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员工未及时续签合同 单位称合同自动终止
38岁的宋传渭是一家电器公司流水线上的员工,至今已入职11年,其劳动合同于2016年2月14日期满。春节前放假时,办公室郑主任通知宋传渭于2月14日节后第一天上班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特意叮嘱他:“续签合同不许迟到,错过时间就终止劳动合同。”农历正月初六那天,宋传渭因和亲戚朋友喝酒过量导致昏迷。被送到医院后,医生说宋传渭是酒精中毒,对中枢神经系统造成了损伤。经输液治疗,宋传渭第3天才醒过来。2月17日到车间交了病休证明后,宋传渭急忙到办公室去续签合同,不料郑主任告诉他:“你未按时到公司办理续签手续,原劳动合同已于2月14日期满终止,单位决定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了。”
宋传渭赶紧解释:“我那天因喝酒昏迷住院了,15日才清醒,当日便让我爱人给车间主任打电话请假,主任还让我在医院好好养病呢。”“可你家里人、你们车间都没跟我们部门打招呼啊。节前通知时已经告诉你过期不续签就终止劳动合同,你是知道的。我们等你两天都没来,单位已做到仁至义尽。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已经作出了,不能再改。你还是抓紧找工作吧。”宋传渭不服:“难道我就不能再续签劳动合同了吗?”
案例解析:
根据《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的规定,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可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本案中,宋传渭于2月17日上班,仅休息了3天,属于医疗期范围内。同时,单位要求他于2月14日续签劳动合同,但此时他正处于昏迷状态,无法请病假,在15日清醒后马上向单位告知生病事宜,上班后又补交了病休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单位不能因宋传渭未按时去续签劳动合同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宋传渭依法有权要求单位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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