

第八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C 2 D 3 D 4 A 5 D

6 D 7 B 8 C 9 B 10 A

11 B 12 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D 4ACD 5ABD

6ABC 7ABCD 8ABCD 9BCD 10ABC

11ACD

三、名词解释

l期间,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事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

2期日是司法机关与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参与人会合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诉讼上的期日,由司法机关确定并按一定方式告知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在所确定的期日到场,往往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期日指某个时问点,没有继续性;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为诉讼行为且应共同遵守。

3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实际上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

4期间的延长,是指司法机关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不能完成应予完成的诉讼行为,而向后续展期限的办法。

5期间的重新计算,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从新发生情况之时起计算期间。

6期间的耽误,是指司法机关或诉讼参与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

7刑事诉讼中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定重新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

8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进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四、简答题

l根据期间是对司法机关还是对诉讼参与人的要求,可分为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间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间。根据期间内诉讼行为内容不同,可以将期间分为强制措施期限,司法机关办案期限.申诉、上诉、请求抗诉和抗诉期限,通知、送达期限,以及其他重要的诉讼期限。

2期间的恢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第二,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第三,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5 日以内提出。第四,期间恢复的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才能恢复期间。

五、案例分析题

A院驳回申请妥当,因为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期间的恢复必须具备特定条件:(1)申请人只限定为当事人,而甲非当事人;(2)申请应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提出,而甲也超出期限。

第九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C 2 A 3 B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E 2 BC 3 AB 4 ABC

三、名词解释

l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报案,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了解与犯罪有关线索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报告的行为。报案人可能是直接受害人,也可能是其他人。

3控告,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受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和报告的行为。

4举报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发现的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报告的行为。

5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接受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如实司法机关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他的其他罪行的行为也属于自首。

四、简答题

l (1)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2)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3)犯罪人的自首;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的材料;

(5)其他途径:具体指在司法实践中的如下情形,如①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②群众的扭送;③党的纪检部门查处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等。

2报案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而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

举报足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发现的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报告的行为。

3控告是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提出,而举报则一般是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控告人主要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而举报人往往是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伸张正义而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被举报人刑事责任。

4(1)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特有的权力和职责,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立案权。

(2)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五、案例分析题

张的一系列行为中,从刑事追诉的角度,确实构成犯罪,而且涉及的不止一个罪名,已经符合立案的条件: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按照刑事诉讼中立案管辖的规定,纵观全案.由公安机关管辖最为恰当。因为本案涉及的罪名中包括强奸、非法拘禁等,从主体到实施的行为特征,都是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其中,非法拘禁罪,虽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中包括此罪,但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本案中的张某虽系国家干部.但在实施犯罪中与其特定的身份没有必然联系,所以,仍应当由公安机关按照一般主体受理。

本案的具体情形之下,最先接到李某控告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接受下来,然后按照立案关系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不属于自己管辖,再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给主管机关,即本案中应由法院移送给公安机关。鉴于本案的紧急情况,李某被强奸后又遭非法拘禁,孩子被张某控制,显然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应当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同时也应对李某给予必要的保护。而本案中,由于案件在各机关之间的相互推诿,并且没有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最终导致被害人之一李某死亡,犯罪嫌疑人潜逃,另一被害人下落不明,是十分错误的。

第十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A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E 2 AB 3 ABCDE 4 ABE 5 ABC

6 AB 7 ABCD 8 ABD

三、名词解释

l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就整体而言,侦查又包括侦查和预审两大部分,前者主要任务在于收集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者主要任务足核实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二者相辅2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3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有关情况向证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

4 讯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有关情况向被害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

5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进行勘查、检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侦查活动。勘验和检查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对象不同。其中,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则是活人的身体。按照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查、物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四种。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有关情况向证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

6 侦查实验,是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进行侦查实验,须经公安局长批准.并且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7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8 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视听资料)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只能扣押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

9 鉴定,是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活动。

10 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和确认的一种侦查活动。

11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

12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13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14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15侦查羁押期限,就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中被逮捕后羁押期限。如果侦查机关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便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四、简答题

1侦查的主要任务包括:

(1)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通缉的对象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通缉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实质条件,即按照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依法应当逮捕;二是形式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已逃跑。

五、案例分析题

本案的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之处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为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本案不属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律师与之会见时也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即可以聘请律师。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讯后拒绝其提出聘请律师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无论以什么理由。

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本案的会见经过了不必要的批准程序,而且还拖延了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4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侦查人员在场,不能阻止犯罪嫌疑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本案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控告侦查中的违法行为予以阻挠、制止。是错误的。

此外,犯罪嫌疑人向驻看守所的检察官展示自己被刑讯的伤痕,并请求拍照留

取证据是合法的,实质上也是对侦查人员侵权行为的控告,检察官应当重视,并且在

发现相关证据后应当及时报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不应当如案中所述回复嫌疑

人。

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够通过聘请的方式依法寻求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本案中,侦查机关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6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本案中,侦查人员使用刑讯的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且不允许其进行无罪的辩解,是非法的,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l B 2 A 3 B 4 D 5 B

6 B 7 A 8D 9 B l0 B

11 D 12 B 13 A 14 B 15 D

16 C 17 D 18 C

二、多项选择题

1 BC 2 AC 3 ABC 4 ABD 5 ABCD

6 ABCD 7 BCD 8 AC 9 ABC 10 ABCD

11ACD 12 ABC 13ABCDE

三、名词解释

1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在一般意义上,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或程序。

2公诉,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和官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3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4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5 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活动;

6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罪行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在审判时适用的较普通第一审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7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依法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四、简答题

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和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3)证据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6)是否有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7)有尤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9)侦查活动是否合法。(10)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2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是相对于公诉而言,它是指法律规定的享有自诉权的个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在我国,自诉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五、案例分析题

1在本案中,某区人民检察院的作法是错误的。

我国刑事诉讼中,实行公诉与自诉并存,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制度。对于那些对社会危害较大的刑事案件适用公诉,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那些于社会危害较小,但对被害人的权利危害较大的案件,则将是否起诉的权利交由被害人,由被害人决定是否提起自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除此以外的其他案件均为公诉案件。

在本案中,盗窃罪是公诉案件,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应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人民检察院在起诉韩城盗窃罪时,将虐待罪一并起诉,这种作法显然是错误的。当韩城的父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韩城的虐待行为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先接受控告,然后再移送人民法院处理。所谓移送人民法院处理并非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接受移进后,要对控告材料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作为自诉案件进行立案和审判。

2本案中,被害人吴根水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据此,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有权采取以下几种途径加以救济: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内部监督;二是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三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其中,第三种途径卫被称为公诉转自诉,这是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新增加的规定,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在本案中,被害人吴根水对某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高强所作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既有权提起申诉,在不服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复查决定时提起自诉,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十二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A 2 D 3 C 4 D 5 B

6 C 7A 8C 9C 10 C

11 D 12 A 13 C 14D 15D

16 B 17 C 18 B 19 B 20 C

21 B 22 D 23 C 24 C

二、多项选择题

l ABCD 2 ABC 3 ABCD 4BCD 5ABCD

6 ABC 7 ABCDE 8 BCD 9 BCD 10 ABCD

11 AC 12 ABCDE 13 ABCD 14BCDE 15 ABCD

16 ACE

三、名词解释

1第一审程序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的程序。

2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3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对称,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4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5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6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

四、简答题

1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进达被告人;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件、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2法庭辩论的顺序是:(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3合议庭评议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

4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

5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4)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5)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6)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6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

7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主要有: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有: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3)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8裁定适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主要是指是否恢复诉讼期限、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驳回公诉或自诉、核准死刑等。裁定适用于解决某些实体性问题主要是指减刑、假释、撤销缓刑、减免罚金等。

决定主要适用于解决以下一些问题:是否回避的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实施各种侦查行为的决定;撤销案件的决定;延长侦查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间的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开庭审判的决定;庭审中解决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决定;延期审理的决定;抗诉的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等。

五、案例分析题

从上述法庭审判笔录中,可以看出存在下列问题:

1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违背法律规定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上述案件,审判长既未允许被告、被害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也未经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而是自己首先讯问被告人,还不允许被告人进行辩解,更有甚者,还问告人另外的300多斤又是谁偷的呢?,即让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因此,这些做法是违背审判程序的.

2陪审员宣读预审笔录、证人证言笔录和讯问被告人,违背职责。《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 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这一规定说明,宣读证言笔录、讯问被告人等活动应当由公诉人进行,承担指控犯罪的证明责任。陪审员应当与审判员一样,居中裁判。在庭审中,既要听取控方意见也听取辩方意见.不承担任何一方的举证责任.最后作出公正裁判。本案陪审员的上述活动,实属越俎代庖,违背法定职责。

第十三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l C 2 C

二、多项选择题

1 CD 2 CD 3 BD 4 ACD 5 ABC

6 BC 7 ABC 8 ABD 9ABCD 10ABCD

11 AB

三、名词解释

1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3 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熏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四、简答题

l两审终审制的唯一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一审终审,即两审终审制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而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经它审判的一切案件,宣判后均立即生效,不存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上诉、抗诉的问题。

2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有:

(1)自诉人、被告人。

(2)法定代理人;

(3)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具有独它的上诉权,而是有条件地享有上诉权。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部分的上诉权。

3上诉或抗诉的理由,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或者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

(2)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

(3)违反诉讼程序,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可能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4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7)附带民事判决、裁定是否适当;(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等等。

5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含义是:

(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需按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款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五、案例分析题

上述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正确,表现在:

l二审法院对案件的直接改判正确、合法。《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在司法实践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一般都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其好处在于:(I)便于查证核实事实,便于通知证人出庭作证;(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但是,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不清的事实和证据自己可以查清,且节省诉讼期限,二审法院就可以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上述案件的情况属于后者,所以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是正确的。

2二审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审判期限及移送的鉴定单位都是合法的。《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22条又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该二审法院移送鉴定的××医院,属于直辖市政府指定的医院,其进行鉴定合法。第二审人民法院从1999年12月3日受理此案,到2000年6月10日作出判决,虽然历经6个月零7天,但是,由于作鉴定的时间不计人办案期限,所以其判决并未超越审限,即期限合法。

第十四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B 2 B 3 D 4 D 5 C

6 C 7 B

二、多项选择题

1 BC 2 ABC 3 ABCD

4 BD 5 ABDE 6 AB

三、名词解释

1死刑复核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复核和审查核准时所采取的方式、方法、步骤等的总称。

2死刑复核权指对法院处以死刑的判决、裁定,应当由哪一级审判机关进行复核与批准的权限。

四、简答题

1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2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有核准权。即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必须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经审查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有核准权。

3 (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2)被告人和被害人简况;(3)案件的侦破情况;(4)原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5)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和认定 ;(6)合议庭评议意见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2)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案例分析题

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但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有权直接核准。此外,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贵州等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直接核准部分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据此,受贿犯罪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因此成克杰受贿案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成克杰受贿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成克杰死刑后,成克杰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审理,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此.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5条第2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成克杰受贿案即是按这一规定程序逐步报请核准的。

第十五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l A 2 A 3 C

二、多项选择题

l CDE 2 BCDE 3ABCDE

三、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的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或出现某种障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2刑事诉讼的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诉讼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四、简答题

l刑事诉讼中止制度的基本特点有:(1)刑事诉讼中止可以发生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即既可以发生在侦查阶段,又可以发生在起诉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审判阶段;(2)刑事诉讼中止后,既不能撤销案件,也不能终止诉讼,而只是将诉讼程序暂时地、不定期地停止,直到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消失以后,诉讼才恢复进行;(3)刑事诉讼中止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继续完成法定的诉讼行为;(4)刑事诉讼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专门机关的办案期限,也不影响当事人行使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2刑事诉讼终止的基本特点是:一旦作出诉讼终止的决定,所有诉讼活动都要立即停止进行,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也因诉讼终止的决定而失效。

五、案例分析题

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但各自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其中,王某和陆某应当负主要责任,吴某则起次要作用。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吴可以考虑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检察院应当:

l鉴于王某在诉讼过程中潜逃经大力追捕尚未归案,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暂时中止诉讼,待王某归案后再恢复诉讼。

2为了防止诉讼的拖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对于陆某继续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的条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3对于吴某,如果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十六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D 2 D 3 C 4 C 5 B

6 B 7 A 8 C 9 C 10 D

11 D 12 D 13 A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E 2 ABC 3 BC

4 ABCD 5 ABCDE 6 ABCDE

7 BCD 8 ABC 9 ABCD

三、名词解释

l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的审判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井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指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有错误而提出有关证据及材料等的渠道与途径。

4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提审指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而案件又不宜交由原审或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进而将案件直接提由自己审判的方式。

5指令再审指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所作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依法责成原审法院或其他下级法院对该案重新进行审判的方式。

四、简答题

l审判监督泛指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即包括法院系统内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前者监督的形式通常表现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负责死刑复核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所作死刑判决的监督、本法院及上级法院对所作生效裁判的监督;后者监督的形式则表现为建议与抗诉。

2上诉是在刑事诉讼中,上诉人针对一审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的活动,不论理由如何,必然引起二审的审判。申诉则不同,它是当事人等在案件的诉讼程序已经结束,法院的裁判已生效执行后的请求,没有期限限制,也不意味着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

3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规定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前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而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5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进达原市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在开庭15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问、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6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用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经过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改判;

(5)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再审仍是这种情况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五、案例分析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规定,此案在审理程序中存有以下问题:

第一,此案在二审期问,一审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欲以改判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此案中,一审判决因为被告人上诉而不生效;二审裁判尚未作出,不具备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第二,一审法院院长个人并不能独立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院院长发现本院所作裁判有错误,必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说,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是本院院长的提交权与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权二者结合的结果。院长个人是不能独自对本院所作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即使是错误的裁判并已生效。

第三,二审法院将案卷材料退回一审法院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二审期间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本身就是错误的。

第四,检察机关没有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就此案而言,一审法院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及后来的改判;二审法院的停止审理改退卷均是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程序规定的。

第十七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l C 2 C 3 D 4 B 5 B 6 D

7 C 8 A 9 B 10 D 11 B 12 C

13 C 14 B 15 C 16 A 17 C 18 C

二、多项选择题

1 ACD 2 ABC 3 BC

4 ABCD 5 BCDE 6 ABE

7 BCDE 8 AB

三、名词解释

l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活动。

2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时,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

3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罚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且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4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内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四、简答题

l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4)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和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

2 (1)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2)执行死刑的机关及期限。(3)执行死刑的指挥人员及其工作。 (4)死刑罪犯同近亲属会见。 (5)执行死刑的方法和场所。(6)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7)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3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的。

4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考察机关批准。

5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它是指罪犯由于老、弱、病、残等原因需要他人照顾才能生活的。

6减刑的条件有二,即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

7 (1)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书面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2)对原判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3)对原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余刑在1年以下交付看守所代为执行罪犯的减刑,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4)对原判拘役、管制罪犯的减刑,分别由拘役所和执行监督的派出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8假释的对象。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包括被判处拘役的罪犯。

其条件是:(1)执行期限的要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执行原判刑期l/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已执行10年以上。(2)主观上改造的要求,必须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9 (1)对于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发现犯新罪或漏罪的.由执行机关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对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和被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发现有漏罪或又犯新罪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对服刑罪犯脱逃后又犯罪的,如果其新罪是监狱捕获罪犯后发现的,由监狱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如果其新罪是公安机关捕获罪犯后发现的,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

10刑事诉讼法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五、案例分析题

1本案对死刑判决的执行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决定交付执行的期限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ll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本案的中级人民法院在10日之内交付执行有谋。(2)中级法院对罪犯王某在执行前书面揭发重大犯罪事实,不经查实,就以他为多活几天,纯属虚构为由,口头驳回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在执行前发现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可能需要改判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而本案的中级法院不是依法停止执行,而是如期执行,因此是错误的。(3)执行死刑前,中级法院将王某游街示众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5条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4)中级法院对王某验明正身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并讯问其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本案在执行死刑后再验明正身是错误的。(5)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未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违背《刑事诉讼法》第8条和第212条第1款的l规定。

2本案中的区人民法院的决定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罚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根据这一规定,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做出后,尽管自诉人或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依法提出了上诉或抗诉.也应将在押被告人立即释放。该规定的目的在于及时恢复已被宣告无罪和免除刑事处罚的人的人身自由.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区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判决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王某。只有二审法院变更了一审裁判,对被告人改处拘役、徒刑后,才应根据二审裁判再行将被告人予以收押执行。

第十八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l B 2 D 3 D 4 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E 2ACE 3CDE

4 ABCD 5ACD

三、名词解释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四、简答题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包括:

l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

2原告人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4附带民事诉讼的诉因是刑事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五、案例分析题

l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

原告人应当为被害人李某.如果李某确实无法参与诉讼,李妻可以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帮助进行诉讼;被告人应当是张某和王某,其中张某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造成李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而王某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他是张某对李某侵害行为的共同致害人,所以应当与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 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1)李某的医疗费、住院费;(2)李妻因护理而误工的工资、奖金;(3)李家饭馆被砸坏的各种物品损失。李某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中的:李妻的奖金、李某被伤导致全家担惊受怕的精神损失费、李家饭馆无法正常营业达40天的经营流水(按照上月平均计算)不能列入赔偿范围。因为,依照目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奖金和李被打后致使饭馆无法经营的损失虽属物质损失,但不是直接损失,所以,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内容。此外,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债务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向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单独起诉,它不是由张某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所以不应当也不可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

第十九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B 2 B

二、多项选择题

l CD 2 ABCD

三、名词解释

1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者。未成年人犯罪则指处在这个年龄阶段上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分案处理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将来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分开处理,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3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指司法机关应当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4审理不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来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允许群众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报纸等印刷品不得刊登末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及照片等。

5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除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审查外,还应就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之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演变过程,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形成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

6迅速是指在诉讼进行的每一个阶段,都应当尽可能地争取时间,迅速侦查、起诉和审判。在时间的要求上,尽可能要快于对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简易则是指整个诉讼程序尽可能从简进行。迅速和简易是互相联系的,简易是迅速的前提,迅速是简易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

四、简答题

1第一,能够证明未成年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犯罪轻重的一切事实情况。第二,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予以调备。第三,着重查清在来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对其步入犯罪泥潭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的详细情况。第四,着重查清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智力能力、身心发育成熟程度、情感类型等个性特征。第五,注意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有无畸形变态等情况。

2第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更加突出教育改造的方针,寓教育、感化、挽救于各个诉讼阶段之中。

第二,国家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仅赋予未成年被告人更多的诉讼权利,而且还有更多的保证实施的措施。

第三,对证据的运用,要有较高的证明要求,不仅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还要证明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家庭、社会、教育等方面的原因。

第四,从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均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诉讼程序的设计表现得更为灵活多样和缓和宽松。

3(1)侦查范围比较广泛。(2)不用或少用强制措施。(3)较为灵活、缓和的传唤和讯问方式。

4起诉程序的内容包括:(1)要对侦查时确定犯罪嫌疑人出生时间、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犯罪原因等,一一审查核实;(2)凡是决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应坚持公开宣布的原则。(3)指定专人或专门的起诉科(组),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起诉工作。 (4)起诉书的内容应增加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生理及性格特征、所处的家庭和社会环境等

内容。

五、案例分析题

(1)全面调查原则。本案中,法院并未仅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还就李某的生活环境和与之相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予以例查,并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具体情况进行了分析。这对李某的教育改造是有利的,容易形成良好的庭审氛围,也有利于使李某的家庭、学校以及社会找准问题的关键,取得最佳的教育效果。

(2)分案处理原则。本案中法院在不影响案件处理的前提下,将李某与黄某分开审理这样做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其免受成年人的不良影响。

(3)审理不公开原则。本案中李某不满16岁,法院严格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对其与黄某分案审理,对李某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对李某身心的保护,为其教育改造以及未来的发展创造条件。

(4)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本案中法院为李某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李某是未成年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奶奶年纪较大,没有精力照管李某;其父亲忙于做生意,疏于照顾李某,这些都不利于李某诉讼权利的行使,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是必要的,这也是李某享有的法定权利。同时本案中法院还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通知其所在学校老师到庭,都是为了帮助李某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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