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的施工导流工程包括施工导流挡水和泄水建筑物
工程的施工导流工程包括施工导流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截流、度汛、基坑排水、排冰、通航、封堵和施工期下游供水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2、责任
(1)按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方案、导流洪水标准与施工控制性进度,编制本工程施工导流的措施计划,提交监理单位批准。
(2)按批准的施工导流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负责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1)完成施工导流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截流、度汛、基坑排水、排冰、通航、封堵和施工期下游供水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2)保证永久建筑物在干地施工的措施;
3)负责提供导流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包括材料和设备的试验、检验,以及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3)协助建设单位安排好施工通航和施工期下游供水。
(4)导流期间,当河道的天然来水流量小于或等于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对导流工程的施工安全承担责任。
(5)当施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采取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救工作。
3、截流
(1)截流设计
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及水文气象资料,并结合模型试验成果,以及现场施工条件进行详细的截流设计其主要内容包括: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包括龙口位置选择、断面形式及进占方式)、截流落差、截流哉堤轴线位置、水力参数、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和数量、料源、备料场地、主要施工运输设备和运输道路等。
4、导流建筑物施工
(1)导流围堰
1)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单位指示进行导流围堰的施工。各种建筑物的施工技术要求,按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
2)围堰的上升速度满足安全度汛标准,以及施工进度各时段的挡水要求,并在各种运行水位工况下保证已施工堰体的稳定和安全。
3)围堰拆除:按施工图纸指定的拆除范围和监理单位指示及时拆除,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2)导流建筑物封堵
1)导流建筑物的封堵按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
2)施工导流期结束后,尽早封堵与永久性水工隧洞相连接的导流隧洞部位,并在导流隧洞结合段的上游侧进行封堵。
(3)导流底孔及未完坝段(或缺口)过水
导流底孔、未完建永久建筑物过水坝段(或缺口)的施工技术要求遵守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有关规定。
5、基坑排水
(1)、基坑初期排水
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的基坑初期排水,初期排水量可根据围堰闭气后的基坑积水、抽水过程中围堰和基础渗水量、堰身和基坑覆盖层含水量及可能降雨量进行估算,初期排水时间按基坑边坡的水位允许下降速度控制。
(2)基坑经常性排水
负责排除基坑内施工期的围堰渗水、基础渗水、降水和施工废水,以及不能从施工场地地表排水系统排除而进人基坑的地表汇水,经常性排水措施计划提交监理单位。
(3)基坑排水设备
负责提供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备和设施,并负责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保证基坑排水设备不间断持续运行,配置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避免造成基坑积水而延误工期。
6、安全度汛
(1)安全度汛
1)每年汛前,对工程的安全度汛措施和工程达到的施工面貌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度汛安全。
2)每年汛前,按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7、导流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
(1)导流建筑物的质量检查
本工程的围堰、导流隧洞和明渠、导流底孔建筑物以及临时通航和下游供水建筑物等的土石方开挖、支护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地基防渗工程、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及钻孔灌浆工程等,按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2)主河床截流前验收
主河床截流前,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的规定进行主河床截流的阶段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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