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里明确规定与违纪情形相对应的处罚方式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违纪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与违纪情形相对应的处罚方式,不能作为处罚劳动者的依据。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6年10月24日入职天津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1日,公司以王某在办理电话销售过程中存在提醒或暗示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来通过此次电话销售贷款申请及指引客户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贷款申请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公司《电话销售人员行为规范》不能做的第8条规定,故意指引、协助或过失允许客户使用虚假申请材料或信息进行贷款申请的;第11条规定违反现有操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提醒或暗示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来通过此次电话销售贷款申请。前述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严重警告、奖金调减、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2018年6月1日,王某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506.08元。
2018年7月16日,该委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065.36元。
公司不服,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公司称,王某在电话销售过程中核实客户身份阶段,客户无法回答预留银行卡信息时进行了主动提醒;公司的贷款仅能用于消费而不能用于投资理财,在客户明确告知王某贷款用于投资后,王某进行诱导使客户改变贷款用途。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电话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王某在一单合同中存在两个违规行为,两个违规行为都属于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选择处罚方式,故公司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查明,王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766.34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就王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举证。虽然公司的《电话销售人员行为规范》对违纪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与违纪情形相对应的处罚方式。公司提交的电话录音证据仅能证明王某存在一定违纪行为,但不足以证实该违纪行为已经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构成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其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理由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公司的《电话销售人员行为规范》对违纪情形进行了规定,其提交的王某与客户的通话录音能够证明王某在与客户办理电话销售过程中确有违反《电话销售人员行为规范》规定的不能做的违纪行为。
根据公司《电话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公司对于职工违纪行为给予处罚的形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严重警告、奖金调减、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说明公司具体采用的处罚形式与职工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关。而公司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违纪严重程度的标准,亦没有明确规定与违纪情形相对应的处罚方式,且公司在二审程序中亦明确表示王某的行为没有后果发生。基此,公司以王某的行为严重违纪解除其劳动合同,其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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