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流程
工作标准
及时受理、明确答复、申领材料齐全、信息审查准确、待遇标准一致、转移接续及时准确。
工作时限
失业人员凭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及本人身份证明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职工凭《接收函》、本人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单位单位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其他批准成立、核准执业的证件),以及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在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的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予以审核,审核材料完整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失业人员需补充的材料,补充完整材料后,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服务对象
失业人员、在职职工、成建制单位职工。
工作依据
1.《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工作流程
一、参保单位转迁的,按下列程序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一)参保单位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其他批准成立、核准执业的证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二)参保单位在领取转移证明后60日内,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其他批准成立、核准执业的证件),以及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接续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
(四) 参保单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职工转移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下列程序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一)职工凭本人身份证明、与转入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接收函》,凭《接收函》、本人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核定应转移的失业保险缴费享受信息,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的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予以审核,审核材料完整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补充完整材料后,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四)转出地经办机构确认转入地接续后,按规定办结或终止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职工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之前有剩余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一并转移,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与累计缴费年限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六)转迁就业的职工,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中注明是否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等详细信息。
(七)未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职工的转移接续办法。
(八)职工未办理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的,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保留其失业保险关系和参保缴费记录。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选择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下列程序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一)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领时,按规定提交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提出的,先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凭接收函及本人身份证明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即时受理,核定应转移的失业保险缴费享受信息,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的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予以审核,审核材料完整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失业人员需补充的材料,补充完整材料后,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四)转出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结或终止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治区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之前有剩余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一并转移,与累计缴费年限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转入地)的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