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笔记:一、公基---法律法规篇(六)劳动和社会保障法(137个)

1.狭义上的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纳入公务员编制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劳动法。

3.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劳动法;如果没有特别规定,适用劳动法。

4.现役军人、军队的文职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5.家庭雇佣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6.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包括: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7.劳动者需要年满16周岁,但有例外。

8.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9.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1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1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1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3.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14.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2倍的工资,并补订合同。(劳动者最多可得11个月的2倍工资)

1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11个月的2倍工资,并视为自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7.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0年)

18.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0+10)

19.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二次)

20.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2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2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4.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2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7.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8.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9.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0.竞业限制条款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1.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不得超过2年。

32.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33.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34.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超过3小时。

35.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6.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规定限制。

37.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规定限制。

38.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39.劳动者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40.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1.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42.1年≤累计工作<10年,年休假5天。

43.10年≤累计工作<20年,年休假10天

44.累计工作≥20年,年休假15天。

45.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最低生活费中找,平均工资不能少,生产率就业状况,发展差异不能忘)46.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47.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8.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9.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50.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1.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3.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4.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劳动条件不相符,约定报酬有出入,社会保险不缴纳,违规致人损,合同又无效。

55.劳动条件不相符: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56.约定报酬有出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57.社会保险不缴纳: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58.违规致人损: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59.合同又无效: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60.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打工不卖命,涉及人身可立即。

61.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

6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

63.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或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64.经济补偿金是一次性货币补偿。

65.经济补偿标准,劳动者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66.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违规失职不合格、一人二主不改正、合同无效负刑责。

67.“违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单位可随时解约。

68.“失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单

位可随时解约。

69.“不合格”: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随时解约。

70.“一人二主不改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单位可随时解约。

71.“合同无效”:因劳动者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单位可随时解约。

72.“负刑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随时解约。

73.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干,培训调整不胜任,客观情况大变化。

74.“医疗期满不能干”: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5.“培训调整不胜任”: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6.“客观情况大变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7.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丧失劳动力、病伤医疗期、女工孕产哺、15+5。

78.“丧失劳动力”: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9.“病伤”: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80.“医疗期”: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81.“女工孕产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82.“15+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83.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84.裁员的法定情形包括:破产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其他客观情况致合同无法履行。

85.裁员优先留用:订有较长期限固定合同、无固定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86.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87.劳动争议有三类:第一类劳动争议:劳动关系争议(劳动关系的确认、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

88.第二类劳动争议: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89.第三类劳动争议:劳动者保护争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

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

90.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91.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92.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93.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9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9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障劳务派遣者的工作权。

9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97.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98.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99.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100.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合同期满;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

亡或宣告失踪;用人单位破产或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解散等。101.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

102.“五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03.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人:单位和职工。

104.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5.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

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6.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107.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108.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109.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110.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111.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11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14.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1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116.不纳入基本医保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117.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18.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19.工伤保险: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120.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12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12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123.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12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12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12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12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128.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129.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30.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13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

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132.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33.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34.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

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5年→最长12个月;

满5年不足10年→最长18个月;

10年以上→最长24个月。

135.停止领取失业保险的情形:重新就业;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

136.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137.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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