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伤保险赔偿保准是怎样?本文为大家介绍深圳一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的本人工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
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计发十年:总金额=本人工资/月×90%×120
工伤医疗补助金:15个月的本人工资
生活护理费:354096元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3年为4918元)的一定比例计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60%。
计算公式:4918元×60%×120=354096元
一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申请人需按照对应情形享受待遇):
1.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赔偿待遇
2.户籍迁回原籍的补助
3.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生活护理费等。)
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享受的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的90%(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
温馨提醒: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户籍从单位迁回原籍的待遇
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
安家补助费:29508元(随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变化而变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其他搬迁杂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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