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能否认定工伤?
某机械厂职工邓某驾驶该厂的货车送货至外地,在返回工厂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邓某身受重伤。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邓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不久,邓某亲属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
案例解析:
1.如果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来衡量。
2.如果该职工在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在用人单位安排下驾驶单位的车辆执行工作任务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驾驶员受伤的,无论驾驶员本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都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来衡量。
因此,本案例中的职工邓某驾驶用人单位的车辆执行用人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在此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然,也有例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 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因此,以上三种情况中,发生交通事故时职工有故意违法等行为的,无论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责还是非主责,均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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