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收听《刑法学100讲》。
通过前面几讲,我们知道,犯罪由不法和责任构成,认定犯罪,必须是从不法到责任的阶层判断。这一讲,我们就来具体讲讲,不法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问题。
在刑法理论中,不法,指的就是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这一讲暂且先把违法阻却事由放在一边,咱们只看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比如,我问你一个问题,行为人拐卖两性人的,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吗?之所以这么问,是因为我们国家刑法明确规定了拐卖妇女罪的对象必须是妇女。那拐卖两性人的,到底符不符合拐卖妇女这个构成要件呢?等你听完这一讲,就知道该如何判断了。
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步骤
当我们问某个行为是不是符合某个罪的构成要件的时候,需要思考的是,这个行为是不是满足了构成要件的各个要素。
比如说,要判断行为人在法庭上撒谎的行为是不是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就需要先判断这个行为是不是满足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要素,这些要素包括行为是不是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行为人是否属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行为人是否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撒谎的内容是否与案件有重要关系。这些要素都是构成要件要素,它们的有机结合就是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从这个例子你会发现,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符合某个罪的构成要件,其实分了三步:
首先,要去解释刑法分则里规定的这个具体罪名,它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构成要件要素;
第二步,要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中提取事实;
第三步,再判断这些事实是不是满足这个罪的所有构成要件要素。
换句话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并不是整体的判断,而是分步骤的判断。
说到这里,你可能发现了,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与法理学上定罪的三段论的推理过程是一致的。其中法律规范是大前提,也就是刑法的规定是什么,这是大前提,案件的事实情况是小前提,最后的定性是结论。
不过,在进行三段论的推理前,你必须有一个预判,并且根据这个预判找出大前提。如果没有预判,你是不可能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因为如果没有预判,你就不可能找到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这个大前提,或者说你不可能找到构成要件。所以,预判准确与否就太重要了。
如何判断案件的事实情况
问题一旦分解,就会变得容易一些。知道了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步骤,接下来还会引出两个问题,一个是某个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到底包括哪些?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判断案件的事实情况,是不是具备构成要件的所有要素?
咱们先看第一个问题,构成要件要素包括哪些内容?比如,行为主体、特殊身份、行为、结果这都属于构成要件要素,这必须要根据刑法分则里某个罪名的罪状是怎么描述的来具体判断。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故意杀人罪的罪状为故意杀人,那么构成要件要素就包括行为人、杀人行为、死亡结果以及行为对象是人。
更重要的问题是第二个,如何判断一个案件的事实是不是具备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呢?你需要把握几点:
第一点,构成要件符合性,并不是指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一模一样,而是指案件事实并不缺少构成要件所要求的要素。有的人遇到疑难案件时开玩笑说,行为人犯的罪不规范,意思是说,行为人犯的罪与构成要件并不是一模一样的。这其实很正常的,没有人在犯罪前先看刑法,并按照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去实施犯罪。
第二点,案件事实少于构成要件要素的,一定不符合构成要件。反过来讲,如果说案件事实具备了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全部要素,也具备要素和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那就符合了这个罪的构成要件。
你可以比较下面两个例子: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甲男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从妇女手中夺取提包的,就满足了抢劫罪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要素,这便符合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如果甲男假装自己是警察,谎称妇女的提包中有毒品,而让妇女将提包交给自己的,由于只是一种欺骗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手段要素,甲男的行为就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就需要再判断甲男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再比如,行为人故意殴打他人,导致他人受轻微伤的,虽然具备故意伤害罪的行为要素,但是却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中的伤害程度必须达到轻伤以上这个结果要素没被满足,这就是说,案件的事实并没有全部满足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三点是,如果案件事实要素多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当然也符合构成要件,但是这种情况,我们就要考虑行为是否会另外满足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而触犯其他罪名。
我举一个具体的简单的例子来解释: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为什么呢?
我们先看为什么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根据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含有三个要素,分别是,行为人,窃取行为,再加上行为对象,也就是他人财物。显然,甲这个人就符合盗窃罪的行为人要素,甲窃取公共财物的窃取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窃取行为要素,以及甲的行为对象公共财物也符合盗窃罪的对象要素,也就是他人财物。
那么,这个时候,甲行为的全部要素中的一部分已经能够满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那就可以肯定,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你不要忘了,甲的行为里面,还有多出来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这两个事实要素没有评价,所以,甲的行为虽然满足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也可能满足其他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上,甲的行为同时也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咱们具体分析一下。贪污罪的罪状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那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就包括:行为人这个要素,加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个要素,再加上利用职务之便这个要素,还有侵吞、窃取、骗取、其他方式这个要素,以及公共财物这个要素。
那么,甲的行为的全部事实,恰好满足了贪污罪要求的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所以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讲到这里你可能会问,那甲的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罪的构成要件,难道要定两个罪名吗?并不是这样的。你会发现,虽然甲的行为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贪污罪却能够更全面的评价甲的行为,所以,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而不是盗窃罪。
我还要多说一句,其实构成要件要素基本都是用来表明违法性的,只有把这些表明违法性的要素全部评价了,才能说是公正的。如果只给甲定盗窃罪,就显然没有充分评价甲实现的违法要素,所以认定为贪污罪才是正确的。
那理解了这个原则,咱们再回过头来看开头提出来的问题,行为人拐卖两性人的,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吗?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两性人能不能评价为妇女这个对象要件呢?
正确的答案是,行为人拐卖两性人的,仍然能够成立拐卖妇女罪。因为,两性人既具备男性生理特征也具备女性生理特征,那就意味着,已经满足了拐卖妇女罪里面妇女这个要件,至于多出来的男性生理特征部分,并不影响犯罪的认定。因为我们刚才讲了,案件事实多于构成要件要素的,不影响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三段论的推理过程
好,现在你应该已经知道如何判断一个案件的事实要素,是不是符合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了。
那我们再回顾下定罪的过程,定罪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其中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的事实情况是小前提,最后的定性是结论。我们在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时候,应当把法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大前提,把具体的事实作为小前提,然后得出正确结论。
那么,如果反过来,把事实作为大前提,把法律作为小前提,会出现什么情况?
你来看这个例子怎么处理。甲公司的管理层集体协商,由甲公司员工张三和李四将竞争对手乙公司的高科技设备偷了过来。很多人会说,这是单位盗窃,但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所以,既不能处罚单位,也不能处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以只能宣告无罪。
这种判断,是把案件事实当成了大前提,先把案件事实归纳为单位盗窃,然后把刑法规范作为小前提,刑法规范中没有单位盗窃,最后就得出了无罪的结论。也可以认为,这种判断是没有根据可能适用的构成要件来归纳案件事实,导致案件事实不可能与构成要件相吻合。
所以,颠倒大前提和小前提,这种逻辑推理就是错误的。就会变成:想入罪便入罪,想出罪即出罪。
那么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呢?应该是,在遇到所谓单位盗窃案件的时候,首先预判这种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并且明确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再以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为指导归纳案件事实,然后判断案件事实是不是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最后得出是不是构成犯罪的结论。
如果按照这个顺序判断,这个案例中的张三、李四的行为就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对张三和李四,就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甲公司的管理层承担盗窃罪教唆犯或者共同正犯的责任。
好,这一讲就到这里,相信你已经掌握了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方法,下一讲我会介绍不作为犯的内容,咱们下一讲见。
网友互动
老师,对于贪污罪的例子我有个有关的疑问。
如果事件有A+B+C+D,其中A+B+C符合一个罪的构成要件要素,A+B+D符合另一个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这种应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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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行为既侵犯了人身法益也侵犯了财产法益,在预判的过程中,是应该有所侧重还是应该根据同样的重要性分别预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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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预判->根据预判看包含哪些构成要件要素->提取事实->看是否符合所有要素->得出结论,全符合则罪名成立,否则不成立,如事实多于要素再看是否同时还符合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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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综合不法和有责进行,而准确判断不法是前提。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不法,才能进入是否犯罪的讨论。
判断行为人是否不法,需要按照司法三段论来推论。其中,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最终的定性就是结论。
要准确判断不法,需要做好法律规范这个大前提的预判。先把案件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进行匹配,只要不少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该行为就构成不法。
如果行为超过某条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还要考察该行为是否触犯其他法律规范,能够满足其他法律规范的,就以该规范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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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早上好:虽然这两天的课对于我来说越学越烧脑,不妨碍我听的精彩。然后我立马下单买了一本您的《刑法学》真实版太皇太后。也给我女儿看看这本法律界名书。我想孩子只有真的看到,才可以对这两百万字刑法教课书蕴含的心血,有一点点她自己更直观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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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要素这个,看着看着突然发现,原来要是我们使用人工智能,加入要素分析的逻辑,岂不是在判定案件性质的时候要比人工又快又准?
不过我觉得这个要素分析逻辑可能人工智能是学不会的,因为人工智能只是纯粹理性判断,但是法律更多的是要照顾人性,所以人在法律工作中,还是绝对的主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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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符合性:案件事实并不缺少构成要件要求的要素
如果符合两个罪名,那要看看是否将违法性的要素全面评价了
张老师的课,虽然刚开始听有点难理解,但是越听越觉得,法律魅力无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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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讲的定罪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在一开始觉得挺反常识的,毕竟按照普通人的习惯,都是先归纳事实,而后才去找条文。
但仔细想想才发现,老师讲的,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的事实是小前提,最后的定性是结论,这种定罪推理才是真正的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这个过程类似对标,先用预判的法律条文中的构成要件要素来列个清单,而后分析事实是否符合这个清单,全部符合的就符合这个条文;事实少于清单的就肯定不符合这个条文,需要重新找条文列清单;事实多于清单的就检查是否有别的条文列出的清单可以更好的涵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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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素的逻辑类似数学上的交集,必须同时满足才符合有罪的判断。从这个角度看,其实某些罪名之间是存在包含关系的,例如本讲中的盗窃罪和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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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在直播和课程中都强调在遇到案件时要有预判,这个预判就是找到大前提适用的法律规范,然后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最后得出结论。预判不正确,要么是案件事实不符合构成要件,要么是案件事实超出了构成要件,都会导致不能形成准确的结论。准确的结论不只是正确的结论,而是正确且最适用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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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中,若将法律与事实分别作为大小前提互换分析,得出的结论竟能有罪与非罪的天差地别。以前学刑法一眼带过的三段论,竟不知背后隐藏着如此灵活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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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有个疑问:
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您说应该定贪污罪,原因是贪污罪能更全面地评价其行为,但这个情形是否又同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该从一重处罚呢?
更全面地评价行为和从一重是否存在冲突的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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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老师,实务问题。公共交通领域交通肇事致使一人或者二人重伤的行为,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没有交通肇事罪特殊的六种情形,可否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罚?目前实务处理混乱,很多不立案,一旦立了有无罪也有过失致人重伤罪等。查到的资料,涉及到特别法一般法,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形式解释实质解释等争论。当下语境下宜认可这种交通参与人的伴随风险还是过失罪名补充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安全利益?刑法理论直接指导司法实务的典型情况吧,太多实务思维重视法条解释却不深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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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条很重要:
1,颠倒大前提和小前提,这种逻辑推理错误,就会变成:想入罪便入罪,想出罪即出罪。
2,构成要件要素基本都是用来表明违法性的,只有把这些表明违法性的要素全部评价了,才能说是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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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发现,虽然甲的行为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贪污罪却能够更全面的评价甲的行为,所以,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而不是盗窃罪。
老师你好,我想提个问题:会不会存在某种犯罪行为同时满足两个构成要件,但是又无法说明哪个构成要件更能全面评价,是不是要判两个罪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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