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打考勤卡前滑倒摔骨折 诉请认定工伤赢官司?
王女士是某服饰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为早8点至17点,平时需要打卡考勤,打卡处在公司二楼楼梯口。2013年6月,王女士在7点45分进入公司大门后,准备前往二楼打卡,谁知在一楼大厅内,脚下一滑,摔了一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在王女士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局了解情况后,认定该伤害构成工伤。“明明还未刷考勤卡,连单位的大门都没进,怎么能算是已经进入了工作场所呢?”对于人社局作出的认定,服饰公司表示不服,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承办法官表示,该案中服饰公司对于“工作场所”的理解过于机械,要去二楼打考勤卡必须经过一楼,事发当日,王女士上班打卡的行为属于根据公司的规定所从事的活动,是为了完成单位规定的日常考勤工作,属于配合单位日常管理的生产预备工作,打卡时所必经的场所即为其当时的工作岗位。服饰公司在一楼大厅内除了堆放物品布匹等,还配有专门的门卫和保安,故可以认定为工作场所。王女士摔倒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人社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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