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低于月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案件背景】
白女士2018年3月18日开始休产假,用人单位某公司将社保经办单位核算的生育津贴向其支付作为产假工资,该数额远低于白女士的月工资标准。后白女士了解到社保经办单位是按照某公司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核算其生育津贴。白女士向公司财务部门要求公司按照其正常工资标准补发差额,被拒绝。后白女士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要求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公司为白女士缴纳了生育保险、向白女士发放生育津贴,但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工资标准,应向白女士补发差额。
【案件解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中,公司向白女士发放了生育津贴,但低于其本人的工资标准,则差额部分应由公司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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