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备考薄弱环节归纳总结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构成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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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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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下各行所列违法行为之外的违法行为 |
1、对单位: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处2千以上2万以下罚款; 2、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
会计人员违法的,由县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 |
1、单位:处5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直接责任人:处3千以上5万以下罚款 2、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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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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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或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
处5千以上5万以下罚款 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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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
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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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或泄露国家、商业秘密等) |
刑事责任:1.三年以下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3五年以下4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具体情况见书62页) 行政处分(将检举材料转达给被检举单位和个人的) |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及罚则
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单选)
违法单位 |
违法事项 |
处罚金额 |
非经营性存款人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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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存款人 |
变更 |
1000元 |
伪造、变造,开立、撤销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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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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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
多头开户、公款私存 |
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其他 |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
各类银行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单) |
使用范围 |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
开户要求 |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非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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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程序 |
申请审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2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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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存款账户(多) |
概 念 |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使用范围 |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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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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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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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要求 |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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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程序 |
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无需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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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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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存款账户(多) |
概 念 |
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开户要求 |
【注意】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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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规定 |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结合第四节信用卡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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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存款账户 |
使用范围 |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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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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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使用范围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业务。 |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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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应注意问题 |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各类付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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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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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
适用范围 |
上述五类账户开在异地 |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其他征收方式
方式 |
定义 |
适用对象 |
备注 |
查账征收 |
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征收方式 |
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税款,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自报自缴和自报核缴两种方式 |
查定征收 |
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税法规定的税务局率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 |
会计账册不健全、生产不稳定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从事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如小型厂矿和作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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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征收 |
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
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如城乡集贸市场的临时经营和机场码头等场外经销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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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征收 |
简称双定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一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
规模较小,账证不健全,难以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的小型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款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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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 |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
零星分期,不易控制的税源 如个人所得税,其扣缴义务人为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 |
代扣、代收人只能行使税务征收权 |
代收代缴 |
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 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收取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 |
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如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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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 |
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征收方式 |
零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委托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政府、村委会及交通管理部门代征税款 |
除可行使税务征收权外,还可行使部分 检查权和处罚权 |
其他征收 |
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等方式 |
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 |
内容 |
爱岗敬业 |
正确认识会计职业,夯实爱岗敬业的思想基础 |
热爱会计工作,增强敬业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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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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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于职实尽职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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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 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 |
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做假账 |
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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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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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 是会计职业声誉的试金石 |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
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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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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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公正。是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追求的目标 |
端正工作态度;坚持依法办事 |
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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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准则 |
熟悉准则、遵循准则、坚持准则 |
提高技能 |
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 |
参与管理 |
努力钻研业务,为参与管理打下基础 |
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单位管理决策提供专业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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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提高参与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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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服务 |
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
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特 征 |
强制性、无偿性(核心)、固定性(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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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征税对象 |
流转税 |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
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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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 |
房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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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
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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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税 |
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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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 |
工商税类 |
绝大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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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类 |
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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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 |
中央税 |
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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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 |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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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共享税 |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证券(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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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标准 |
从价税 |
增值税、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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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税 |
资源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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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税 |
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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