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
鉴于在乙方与甲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成为甲方在省/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的合伙人期间,乙方不仅可以获得甲方商业机密、技术信息,同时还能有效掌握甲方的用户资料和商业信息,而乙方有机会利用所获取的上述甲方重要资料在不通过甲方的情况下获得收入、经验、技能及商业机会等利益;同时正是因为乙方通过与甲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
甲方才对乙方提供了用户信息、经营区域、商业建议、从业培训、盈利空间、利润奖励、广告宣传等相应的支持,乙方完全知晓不与甲方竞业是获取以上支持的必要条件。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会利用通过与甲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而获取的支持与甲方竞业,根据劳动部、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第一条竞业禁止
1.1乙方在与甲方合作经营期间及乙方与甲方解除合作经营之日起一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或有间接竞争关系的机构、企业或单位内任职或任何方式的服务。
1.2乙方在与甲方合作经营期间及乙方与甲方解除合作经营之日起一年内,乙方不得自行经营、从事或参与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或有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或业务。
1.3乙方在与甲方合作经营期间及乙方与甲方解除合作经营之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不泄露、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机密、技术信息、用户资料和商业信息;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人员或乙方客户离开甲方。
1.4乙方履行本协议1.3约定的义务,甲方不需要给予任何奖励或补偿。
第二条违约责任
2.1乙方以与甲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时缴纳的保证金作为敏感期竞业禁止义务的履约
金。若乙方不存在《区域合作经营协议》中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且无违反本协议中竞业禁止
的行为,甲方于敏感期结束后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给乙方。
2.2敏感期时间为解除合作经营之日起3个月。
2.3敏感期竞业禁止义务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
2.4乙方违反本协议1.1,应当立即与有竞争关系或有间接竞争关系的机构、企业或单位脱离关系,同时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照敏感期竞业禁止义务的厦约保证金金额的10倍支付违约金。
2.5乙方违反本协议1.2,应当立即停止自行经营、从事或参与有竞争关系或有间接竞争关
系的产品或业务,同时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照敏感期竞业禁止义务的履约保证金金额的20倍支付违约金。
2.6乙方违反协议1.3,甲方有权按照甲方受到的损失向乙方追讨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违
约金支付按照敏感期竞业禁止义务的履约保证金金额的10-50倍支付(由甲方根据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决定);损失偿金根据甲方实际受损情况计算,计算按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取三种结果的最高值:获取或开发产品的全部技术费用、相关业务损失的利润、相关机构或个人由此获得的利润。
2.7若乙方存在《区域合作经营协议》中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甲方不予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2.4、2.5及2.6条向乙方追讨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
第三条其他
3.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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