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虽约定分期支付欠薪,劳动者也可提前索要?
三个月前,小丽从一家公司离职时,公司拖欠6万元工资。公司提出五个月后,每月给付1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如果小丽不答应,将拒绝出具欠薪条,小丽只好接受。近日,因为父亲突患重病,急需医治,小丽向公司提前索要欠薪,并请求一次性付清。但公司却以约定为由,毫不理睬。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案例解析:
公司与小丽“分期付款”的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也指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公司对你应得的工资,不仅没有“按月支付”,甚至在你离职时仍未能“一次性付清”,并胁迫你接受“分期付款”欠条,明显与之相违。逾期不支付的,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小丽有权要求公司提前一次性付清欠薪。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