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单位称员工代签合同但无证据,被判支付二倍工资?
2013年8月2日,张某入职北京市五指生足部反射区保健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指生公司),担任按摩技师。后,双方产生劳动纠纷,张某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五指生公司称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张某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并在仲裁阶段就该合同中其签名的真实性申请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上的“张某”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张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劳动者主张。后五指生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用人单位诉称: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将两份劳动合同发给店员,店员签完后交回公司,公司盖完章后再返给店员一份,张某有可能是别人代签,或是根本没有交还公司,但对其所提交的合同来源表示说不清楚。劳动者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析:
本案中,五指生公司虽提交与张某于2013年8月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但经鉴定其中签名与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五指生公司对此进一步解释称签订合同时将两份劳动合同发给店员,店员签完后交回公司,公司盖完章后再返给店员一份,张某有可能是别人代签,或是根本没有交还公司,但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证明,对其所提交的合同来源亦表示说不清楚,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五指生公司应当支付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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