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我校护理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华人名共和共教育部教职成〔2010〕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违纪处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处理细则
第五条 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者,除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教育部规定进行邪教、非法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未经批准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批评教育,屡犯且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参与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于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冒领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偷窃、诈骗行为,但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二)明知他人盗窃并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采取威胁等恶劣手段,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或勾结社会人员,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打架、斗殴的,除负担伤者的医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打架事件后果严重或策划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持器械威胁或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节”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对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关违反以上规定并构成犯罪者,将报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网络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假信息、不良信息或对他人名誉造成伤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处分,屡犯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控烟管理规定的吸烟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对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并请家长到校共同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保证;第二次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犯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吸烟并带动其他学生吸烟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异性同学交往有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学校手机使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上课期间(含自习课、实训课)违规使用手机,影响教学秩序者;午晚休期间使用手机影响他人休息者;公共场所(教室、宿舍、实训室、集体活动等)使用手机严重影响他人、扰乱公共秩序者;以上情况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请家长到校共同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保证;第二次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学校允许,在课堂或实训课偷录视频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将录制内容上传到网络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手机充电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校园秩序,侵害他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公共场所喧哗吵闹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升旗仪式、各种集会或活动中喧哗吵闹、扰乱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劝阻不服从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造谣、诬陷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因损坏公、私财物,或有其他破坏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参照本条第一~三款给予处分。
(五)因个人财物保管不善(如宿舍、壁柜不锁门等),造成个人财物失窃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除依规定赔、补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或占用他人宿舍,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给予批评教育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校外人员留宿或让外来人员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请假批准,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给予批评教育及严重警告处分;
(五)违规使用电气设备、私接电源、吸烟等不良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除依价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
(七)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八)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九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做从轻或从重处理:
(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1.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治不良后果发生者;
3.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二)应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1.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规校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2.因违反校规校纪,拒不配合甚至干扰学校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者;
3.对有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4.曾受学校处分,再次违反校规校纪者,按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5.同时有两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按两种违反校规校纪中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6.在校期间曾受两次以上处分者,第三次违反校规校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受处分者的附加处罚和限制
1.有违纪处分者,取消本学期内的各种评先选优、奖励资格;
2.担任学生干部者,撤销其相应职务;
第三章 学生申诉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章 说明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依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酌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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