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棉花风波,H&M等国际服装品牌被国人抵制。诸多艺人解除了代言合同,与品牌方撇清关系。外交部发言人表示,网民有权表达自己的感受:是朴素的爱国主义。商务部发言人表示:就个别企业基于虚假讯息而作出的所谓商业决策,消费者已经用实际行动作出了回应。
那么在法律上,艺人的解除合约,是否有法律责任?答案是,没有。
首先,艺人解除合约是因为对方侵犯了国家利益,是对方违约在先。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棉花事件实质是外企卷入了政治,违反了我国的公共政策(违反“一个中国”原则亦是)。因之被抵制,形成社会事件,是外企的越界行为所致,也损害了艺人利益,艺人退出,并无过错。
其次,国际品牌公司与艺人的代言合同,作为一个成熟的合同,对此类社会事件,一般都有约定的。从法律专业的角度而言,“社会事件”通常会约定为“不可抗力”,即不是双方所能控制、抗拒的客观因素,不可归咎于艺人,故艺人可以解除合同且无责。即使在合同中,外企的条款或对其有利,但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偏向性”条款是可被认定无效的,以公平对待艺人。
最后,从市场考虑,发生解约事件后,外资企业也不会去诉讼解决,那很可能形成新的舆情,造成二次减损,故艺人无虞。总之,在商言商,外资企业在国内经营,应该遵守我国公共政策,作为一个生意人去介入政治,并不明智,风险也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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