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月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不能径行解除合同?
邢某于2015年6月26日入职北京中财创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创亿公司)担任理财顾问,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8月3日,中财创亿公司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邢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中财创亿公司支付2015年7月26日至8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后,中财创亿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中财创亿公司主张多次要求邢某签订劳动合同,邢某拒不签订,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另外,中财创亿公司主张邢某2015年7月销售业绩为零,符合解除条件,为此其提交《薪酬绩效管理试行办法》、P2P理财部门员工业绩统计表予以证明。《薪酬绩效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理财顾问按月进行绩效考核,月度业绩为零则解除劳动关系,该办法上并无邢某的签字确认。P2P理财部门员工业绩统计表载明邢某2015年7月的业绩为零;该统计表上并无邢某的签字确认。
案例解析:
中财创亿公司主张其多次要求邢某签订劳动合同,邢某拒不签订,但中财创亿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并认定中财创亿公司应向邢某支付2015年7月26日至8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中财创亿公司以邢某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和未达到业绩考核要求这两项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就第二项解除原因,中财创亿公司提交的《薪酬绩效管理试行办法》和P2P理财部门员工业绩统计表上均无邢某的签字确认,不能证明该项解除原因成立。且即便邢某销售业绩为零,绩效考核不达标,只能表明邢某不能胜任工作,中财创亿公司应对邢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而不能径行解除劳动关系。故此,法院认定中财创亿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事由依据不足,中财创亿公司应向邢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