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受贿的行为如何处理?
某名校班主任收受家长8万元,安排无学籍学生到自已班级借读,对该行为如何定性?
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
一、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班主任是学校中全面负责班级学生的思想、学习、健康等工作的教师,也是班级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教育者。班主任履行教育活动的管理职责,和校长、主任、年级组长的管理职不同,本质上还是一位普通教师,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监察范围,班主任不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法认定职务犯罪行为的钱权交易中的权指的是公权力,班主任无权办理学籍,即不具有录取学生、安排入学的职权,其教学行为系劳务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借读并非行使公权力,同时,班主任也非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故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其二、可能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班主任私自安排学生借读既不是法定职权,又不是受委托的职权,且利用了其本人的职务便利,应考虑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性。
其三、可能认定为违纪。若该班主任无法利用其职务便利“安排”学生在其班级内借读,而是需协调学校的其他管理人员,比如校长、招生办主任等利用职务便利才能实现,且校长、招生办主任不存在收受钱财的情况,该班主任的行为可能认定为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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