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劳动法》也规定,当月的工资还是由原单位支付,那么在那里上班领取的当月的劳动报酬就应该相应的缴纳社会保险。
也就是说,只要职工在职1天,企业都要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否则会面临以下用工风险∶
①职工离职后申请仲裁,企业面临补缴风险
②离职日期未到,在交接过程中发生工伤,企业由于当月未缴社保将会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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