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书

这是一本法学经典著作,作者借权利话语这一议题勾勒出当今美国在大众狂热、媒体诱引和,政治煽动之下走向权利保护另一个极端后带来的恶果,各种跨学科分析。

对传统的西方知识界一直信奉权利至上的观念,但这本书唱了个反调,展示了过度强调权利给西方带来的日益严重的危机:权利的绝对化导致权利对峙的法律僵局,权利的去责任化导致互不关心的社会氛围,权利的封闭化导致拒绝对话学习的政治自负。给你多一个视角看待权利。

关于作者

作者玛丽·安·格伦顿是哈佛大学资深法学教授,在国际人权、比较法学以及宪法领域独有建树,被美国国家法学杂志评为全美最具影响力的 50位女性法律人士之一。

核心内容

美国社会和知识界对于权利的过分强调已经导致了权利话语的绝对化、去责任化和封闭化的效果。

1.权利话语的绝对化在财产权和隐私权上体现得尤为突出。但是,这种绝对化观念忽视了权利的社会属性,因而必然会对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采取漠视的态度。

2.权利话语的去责任化则导致美国社会责任话语的缺失和普遍的道德冷漠。美国社会应当在强调权利观念的同时强调责任意识,以克服权利话语绝对化的负面后果。

3.权利话语的封闭化是前两者的必然后果。美国法律界越来越不愿意去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法律成果,如果不能摒弃这种骄傲的心态,美国社会就无法根本解决已经陷入困境的权利话语和自由观念。

 

引言

你好,欢迎每天听本书。今天要给你介绍的这本书叫《权利话语》,副标题是《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

说到权利,有一种普遍的观念就是,一个国家应该尽可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减少对个人自由的干预,这是传统的自由主义权利观。但是,不知道你想过没有,如果对权利的强调过了头,社会还会是我们向往的样子吗?比如,在他人陷于危险境地的时候,只强调公民有选择的自由,却不提及公民也有救助的责任;在处理国家和个人关系的时候,只强调公民有持枪的自由,却不承认社会也有安全的利益总之,如果过于强调个人权利,整个社会必然不再注重个体责任和社会利益。美国社会在近几十年里,就逐渐出现了这种趋势。几乎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谈论任何话题,人们都已经习惯于拿权利说事,权利话语几乎已经渗透到了美国社会的方方面面。

出于对这种趋势的担忧,哈佛大学的玛丽·安·格伦顿教授才在1991年的时候出版了这本经典著作。她对自由主义权利观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期望用这本书来提醒美国社会,过于绝对的权利话语会导致非常恶劣的后果。这也正是这本书的副标题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的含义,这点我稍后会为你做详细的解读。

这本书虽然只有薄薄的260页,但不论作者还是作品都非常有分量,作者格兰顿教授曾经被美国国家法学杂志评为全美最具影响力的50位女性法律人士之一。

那么,这本书究竟有哪些精彩的内容呢?
我将从三个方面为你解读这本书:第一,权利话语的绝对化;第二,权利话语的去责任化;第三,权利话语的封闭化。

 

第一部分

先来看第一部分,权利话语的绝对化。

什么是权利话语的绝对化?简单地说,就是认为个体权利不应受到任何限制,社会利益,其他人的权利,统统应该为它让路。我们举一个例子,如果你要求司机在开车时系好安全带,他会认为,系不系安全带完全是个人事项,我的身体我做主,而他根本不会考虑这项权利可能会影响到他人的生命安全。

在美国,最能体现这种绝对化权利的莫过于财产权了。英国哲学家洛克把生命和自由也看作是广义的财产权,就是为了强调这些权利的绝对性。那为什么在英美法看来,财产权会是绝对的呢?这取决于人们对财产权来源的认识。我们来一起看一下财产权产生的过程:假设长在深山之中的树木,因为没有任何人发现和占有它,因而属于无主的财产。但是,一旦张三锯断了树木,按照洛克的理论,这棵树木就脱离了自然状态,张三通过劳动加工使得树木成为了他的财产。财产权就这样产生了。你看,在财产权产生的过程中,是劳动而不是法律才是最最关键的转化因素。所以,根据这个论证,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在时间上,个人财产权要先于国家产生,只要人类付出了劳动,财产权就已经产生;第二,在目的上,国家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权而存在的。既然,保护财产权就是国家成立的目的本身,财产权当然就具有了一种终极的权威,不得对其施加任何的限制。所以,在这个思路之下,财产权必然会是一项绝对的权利。

后来的英美法学家也延续了这一理论传统。比如最有影响的布莱克斯通也将财产权看作是一项绝对权利,哪怕是为了整个社区的公益也不可以对财产权有任何侵犯。财产所有者可以任意处置他的财物。这一观念随后深刻影响了美国的法律发展。建国之初的美国,十分推崇布莱克斯通的理论和学说,他所撰写的《英国法释义》几乎是建国之初美国律师唯一一部可资借鉴的书籍。甚至在美国已经独立一个世纪后,当一名记者询问林肯学习法律的最佳途径时,得到的答案仍然是要把这本书仔细阅读两遍以上。因此,布莱克斯通关于财产权绝对化的观念直接影响到美国法律人,也就不足为怪了。

毫不夸张地说,整个美国的政治架构几乎都是围绕着如何保护私人财产权的问题而设计和发展的。而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总是倾向于把无数事物纳入财产权的范畴内加以绝对化的保护,进一步强化了绝对化的权利观念。在这种思路下,就连在讨论焚烧国旗究竟是不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范围的时候,也会运用财产权的理论加以论证。你想,既然国旗是焚烧者自己买来的私有财产,他当然有权对这面国旗做任何他想做的事情,而不用受到任何限制。作者在这本书里引用了一种说法很能形象地说明美国法律把财产权绝对化的现象:在美国,只要你想保护某项事物,比如福利、利益、一项工作,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它归结为一种财产权利,就可以更为容易地加大对它的保护力度。即便到了后来,财产权的绝对保护在美国有日益式微的趋势,但是随后兴起的隐私权又继承了这一绝对权利的特征,成为另一个被广泛引用的权利类型。

但是,这种绝对化的权利观念却存在着一个致命的缺陷,绝对化的权利观念把个人看作是一个个原子式的个体,可以丝毫不用考虑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这是非常不切实际的。就以开头所举的系安全带的例子来说吧,系安全带绝不是一个纯粹的个人事项,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家人和保险公司必然会被牵扯进来,从而耗费宝贵的社会资源。据美国公路和汽车安全宣传网提供的信息,2005年,美国一共有43443人死于汽车相撞事故,其中超过一半以上的乘客是因为没有系安全带而死亡的,这些伤亡使得社会每年在医疗、生产力以及和受伤有关的其他费用方面损失大约260亿美元,而因为系了安全带,则使得15700人死里逃生,35万人免于重伤,避免了670亿美元与交通伤亡有关的经济花费。显然,看似和社会没有什么直接关系的个人身体,实际上也不可能孤立存在,每种权利都有它的社会属性,因此,任何权利就都不可能是绝对化的,它必然要受到基于他人权利和社会公益的限制。

反观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就没有这种绝对化的财产权观念。在洛克的著作《政府论》里,财产权一章在整本书里可谓重中之重,但在欧洲大陆影响更大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里,财产权部分却只占到了几页篇幅而已。不仅如此,和洛克认为,财产权起源于劳动不同的是,卢梭不断提醒人们,财产权最开始的时候,更多是通过暴力或欺诈等不劳而获的方式获取的,既然财产起源并没有那么神圣,当然就不应该加以绝对化的保护。总之,各种各样的政治经济因素使得欧洲大陆的财产观念没有像英美那样极端。即便在法国大革命之后于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在保障私有财产权利的条款后面,还不忘加上对它的限制:所有权不能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也用国家和居民的福利对财产权施加了一定的限制。正是因为具有了这一基础,欧洲其他国家才没有走上美国将财产权绝对化的发展道路,并最终发育出福利国家。

以上就是这本书的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我们概括一下。美国社会对于权利的过分强调导致了一种绝对化的权利观念,这在财产权和隐私权上体现得尤为突出。但是,这种绝对化观念忽视了权利的社会属性,因而必然会对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采取漠视的态度。

 

第二部分

下面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美国社会权利话语的去责任化。

什么是权利话语的去责任化呢?就是对权利的过分强调导致了社会对责任的普遍漠视。人们总是更为关心对自己有利的权利问题,但对自己应该在公共生活中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别人应该负有什么样的义务却毫不关心。所以,在美国法律文化和社会公共生活中,责任话语一直处于缺位的状态。

最极端的例子,就是美国法律对于见危不救这一行为的立场和态度。想象一下,如果一名奥运游泳运动员在散步时,发现游泳池旁边有一名在浅水区溺水的刚学游泳的孩子,他完全可以在毫无风险的情况下下水救人,但他不但没有这样做,反而拉出了一条板凳坐下,眼睁睁地看着孩子死去。美国的法律居然认为这位运动员完全没有救助他人的义务,他的做法也没有任何不当之处。是不是觉得非常难以理解?但是,这种让人难以置信的案件偏偏经常发生。在美国,旁观者给溺水者递一根绳子、向面临危险的人发出警告,为发生意外在现场流血不止的人呼叫医疗救援,这些举手之劳的义务都被美国法律一概免除,从进入法学院或者法院的第一天开始,美国法律就在传递这样一个概念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除了你自己,你不需要关心其他任何人。法官告诉人们,不论我们的道德情感如何强烈地呼唤人们的爱心与帮助,但在法律上,你就是没有救助一名陌生人的责任。美国侵权法里甚至非常冷漠地规定了无救助责任原则。美国人似乎默认,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是由彼此陌生的人组成的,除了避免主动伤害他人之外,我们对任何人都不承担任何义务。

刚才提到的是个体责任的缺失,如果换成政府雇员,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呢?假设在我们处于严重危机的时候,如果一名警察经过并目睹了一切,他有义务对我们施以援手吗?1980年11月的一个夜晚,在一骑单车事故发生2分钟之后,一名警察碰巧来到现场,车子翻了并且还在燃烧,尽管车灯亮着、发动机开着,车轮还在空中打转,但是这名警官却没有去判断车里是否还有人,也没有叫救护车,尽管他传唤了救火队,还继续在事故现场周围指挥交通,但是结果,车上两个未成年的男孩却被活活烧死了。问题来了,警察是否有查看车内或者呼叫救护车的责任?如果他没有做,是否可以对警察提起赔偿诉讼?

法院最后裁决警察不用承担这一责任。理由是,如果要求政府雇员赔偿,以后所有雇员都将不再勤勉工作,也会让那些最勤奋工作的人感到委屈,从而离开这些公共服务岗位。连著名的波斯纳法官也在一份判决中指出,仅仅由于被告是一名公职人员,对于未能救人于危难的行为是不能起诉的。即便是宪法也不支持这种起诉,因为宪法的目的只是防范政府侵犯公民权利,却从来没有许诺提供积极的帮助。听到这里,你是不是觉得,作为权利与自由天堂的美国,似乎也并不像我们想象得那样公正?

为什么美国会形成这种权利话语的去责任化现象呢?原因恐怕主要有这样两个:
第一,法律与道德的区分。在美国,法律教育格外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分野,是否合乎道德和是否合乎法律是两个层面的事情,比如通奸虽然并不道德,但却并不违法。因此,不能用一个人的道德观念来判断一件事情合法与否。法律不是人民的道德学校。要不要提供帮助是道德范畴的事情,法律不应该要求公民履行道德义务。
第二,法律功能的有限性。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社会的手段之一,而法律只是社会规范中的一种,所以一切社会问题都期望通过法律加以解决是不可能的。反对规定救助责任的人认为,法律不应该为每一种错误提供救济,否则它可能产生的问题比要解决的问题还多。如果我们要求人人必须积极救助,如果救助者笨手笨脚让受害者的情况恶化了怎么办?如果救助者在施救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又该怎么办?甚至在一个妇女被杀的时候,不是一个人,而是38个人同时目睹了40分钟都没有提供救助,那这种没有提供救助的责任又该如何在这38个人中分摊呢?

简单来说,积极救助可能会给原告造成新的损害风险,但不去救助至少不会恶化对方的处境。所以不应处罚那些不去救助的行为。

如果我们冷静地思考上面这两个理由,就会发现,其实也并非全无道理,法律的确不应该事无巨细地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关于道德层面的事物,更是应该留给其他规范去解决。在这一点上,本书作者也是认可的,她也没有说一定要规定公民有积极帮助的责任,但她担心的是,在美国这样一个高度重视法律的国家,在法律领域里责任话语的缺失会使得公民受到错误的教育,从而减少公共责任感形成的空间。如果我们的法律不断地向公众表示,我们对他人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久而久之,必然会给美国社会带来普遍的道德冷漠和越来越极端化的个人至上思想。作者提醒我们,一直以来,我们都认为自由是一个值得向往的词汇,但是,一旦自由脱离了责任,一旦一个人自由地孤立于整个世界,自由就不再是一个让人向往的状态,因此,它必须要靠责任话语来加以平衡。

有一年,我带队去美国纽约参观自由女神像时,曾经半开玩笑地对同行者说,西方社会比较强调自由,而东方社会则比较强调责任,当年法国在西海岸送给美国一尊自由女神像,将来咱们东方人也应该在美国东海岸给他们送一尊责任女神像。可以说,美国社会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在公民权利和责任意识之间取得最大限度的平衡,来克服权利话语绝对化的负面后果。

以上是第二部分的内容,概括一下,对权利话语的过分强调导致了美国社会责任话语的缺失和普遍的道德冷漠。美国社会应当在强调权利观念的同时强调责任意识,以克服权利话语绝对化的负面后果。

 

第三部分

下面接着讲讲第三部分的内容,美国社会权利话语的封闭化。

如果美国社会的主要问题仅仅是片面强调个人权利和缺乏责任观念,倒不是最可怕的,问题的关键在于,美国社会已经由于盲目自大而产生了一种盲视效应,不愿意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保持一个开放的学习心态,从而在权利问题上封闭自我,失去自我迭代和进步的可能,这才是最可怕的。

但遗憾的是,这种盲目自大在美国社会随处可见。1989年国家地理协会曾经做过一项跨国调查,来自10个国家的数千名参与者被要求在一份世界地图上辨认其他16个国家。和瑞典、西德、日本、法国以及加拿大人比较起来,美国和苏联人的表现最差,而其中又以18-24岁的美国青年表现最为差劲,他们对周围世界的无知已经达到了让人震惊的地步。

具体到法律领域,这种自大情绪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著名的《时代》周刊在一次200周年纪念专刊中,将美国的宪法称为一份献给全人类的礼物,并夸口说,在世界上170个国家的现行宪法中,大约160个国家的宪章都是直接或者间接以美国宪法为蓝本制定的。

事实真的如此吗?实际上,这是一种十分无知的看法。要知道,世界上拥有成文宪法,也就是把宪法编纂成一本文书,供所有人查阅的国家一共就只有160个,这种统计方法实际上等于是说,所有这些国家,都是受到了美国的影响,这种看法未免太把自己当回事了。不仅如此,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下去,就会在这160多个国家的宪法中发现很多不同。比如,在政府结构方面,绝大多数国家都选择了议会制而非美国的总统制;还比如在宪法权利的权利类别上,美国宪法只规定了个体权利,但二战之后的大多数国家在宪法里还规定了广泛的社会和经济权利;我再举个例子,美国法院在解释宪法的时候,经常表现得特别积极。他们弱化遵循先例的原则,甚至有时会超出立法者的意图。但是大多数国家都效仿的是上世纪20年代生长于奥地利的宪法法院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法院行使权力的时候总是比较克制的。你看,既然各国之间存在着这么多不同,他们又怎么好意思说,全世界的宪法都是受到了美国的影响?这不是夜郎自大又是什么呢?

这种大国沙文主义的心态势必影响到美国对待其他国家法律成就的态度。由于美国一直以来都认为自己领导着自由世界,所以美国人几乎对自己的法律制度非常自信,以至于根本不屑于去了解其他国家在权利方面的不同制度实践和法学理论。

在刑事领域,以我们非常熟悉的米兰达规则为例。在一些影视作品里,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画面:一个嫌疑犯一旦被警察抓获,他听到的第一句话往往是,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话将会成为呈堂证供。这就是著名的沉默权制度。但是让美国人根本想象不到的是,这个曾经让他们引以为傲的制度,其实与欧洲大陆相比已经远远落后了。怎么落后呢?这个关键点不在于沉默权,而是在于被告开口就不能撒谎。这种制度背后的本质是想借助被告人的口供来发现真相。但是你知道吗?德国竟然赋予了被告人一种说谎权。敢赋予被告人这项权利,是在于德国更多依靠实物证据、证人证言来进行审判。关于这种说谎权,我想再多给你介绍一些。说谎权会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被告人不会受到伪证罪的处罚,但是反过来讲,可能会有法官以说谎为由,认定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差,从而加重刑罚。因此,也有学者把这种权利称为有限的说谎权。

除了刑事领域,在宪法责任方面,和美国宪法没有对救助责任的承诺不同,欧陆战后宪法就在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后又添加了积极的政府责任。也就是说,政府不仅有责任制止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而且有义务通过介入经济生活,保证所有人享受最低福利标准,积极增进大家的福祉。

在司法技术方面,因为欧洲人权法院并非一个主权国的法院,所以不可能给各国一个统一的欧洲标准,而必须留给各国一定的权衡余地,所以,必然要发展出一套可以灵活调整的分析和判断标准,而不是固守于一些僵化的概念和原则固步自封。但相比之下,美国法院就要僵化得多,因为坚持权利绝对化的理念,所以任何其他利益都不可能成为考量因素,所以最后的判决更像是一种表决结果的宣告,而不像是严肃的法律推理。只要在判决书中引用一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样激动人心的口号,似乎判决说理就已经完成,长此以往,美国已经在司法技术上逐渐落后于欧洲法院。

可以说,在很多领域,欧洲人已经发展出了一套不同于美国,甚至优于美国的规则和理论,而这,是美国人根本不愿也不想听到的。美国人已经越来越闭目塞听、固步自封,这多少让我想起了当年晚清政府保守派代表人物徐桐对待周遭世界的态度。在他眼里,只有大清才是世界上最完美的国家。对人们把美国译作美利坚,他就十分恼火,说:中国什么都美,美国有何可美?中国诸事顺利,美国有何可利?大清国军队无所不坚,美国还有何可坚?现在想来,虽然所言颇有文采,但见识未免荒唐,而美国社会弥漫的这种自大的心态,其实和当年的徐桐又相去多远呢?

看到这些现象,作者痛心疾首地感慨,如果把权利观念和法律制度的借鉴比喻为一场国际贸易的话,美国在权利观念的传播过程中已经长期处于贸易顺差的地位,但是,在思想和制度市场上,只出口不进口,从长远来看肯定是不利的。对于其他地方的权利观念的发展状况闭目塞听将最终会使自己失去自我更新的能力。美国社会已经非常类似于当年的晚清,外部世界已经发明了火药,而自己却还沉浸在自我陶醉之中。

以上就是第三部分的内容,概括一下:美国社会权利话语的绝对化和由此导致的整个社会的去责任化,由于其权利话语的封闭化而日益严重。美国法律界越来越不愿意去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法律成果,如果不能摒弃这种骄傲的心态,美国社会就无法根本解决已经陷入困境的权利话语和自由观念。

好了,到现在为止我们已经把这本书的主要内容介绍完了,我们主要介绍了权利话语的绝对化、去责任化和封闭化这三部分内容。

 

总结

不要觉得这只是一本论述权利的法学著作,如果是这样,我们就低估了这本书的价值。

要知道,在法律领域里盛行的权利话语已经影响到了美国社会的政治生态。众所周知,一直让美国引以为傲的民主体制正是依靠公共辩论才得以维系其根本的活力,但是,一旦政治言论都充斥着这种绝对化的权利话语,政策辩论就一定充满了正确的废话,人们草率思考,信口胡说,人们只会失去而不是增强深入思考问题的逻辑能力。不仅如此,如果人人都把自己的权利绝对化,同时又推卸所有责任和义务,那么在政治活动中,人们永远都不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个结果。一个产生于法律领域的权利观念,最终损害的,竟然是整个社会的政治体制。

最后还要特别提到的是,美国社会权利话语所具有的绝对化和去责任化的问题,实际上是自由主义权利观必然会出现的理论困境,针对这些理论困境,西方专门发展出了社群主义的政治哲学流派。比如,针对自由主义过于强调权利的弊端,社群主义强调社会公益对权利的优先性,而针对自由主义忽视责任的弊端,社群主义则强调对道德义务的承担。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人评价,本书作者实际上属于社群主义阵营,她写作本书的目的,其实就是在法律领域里引入社群主义的理念,来矫正自由主义的理论缺失。

当然,可能限于篇幅问题,这本书只是提出了自由主义的问题,但并未对社群主义的解决方案作出阐述,如果你对社群主义有兴趣,可以找相关的著作继续深入了解。



撰稿:少文工作室
转述:成亚
脑图:刘艳脑图工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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