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不能乱签!!!
问题一:张某是否构成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是否构成领取经济补偿金情形,需要区分情况,假若公司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公司提起的,则张某具备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反之,则不具备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二:如果构成,应当支付多少?
张某2014年入职,2018年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张某的工作年限达到4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张某构成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公司应当发放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500*4=14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问题三: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张某可不可以反悔?
张某是可以反悔的,依照相关法规,张某可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但除了下述的两种例外情形外,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其一,张某与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二,张某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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