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碗肉被罚5万: 贩夫走卒引车贩浆,自古就是卑微而正常的职业
导读:一个不想谈论道德问题,一个只想谈论道德问题,深陷三无产品纠纷案中的农民,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缘该如何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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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律师为小贩崔英杰辩护时说道:贩夫走卒引车贩浆,自古以来都是卑微而正常的职业。
不知道是否是因为这句话,崔英杰才挽回了一条性命。这句话被流传至今,不单单是因为这句话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震撼,更因为此类社会问题始终具有较大的活力。
贩夫走卒引车贩浆,用在这起案子上是不提匹配的,引用这句话只为说明一个道理:当我们在法律条文中迷茫时,不如伸出头去,听听民间的声音,看看最广大的老百姓是怎么生活的。
所有的约束都逃不过一个宗旨,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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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位消费者网购了三碗熟肉,觉得好吃,再次购买了150万熟肉,随后以“三无产品”为由将商家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胜诉,判商家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新闻发酵,消费者的身份被曝光,系职业打假人,后来购买150万熟肉的目的,就是为了索赔。消费者本人承认这一点。
争议点来到了新的方向:职业打假人一索赔金钱为目的,将商家告上法庭,在道德上是不被接受的,法律到底该不该支持。目前的结果显示,法律是支持的。听听当事人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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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
邵某表示,我虽然是职业打假人,但通过也是消费者,有权享受消费者的一切权益。
邵某认为网络上的舆论对其十分不公,商家把老人拉出来,目的是博取同情,有引导舆论的嫌疑。
他还透露,商家并非“农民自产自销”,而是有自己的食品加工厂,并且工厂跟老人一点关系都没有,主力是一对夫妻,还有当地的20多位村民。
总结一下邵某的想法:商家为了图省事,明明知道却故意违反市场部门的规定,有不可告人的目的,被他举报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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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回应:
邵某早就盯上了他们家,先是购买了三份,后来一次性买了150份,属于故意碰瓷敲诈。
不贴产品信息只是因为时间紧来不及准备标签。
5万块钱对他们来说不是小数目,他们的小作坊要卖半年货才能赚这么多钱。不是博同情,只是还原事实。
有大量网友捐款,他们谢绝了网友的捐款,只想要一个公平的判决。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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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某的律师:
法无禁止即可为。
负责此案的重庆一中院:
二审判决已宣判,被告可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
法院派人前往当事人所在的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白高村,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宣告这一权利。
工作人员还介绍了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流程,并提供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实务指南》手册、《民事再审申请书》常用诉讼文书格式等材料。
法院充分尊重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后续情况请关注官方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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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 网友:
法律这方面不懂,但对这个结果不满,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有悖于传统的道德观念。
欺负“为富不仁”者可以,但请不要欺负弱者。
职业打假是否可以定义为敲诈勒索?两者有相似的属性,无论如何法律不可成为部分人牟利的工具。
正确的判法:先买的3碗肉可以退赔,后卖的150碗肉当另行别论;商家不合规可交给市场部门处罚,职业打假人区别于一般消费者,当消除其索赔这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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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夫走卒引车贩浆,自古就是卑微而正常的职业。
放在当下这个时代,这句话本身就已经“违法”了。贩夫走卒引车贩浆单指未成规模的弱者,不太适合这起案件中的商家,因为其销售已初具规模,区别于街头摊贩。
一个不想谈论道德问题,一个只想谈论道德问题。职业打假人道不道德,跟商家道不道德并不冲突。我们先不要谈论商家是否有一百多个人的团队,也不要谈论规模有多大,问题一个一个解决,目前最需要集中讨论的是:职业打假人的出发点是邪恶的,即便其做法侧面清澈了市场,也改变不了邪恶的初衷。
我认为这个案子的重点不是商家,而是原告的身份。也就是说,商家的问题要查清楚,无论有无问题,这笔钱都不该给职业打假人。
因为无论拿出多么完美的证据,这个判决结果在宏观上都难逃“助恶”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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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问题,“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确实能起到遏制违规商家的存在”?道理不是这么讲的,靠“以毒攻毒”来维护市场清净,省了谁的事儿?弊大于利,变相鼓励钻空子,后患无穷!
古有刑不上大夫,今当睚眦以恕民。道德是用来“扬善”的,法律是用来“惩恶”的,而不是用来“助恶”的。请不要迷失在文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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