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女职工的岗位性质如何界定?
韩女士系某医药公司附属医院的职工,在医院从事护士工作。2016年1月19日,韩女士满50周岁,医药公司决定为韩女士办理退休手续。但是,双方却因退休年龄问题产生了争议。韩女士认为,自己的档案身份虽然是工人,但是所从事的护士工作属于技术工作,并且单位也为自己评了助理医师的职称,因此应当55岁退休。医药公司则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护士岗位为工人岗,有无助理医师职称与是不是技术岗位没有任何关系。
根据2001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案例解析:
而关于干部与工人身份的界定,《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6条明确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第75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即在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的退休年龄根据岗位来执行,在管理与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则55岁退休;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则50岁退休。
是否为管理或技术岗位,究竟由谁说了算呢?笔者认为,基于企业的多样性,岗位的界定无法通过统一的全国性的法律标准来规制。因此,岗位界定主要由企业自己来进行。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企业内部岗位的梳理,一般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的划分作为依据。但是,单位在界定时,必须符合常理和社会的普遍认知。具体到本案,医药公司与韩女士已经约定护士岗位为工人岗,单位在韩女士5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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