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延长试用期考核,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吗?
刘某应聘某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经理,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2013/3/1-2013/4/30日。2013年4月15日,刘某提交转正报告。部门领导没有批准其转正申请,表示需要继续考察。2013年5月15日,人力资源部告知刘某,公司认为他不胜任销售经理岗位,不符合任职条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5月20日,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动法“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终止试用考核,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刘某办理离职手续。刘某认为过了约定的试用期,公司不能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胜任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给予经济补偿。公司认为,之所以延长试用期,是公司又给了刘某一次机会。请问,公司的做法合适吗?
案例解析:
公司的做法不合适,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试用期后考核不合格,不可以不符合任职条件解除合同。刘某和公司之间争议的焦点在于:试用期满以后,公司延长了试用期,是否还有权对他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在试用期内前两周,对刘某进行的考核,并延长了试用期继续考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在试用期后做出的。因此,公司尽管是在试用期内进行的考核,但通过考核得出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结论,却是在试用期满之后才得出的。因此,刘某已经是事实上的转正员工。劳动法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解除正式员工的做法,予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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