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2023年成人高考考生参考的重要提醒
各位考生:
云南省2023年成人高考将于10月21日-22日举行。根据云南招生考试院10月17日下发的《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23年成人高考考生诚信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为了营造公平安全的考试环境,云南省将使用智能安检门对考生进入考点(或考点内的封闭区)进行安检,考生不得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工具进入封闭区。为共同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平稳进行,现将考生参考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一、有关法律法规
请考生提前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考试作弊处罚的条款(附件1、附件2),做到遵纪守法、诚信考试,积极营造“诚信守法光荣,违规舞弊可耻”的良好氛围。
二、考场规则
请考生提前熟悉《考场规则》(附件3),珍惜考试机会和个人诚信记录,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自觉服从考点工作人员管理,严禁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考生只能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无封套橡皮、直尺、透明文具袋等考试必备文具入场,其他任何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点封闭区域,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功能的设备,无论主观上是否故意,无论是否开机,是否使用,均将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所有科目考试成绩。
三、智能安检门有关注意事项
本次考试严格查处携带手机等违禁物品的行为,考生进入封闭区和考场时需要接受智能安检门安检、人工安检。考生应尽量避免携带手机等违禁物品进入考点,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如确需携带,请装入自备信封并写明考号、考场、姓名和电话等信息,交由考点指定地点存放,并按照考点要求有序通过安检门和考场安检。因携带手机等违禁物品不主动存放,需反复安检延误考试时间、造成违规的,责任由考生承担。
四、考生离场要求
交卷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擅自提前离开考场视为违纪,取消该科考试成绩。提前交卷考生须举手示意,待监考员允许后方能离开。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须在考点指定休息区域停留。考试结束前不得领取所寄存的手机等物品,不得提前离开考点。
五、做好考前准备
请考生按照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官网10月16日发布的《2023年云南省成人高考考生温馨提示》(附件4),做好打印准考证、熟悉考点、准备文具等考前准备,了解参考证件携带、考试入场、答题等要求。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附件:
1.《刑法》《教育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节选)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节选第二章)
3.考场规则
4.2023年云南省成人高考考生温馨提醒
云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修订)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节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节选)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节选)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附件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3号令)节选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
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
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NA H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处理
附件3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违反考试期间的卫生防疫要求。
二、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规
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身体特殊原因(如医疗器械、怀孕等)的考生须出具医院证明。
考生只能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无封套橡皮、直尺、透明文具袋等必备考试用品入场,其他任何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考试无关用品应存放在非考试物品摆放处。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电子手环等通讯工具、书籍、资料、包袋、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计时工具(如手表)、涂改液、修正液等违禁物品进入考场,否则视为违规。如有带入考场请立即交出,试卷发放后一经查出将按违规处理。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携带手机或其他具有接收和传送功能的设备,无论使用与否,均将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本次考试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停考1—3年。
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领到答题卡、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信息,按照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漏印、重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不得向监考员询问试题内容有关问题。
四、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五、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
目考试。
六、考生应当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
草稿纸或答题卡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答题过程中
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
答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七、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
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
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者交换试卷、
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考试结束后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将视为作弊,取消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八、交卷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擅自提
前离开考场视为违纪,取消该科考试成绩。提前交卷考生须举手示意,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场。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须在考点指定休息区域停留。考试结束前不得领取所寄存的手机等物品,不得提前离开考点。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
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有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十一、特别提醒,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组织作
弊的行为;买卖或提供作弊器材、试题及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如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请主动退离考场,若不主动退离考场的,考试开始一经查出,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4.
2023年云南省成人高考考生温馨提示
时间:2023年10月16日
来源:云南省招生考试院
网址:https:/www.ynzs.cn/htmVcontent/5017.html
2023年云南省成人高考将于10月21日至22日举行。为营造公平公正考试环境,本次考试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实行“智能安检门+人工安检”,考生不能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点(或考点内的封闭区域)。为确保广大考生顺利参加考试,现将考试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考前准备
(一)打印准考证。10月16—22日考生可登录云南省成人高考报名系统(https://ck.ynzs.cn/),认真阅读“考试须知”“考场规则”“考生承诺书”等内容,根据提示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请妥善保存并认真阅读了解考试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严禁伪造、变造或擅自涂改《准考证》,严禁在《准考证》正反面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违规处理。
(二)熟悉考点。请根据准考证上的信息提前做好交通、食宿、安全等方面准备,建议考生提前一天熟悉考点交通路线和周边环境,但不得进入考点学校内。考试当天,考点无法满足考生停车位需求,请考生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和出行方式。(三)携带物品。考生提前准备2B铅笔、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无封套橡皮、直尺、透明文具袋等必备考试用品,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任何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
(四)了解考试违禁物品,避免造成违规。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电子手环等通讯工具、书籍、资料、包袋、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计时工具(如手表)、涂改液、修正液等违禁物品进入考场。
(五)因身体特殊情况(如医疗器械、怀孕等),不能使用安检设备安检的考生,须提前准备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二、考试须知
(一)带齐证件材料。考生凭纸质版准考证、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含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进入考点。
(二)考试入场。本次考试考生入场实行“智能安检门+人工安检”,考试当天请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留足进入考点通过安检门、考场人工安检时间。建议考生在考试当天不带手机、智能手环等违禁物品,不携带钥匙、磁卡、打火机,金属手镯、戒指、项链等物品,不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鞋帽、发卡等,避免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如确有带入,应服从考点统一管理,交指定地点存放,考试结束后方可取回。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禁止进入考点。(三)答题要求。今年我省成人高考继续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须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或答题卡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卡客观题部分要求用2B铅笔答题,主观题部分要求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答题。使用规定以外的笔而影响评卷识别的,后果由考生承担。
(四)注意交卷事项。交卷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擅自提前离开考场视为违纪,取消该科考试成绩。提前交卷考生须举手示意,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场。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须在考点指定休息区域停留。考试结束前不得领取所寄存的手机等物品,不得提前离开考点。考试结束后,考生要及时领回个人物品,注意财产安全,有序离场,不得拥挤,不得在考点附近聚集。(五)请做好个人防护,考试期间自行决定是否佩戴口罩。如身体出现异常,请主动向考点异常考生申报处工作人员或监考员报告,以便妥善安排。
(六)11月16日起考生可通过云南省招考频道网站(https:/www.ynzs.cn)、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微信公众号查询考试成绩,12月下旬征集志愿,12月底查询
录取结果。录取通知书由录取院校发放,有关事宜请与录取院校联系。
三、诚信考试提醒
考生应认真阅读《2023云南省成人高考考场规则(见附件)》,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点和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如不遵守相关规定,有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特别强调:
1.“代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等涉嫌违法行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相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2.考试期间,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一经发现无论使用与否即视为作弊,将取消本次考试所有成绩,情节严重者停考1—3年。
3.本次考试将全部在标准化考点进行,全部考场均实行全覆盖、全时段网上监控和录像,监控视频和后期的录像回放都将作为认定考试违规的依据,请各位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共同维护考试的公平试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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