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做的事
要将劳动合同文本给劳动者
劳动合同中要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未做到,引起的后果:
无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没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
调岗后,劳动者不满新岗位与用人单位也无法达成共识,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一)【劳动者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保护条件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迫使劳动者订立或改变劳动合同,此时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作业危机人身安全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生病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者能力不足以胜任工作,且单位经过培训和调岗后依然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另外,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裁员】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的劳动者或者10%以上劳动者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后开始裁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不同意劳动合同变更】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破产】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即使出现以上情形,用人单位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例外情况:
【用人单位依照规章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新的劳动关系协商不成,在原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未满、岗位未实际调整之前,劳动者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无故旷工,用人单位依照规章解除属于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范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无过错,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能证明调岗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因合同变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综合考虑劳动者调岗前后的待遇,如果并没有实质性下降,法院将认定公司已经尽到“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自身原因,据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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