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 企业应付养老补助
陈某于1992年2月生育一男孩,当地计生部门为其颁发了独生子女优待证。2008年8月,陈某应聘到烟台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11月2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陈某要求汽配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无果后提起劳动仲裁。汽配公司在庭审中辩称:陈某的诉求依据是《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属于地方计生法规,而《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没有相应规定,故单位不应成为支付独生子女养老补助的义务人,该养老补助应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给付。
案例解析: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本案中,陈某系独生子女的母亲,并于2015年11月份按规定在汽配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因此符合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条件,鉴于2014年度烟台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2582元,据此,汽配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陈某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15774.6元,即52582元×30%。经多次调解不成,仲裁委最终裁决支持了陈某的申诉请求。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