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职场妈妈有哪些权益?看这篇就够了
9个月大的孩子发烧42度,妈妈向单位请事假遭到主管拒绝,要按旷工处理。这件事近日在网上引发热议。
事假和旷工有什么区别?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女性究竟享有哪些权益?让小编带你看一看。
律师解读事假和旷工的区别
针对事假和旷工之间的区别,记者也咨询了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孙继峰,孙律师指出:
事假通常是指因员工因私向企业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出请假过程,事假如何申请、批准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通常由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目前,实践中企业事假通常为无薪假期。另,按照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二十天以上且按照规定单位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年假的待遇。
旷工是指员工在工作日未履行任何法律赋予、合同约定请假、离职的手续,擅自离岗、缺勤的一种行为,使得企业的管理方式归于无效,通常企业会通过劳动合同、员工守则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来对擅自旷工超过双方约定天数的员工进行处理,处理方式通常为除名,旷工期间工资为无薪,这种情况下通常视为企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孙继峰指出事假与旷工的管理均为企业通过企业制度、员工守则等企业内部文件约定的一种管理手段,区别在于,请事假,系员工依双方约定在遵守企业管理制度、流程的情况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获得的休假。而旷工,系员工不在遵守企业管制度与流程,自行决定自身行为,其行为状态与意义不同,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后果不同,因此,企业为强化自身管理机能,通常在劳动合同、员工守则中约定,旷工超过约定天数,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给予除名。
保护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法律法规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孕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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