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起点升本科《民法》复习资料民法模拟试卷(一)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 C 2. B 3. D 4. C 5. C 6. D 7. A 8. A 9. D 10. C
11. C 12. C 13. B 14. D 15. C 16. B 17. C 18. B 19. D 20. D
21. C 22. C 23. C 24. B 25. B 26. C 27. A 28. C 29. A 30. B
二、判断题
31. X 32. V 33. X 34. V 35. V 36. X 37. X 38. X 39. V 40. V
三、简答题
41.抵押权和质押权具有以下几个区别。
(1)标的不同。抵押的标的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还可以是不动产权利;质
押的标的只能是动产和权利。
(2)是否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抵押不需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质押必须转移标的物的 占有。
(3)孳息的归属不同。质押期间,质押权人有权取得孳息物的所有权,以此充抵实现债 权的费用及利息;抵押期间,由于抵押物不在抵押权人的控制之下,因此孳息物一般归抵押 人所有,只是在债权人起诉后,法院依法扣押了抵押物,此时的孳息才归抵押权人。
(4)可以重复抵押,但不能重复质押。
(5)转让抵押物一般不需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只要将转让事实通知抵押权人即可,转让 质押物必须征得质押权人同意。
(6)抵押权的实现必须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质押权人自己可以直接拍卖、变卖 质押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7)抵押关系设立后,抵押人仍然享有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人可以 在抵押物上设立其他用益物权;质押关系设立后,质押人不再占有质押物,使用、收益无从 谈起,因此质押人无法再在质押物上设立用益物权。因为用益物权的设立以转移物的占有为 前提。
4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
(1)须有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
(2)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
(3)须另一方财产受损失;
(4)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4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主要包括:
(1)不可抗力。即在当事人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造成合同不 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违约方可以不负责任。因为,此时造成当事人违约的后果,当事 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 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 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由此规定也可以确定,并非凡不可抗力都可以免除违约者的 责任。
(2)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免责理由的。即在订立合同时,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 另有特别约定免责条款的,当发生合同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后果又符合这些免责条款时,可 以免除违约者的违约责任。
(3)对方有过错。如果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是由于对方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履 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责任。
四、论述题
44.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
(1)双重性:知识产权具有双重属性,既有财产性,又有人身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更 主要的表现为人身性。一般财产权没有人身性,如物权、债权等。
(2)信息性:知识产权的客体为人的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可以脱 离其载体而被传播,即具有信息性,一般产权不能脱离其客体而转让,如所有权的转让,其 转让的就是标的物本身。
(3)专有性:知识本身没有排他性,可以多次使用,为了鼓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制度,以法律形式规定知识产权是人们就特定的知识产品依法取得的专 有权,是特定的知识产品和法定权利的统一体,具有排他性。即任何人不经知识产权人的许 可,不得使用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
综合国力的增强日益突出地表现为以专利为代表的科技创新和发明。法律本身不能直接创 造财富,但它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即法律规定去促进和保障财富的增长。
(4)时间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期限性,超过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即进入公有 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所有权的保护没有期限的限制。
(5)地域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地域的限制,即在一个国家取得的知识产权,并不当 然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要得到他国法律保护,必须两个国家订有双边协定,或者共同参加 了某一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所有权的保护没有地域的限制。
五、案例分析题
45.张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张丙。
理由: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 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张乙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张甲与张乙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张甲是债务人,张乙是债权人。
(2)张甲对于张丙享有债权,但其怠于行使其权利。
(3)张甲怠于行使权力的结果会给张乙造成损害。张甲已经没有直接向张乙清偿债务的 能力,如果张乙不代位行使张甲对张丙的债权,张乙对张甲行使债权的唯一可能性便会丧失。
46.此案是因特殊侵权而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该案中,花盆主人乙丙夫妻应共同承 担侵权责任。
理由: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及其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 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的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 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案中乙、丙夫妻虽然不能预见到事发当日会刮大风,但应该预见到总 有一天会刮大风的,但二人没有预见到,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对甲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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